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细则》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议,是指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区、市政府研究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含全国、省人大代表视察建议),包括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处理的议案(简称“议转建”)。
本细则所称提案,是指全国、省、市政协委员和各党派、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人)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区、市政府研究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责,是政府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的重要形式,对于改进政府工作,推动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具有重要作用。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办理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网络,完善工作制度,抓好督办落实,确保按时办结答复。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保持办理人员相对稳定,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理质量。主要领导作为承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经常过问和研究承办工作;分管领导要做好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答复意见审核把关并参加面复工作;办公室作为承办工作的归口管理处室,应确定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办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收集。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会议期间,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大会秘书处要求,组织做好建议、提案的收集、登记、整理、分类等工作,并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和工作职责确定具体承办单位。
第六条 交办。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一)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有关单位办理。
(二)市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所提建议,由大会秘书处交承办单位办理;在闭会期间所提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交有关单位办理。市政协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均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交有关单位办理。
(三)“议转建”、市政协组织提案、界别提案,先由市政府办公厅呈送市政府领导阅批,然后根据批示转相关单位办理。
(四)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认真审阅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者需要增减会办单位的,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调整建议和依据,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同意后,转其他承办单位办理或增减会办单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转送其他单位。
第七条 承办。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达到办复率100%,对提出建议、提案的住青省、市代表、委员见面率达到100%。
(一)建议、提案的办理分为单独办理、分别办理、会同办理三种方式。其中,只需1个单位办理的为单独办理;需要2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别办理;需要2个或2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其中1个为主办单位,其他为会办单位的为会同办理。
(二)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狠抓落实的原则,认真、主动、高效、务实地做好建议、提案承办工作。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向建议代表或提案人反馈进展情况;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如实向建议代表或提案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其中属于上级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同时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反映。
(三)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应当认真清点、登记,及时召开专题会议逐件分析研究,提出办理工作方案,制定办理工作计划、人员分工、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
(四)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对所提问题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难以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的建议、提案,应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适当延期,并及时向建议代表或提案人做阶段性答复,但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对经交办单位确认属于需要迅速处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尽快予以办理。
(五)会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要加强协商沟通,及时相互通报办理进展情况。会办单位自收到建议、提案1个月内应将办理意见反馈主办单位,对需要续复的建议、提案,会办单位要根据主办单位的要求,及时将协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之间办理意见不一致,经主办单位牵头协调仍不能达成共识的,由主办单位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
(六)办理过程中应实行“双互动工作法”,承办单位要邀请建议代表或提案人等参与办理过程,办理前、办理中、办理后都要与建议代表或提案人进行交流互动;同时,交办机关与承办单位要进行工作互动,形成办理合力,提高办理质量。
第八条 审查。承办单位要对照建议、提案原件内容,做好书面答复意见的审核工作,着重审核所提问题是否解决,答复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文格式是否规范,文字是否简明、流畅。书面答复意见经承办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查和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签发后,加盖公章,通过面复形式送达代表或委员。
第九条 答复。正式答复必须形成书面答复意见,答复意见重点回答建议、提案提出后承办单位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
(一)承办单位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本区市、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答复建议代表或提案人提出的问题。
(二)答复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负责答复的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政策法规、本单位工作职责和具体办理情况;答复时应当有的放矢、实事求是,针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逐条答复,力戒答非所问、泛泛空谈,同时应当虚心听取、详细记录、认真对待建议代表或提案人的意见。
(三)会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经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协商一致后,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会办单位一起答复;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
(四)承办单位在答复建议代表或提案人时,应请建议代表或提案人填写《政府系统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联系服务表》,由承办单位交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五)各承办单位不得让所属部门和下属单位代为答复建议代表或提案人。
(六)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应当答复领衔代表、委员,或商领衔代表、委员转复其他代表、委员,或商领衔代表、委员同意后集中答复代表、委员。
(七)办理结果分为A、B、C三个类别,并在答复件的右上角标明。
“A”表示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说明了情况的;“B”表示所提问题从交办之日起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工作计划,并明确答复代表或提案人办理时限的;“C”表示所提问题因当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从交办之日起3年内难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
(八)对于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市政府领导签发后报送省政府办公厅或答复建议代表、提案人。
(九)对“议转建”,主办单位形成办理意见后,应当先将书面答复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报市政府领导审阅,经同意后再由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
(十)对市政协组织提案、界别提案,承办单位办理结束后,先由单位负责人征求提案人意见,再将办理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后,书面答复提案人。
(十一)对于上一年列入计划转入第二年办理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及时与建议代表、提案人沟通。对于解决落实的,要重新履行答复程序。
第十条 续办。承办单位正式答复建议代表、提案人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续复续办:
(一)承办单位正式答复后,建议代表、提案人所提问题仍在落实过程中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落实完毕后,将办理结果续复建议代表、提案人;如落实时限较长,应在落实过程中及时将进展情况或阶段性结果向建议代表、提案人续复。
