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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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22-10-11
  • 发布日期 2022-10-12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22〕6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健全完善资金资产资源统筹使用机制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同步编制、统筹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将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纳入管理范畴。按规定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将收益收缴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加强政府收入统筹。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等获取的各项政府收入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管理。推进上级转移支付、债券资金与本级资金统筹管理。下级政府应当严格按照上级政府提前下达转移支付和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预计数,如实编制预算。部门和单位将取得的各类收入全部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非财政拨款收入可以满足支出需要时,原则上不得申请财政拨款。

    (三)加强存量资金资产统筹。健全完善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核查和清理收回机制。加大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结余资金清理力度。行政、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结余全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严格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登记核算,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全程登记。建立新增资产配置与资产存量挂钩机制。健全完善政府公物仓调剂制度。

    二、健全完善重点支出优先保障机制

    (四)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将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作为首要任务,增强重大战略任务和发展规划财力保障。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有保有压”原则,合理确定支出规模和保障重点,支出预算不得与财政收支总量、增幅或生产总值层层挂钩。将各类中长期支出事项和跨年度项目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做实做细项目储备,按照轻重缓急和成熟度排序。建立节约型财政保障机制,严控一般性支出、政府楼堂管所建设和新增资产配置。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坚持费随事转。

    (五)加强财政支出政策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出台新的增支政策,严禁出台溯及以前年度的增支政策。确需出台的,应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所需资金首先由部门通过调整优化现有支出政策解决。除国家、省有明确政策规定的外,市级各部门拟出台的增支政策,无论是否增加当年财政支出,均须提交市政府研究批准,并事先征求区(市)意见。其中,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我市拟出台国家和省统一规定之外的民生政策的,应按规定报上级政府备案审核。

    (六)优化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推进专项资金统筹整合,归并整合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资金。对竞争性领域主要采取普惠性、“拨改投”等市场化扶持方式,从严从紧控制财政直接投入。创新重大项目投融资机制,优先考虑“专项债+市场化融资”等市场化方式运作。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强化资本金注入。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在需求标准中嵌入支持创新、绿色发展等政策要求,在采购预算中对支持创新、中小企业等相关领域的预留份额单独列示,并建立资金支付控制机制。

    三、健全完善收支预算刚性约束机制

    (七)强化收支预算约束。各级收入预算要实事求是编制,依法依规征收预算收入,提高收入质量,严禁虚收空转。严禁将财政收入规模、增幅纳入考核评比。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严禁将国库资金违规拨入财政专户,严禁“以拨代支”。加强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除已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事项外,不得对未列入预算项目安排支出。

    (八)严控预算追加调剂。预算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政策性、应急突发性事项外,一般不追加预算。拟出台的支出政策原则上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需追加的,应当从当年安排的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规范预算追加调剂行为,除另有规定外,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级新增支出追加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46号)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九)优化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对政府全部收支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完善支付控制体系和集中校验机制。合理安排债券发行规模和节奏,强化与预算执行、资金调度、国库现金运作的协调联动。健全财政收支与国库现金流量预测体系,完善库款运行监测评价预警机制。规范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事项,市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建立完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四、健全完善绩效管理与预算管理深度融合机制

    (十)压实预算法定职责。财政部门负责支出政策审核、财政资源配置和预算绩效管理。预算部门全面负责所管理财政资金的项目申报、遴选、确定及预算评审、资金分配、绩效目标编制、预算执行、考评验收、绩效监控与评价等。落实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主体责任,部门和单位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执行结果负责。各级预决算草案应当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议,各部门预算草案应当报本部门党组(党委)审议。

    (十一)强化事前绩效评估。健全完善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未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经评估认定不具备实施条件或存在风险隐患的民生政策,一律不得实施。硬化绩效目标约束,将绩效目标作为预算申请的前置条件。推进成本预算绩效管理试点,开展成本效益分析,做实成本绩效目标。

    (十二)推动绩效管理提质增效。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绩效“双监控”,强化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的重点监控。分类明确转移支付绩效管理重点。加强对国有资本资产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等方面的绩效管理。强化结果应用,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与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安排有机衔接。

    (十三)加快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分类分档的预算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情况动态调整。加快推进项目要素、文本、绩效指标等标准化、规范化。推进地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体系建设。健全完善资产配置和更新标准,严禁超标准限额配置资产。

    五、健全完善预算全链条监管机制

    (十四)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探索推进按支出经济分类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推进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及绩效目标、预算安排、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项目预算安排、使用情况等信息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推进政府投资基金、收费基金、国有资本收益、政府采购意向等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建立民生项目信息公示制度。

    (十五)以信息化推进预算管理现代化。建成全市统一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覆盖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财务报告等环节,体现预算绩效、资产、政府采购、政府债务等管理要求,实现对预算管理全流程的动态反映和有效控制。建立完善全覆盖、全链条转移支付资金监控机制。完善财政资金常态化直达机制,稳步扩大直达资金范围。

    (十六)推进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督。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集中反映单位基础信息和会计核算、资产、账户等预算信息。推动财政与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人民银行、审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实现基础信息按规定共享共用。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计部门监督。推进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推动财会监督与党内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协同发力。深入推进财政资金和公积金领域清廉建设。

    六、健全完善财政运行风险防控机制

    (十七)健全政府依法举债融资机制。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完善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化解存量,严禁通过企业债务等形式新增隐性债务,严禁通过金融机构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加强风险评估预警结果应用,将政府债务率控制在合理区间。健全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督查审计问责。

    (十八)调整优化市与区(市)财政关系。调整市与区(市)财政体制和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体制,加快推进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优化转移支付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和到期退出机制。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要求以及共同事权区(市)应承担部分外,上级不得出台要求下级配套或以达标评比考核等名目变相要求配套的政策。

    (十九)加强基层财政运行风险管控。坚持“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在各级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全面实施区(市)“三保”预算编制审核,加强“三保”执行监测分析,健全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加大对困难区(市)转移支付和库款调度力度。实施基层运转保障成效与转移支付、预算绩效评价挂钩奖惩政策。探索建立民生支出清单管理制度。区(市)拟在市定民生政策之外出台或提标扩围的,按照《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市级统筹促进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市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7〕26号)有关规定报批。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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