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鲁政发〔2013〕13号文件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13〕26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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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3年第23-24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88期
  • 发布日期 2014-01-01
  •   政策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电话:85912339

      一、青政发〔2013〕26文件出台背景?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将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鲁政发〔2013〕13号文件要求,已经合并实施的地区,要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我市已于2010年出台并实施了《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建立起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已形成了“城乡一体”的政策体系。为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市政府出台青政发〔2013〕26文件,对个人缴费标准、政府缴费补贴、个人账户管理、丧葬补助金制度,以及基金管理监督、保险关系转移和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政策解读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年第23-24期)二、个人缴费标准如何调整的?
      按照全省统一规定,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含五保)家庭成员。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或集体补助与其他资助之和均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对重度残疾人,市、区(市)政府按500元的标准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
      与现行政策相比,个人缴费政策主要有两方面调整:一是缴费标准由现行的9个档次,调整为12个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提高至5000元。二是100元缴费档次仅限于低保(含五保)家庭成员选择,一般情况下的最低缴费档次提高至300元。
      三、政府缴费补贴政策有何调整?
      市、区(市)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各区(市)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区(市)政府确定。
      按照新政策规定,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参保人按年缴费的,缴费即给予补贴;二是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实际年龄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补缴部分(不含应按年缴费而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给予缴费补贴。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其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四、新政策对个人账户计息利率如何调整?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调整为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五、丧葬补助金制度做了哪些调整?
      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000元。与现行政策相比,对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时间规定做了调整,由原来要求死亡后次月的20日前办理,调整为死亡后30日内办理。
      六、在强化基金监督方面规定了哪些措施?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各区(市)政府要加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确保各项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按规定加强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违规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七、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户籍迁移的,保险关系是否转移?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八、在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各区(市)要结合我市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经办管理资源、明确工作职责、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加强村(居)协办员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根据服务对象数量等给予协办员适当工作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区(市)和街道(镇)财政年度预算。
      九、新政策实施后,与现行有关政策如何做好衔接?
      青政发〔2013〕26号文件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市出台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等文件规定继续执行,但相关政策与青政发〔2013〕26号文件不一致的,以青政发〔2013〕26号文件为准。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年第23-24期)政策解读政策解读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年第23-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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