(二)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在兑现后应向建议代表、提案人续复。不能兑现的,应及时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三)建议代表、提案人对答复不满意或要求续复的,承办单位应当继续办理,并在1个月内再作答复。
(四)答复过程中,建议代表、提案人又提出相关问题,所提问题未超出原建议、提案内容范围,且当时没有给予答复的,应当在研究办理后再行答复。
第十一条 检查。承办单位要重视做好自查并配合做好交办机关的督查工作。
(一)办理工作完成或到规定的办理期限后,承办单位应当主动组织“回头看”活动,认真自查,抓紧办理遗漏事项或未能如期完成、办理质量不高的建议、提案。
(二)承办单位要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对承办的建议、提案进行全面复查,主要检查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到实处,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查清了原因、说明了理由,对建议代表、提案人不满意的答复是否采取措施进行了重新办理。对列入计划正在解决的建议、提案,开展“二次办理”工作,确保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完成。凡是建议代表、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提出重新办理的指导意见,具体承办处室负责人要与提出不满意意见的建议代表或提案人见面沟通,直接听取和交换意见,制订和落实改进工作的措施。经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要及时向交办机关报告。
(三)承办单位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厅对办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并按要求改进办理工作。
第十二条 总结。在规定的办理期限结束后1个月内,承办单位要认真总结办理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今后工作措施等,形成书面总结报市政府办公厅;书面总结应附《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一览表》,内容包括案号、标题、答复方式、答复结果、面复率、落实率及有关数字统计等。每年11月底前,所有承办单位应向市政府上报本单位全年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和有关意见建议办理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归档。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完毕的建议、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相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予以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第三章 办理制度
第十四条 承办责任制度。各承办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实行承办单位分管领导、经办处(科)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要严格办理程序,在建议、提案的接收、登记、分办、承办、催办、审核、答复、见面、落实、总结、奖惩、存档等各个工作环节定领导、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限、定标准,对办理进度、答复率、见面率、落实率、满意率进行量化考核,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 检查督办制度。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和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定期采取电话联系、下发催办督办通知书、编发办理建议提案工作通报、现场检查、召开专题会等形式,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全面、准确地掌握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和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承办单位也要做好内部督办工作。市政府办公厅每月开展1次现场督办,采用查阅档案台账、现场查看、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全面落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求;每季度召开1次调度会,调度办理工作最新进展,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
第十六条 领导包案制度。结合政府工作安排,市政府办公厅每年将选择一批代表委员集中关注、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且具有可行性的建议、提案列为重点建议提案,报送市政府领导审定后,作为市政府领导包案及市政府办公厅挂牌督办的建议、提案,交有关承办单位重点研究办理。对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重点督办和市政府领导包案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研究处理,采取多种方式加强跟踪督办,促进落实,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办理情况。各承办单位每年也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重点选取部分建议、提案实施单位领导包案办理。
第十七条 沟通联系制度。建立市政府领导联系服务代表、委员制度,由市长、副市长直接联系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代表、委员可以通过网络、短信、信函、座谈会和集中走访等渠道,向市政府领导直接提出对市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市政府主要领导与代表、委员的日常联系工作;各部门按照市政府领导要求,负责协调市政府分管领导与代表、委员的日常联系工作。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与建议代表、提案人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座谈等“请进来、走出去”形式征求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办理前,要主动与建议代表、提案人联系沟通,准确理解其建议或提案的意愿和要求,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办理中,要结合建议、提案的内容,积极采取电话联系、走访约谈、实地考察等形式,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办理后,要由领导带队,面对面进行答复交流,广泛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提高办理满意率。要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的联系,积极沟通协调,及时商请处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八条 “三方面复”制度。对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领导重点督办的建议提案,市政府领导包案的建议提案,部分“议转建”和组织提案、界别提案,代表、委员集中关注、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建议提案,以及建议代表或提案人不满意、要求续复续办的建议、提案,实施“三方面复”。承办单位在办理基本结束后,提出面复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承办单位(承办方)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监督方)、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方)三方共同面复建议代表、提案人。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予以退回重办。
第十九条 “第三方”评估制度。每年规定的办理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对政府系统承办的建议、提案进行梳理,组织有关机构和社会组织代表组成第三方评估专家组,对答复后的不满意件以及C类件和近几年来建议代表、提案人反复提出的建议、提案进行评估,提出办理意见和建议,形成第三方(专家)评估报告,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并作为“二次办理”的交办依据。
第二十条 培训例会制度。市政府办公厅每年组织召开全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上年办理工作,并对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同时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办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各承办单位要定期召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明确办理任务,落实办理责任,确保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安全保密制度。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办理,严禁发生失泄密事件。承办单位不得将人大代表、提案人的相关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全市科学发展观综合考核体系。市政府办公厅每年对全市政府系统的办理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政府系统综合评比体系进行表彰。各承办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对办理建议、提案的责任部门和承办人员进行评优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建议、提案工作不重视,工作机构、制度不健全、人员不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办复建议、提案或办理过程中搪塞应付的;
(三)答复意见质量较差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四)对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解决的建议、提案,没有及时向建议代表、提案人解释清楚的;
(五)因要求建议代表、提案人违背意愿签署意见等主观原因造成建议代表、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市政府领导联系服务网络平台、信函、走访、座谈会等形式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期间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等的办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和各区、市政府应按照本细则制定本单位、本区市建议、提案办理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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