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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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3年第9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74期
  • 成文日期 2013-05-10
  • 发布日期 2013-05-10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3〕14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管理,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2013年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青办发〔2013〕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是指市级财政按规定筹集的专项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资金,其来源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产生的土地级差收益;
      (二)每年市级新增财力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资金;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归集和预算管理,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筹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产生的土地级差收益,市农委负责拟订资金使用方案。
      第四条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户存储,以收定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五条 市财政局设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专户,用于归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
      第六条 市级新增财力安排的资金和其他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划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专户。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每年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制定下一年度土地级差收益筹集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土地级差收益筹集方案,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土地级差收益及时筹集到位,归集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专户。
      第九条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使用范围:
      (一)收储挂钩结余土地指标(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按每亩不低于30万元的价格收储);
      (二)补助传统农村集聚类社区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项目;
      (三)对农民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居民房屋所有权、林权等担保融资给予贴息补助,对承办银行发放的相关贷款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四)对入住传统农村集聚类社区的低保户、五保户、困难户发放燃气和取暖补助;
      (五)对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大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六)对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级城乡社区建设投资和融资担保公司注入资本金;
      (七)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先进镇(街道)和社区给予表彰奖励;
      (八)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相关的其他使用范围。
      第十条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产生的土地级差收益,原则上用于原区、市。
      第十一条 对农民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居民房屋所有权、林权等担保融资,专项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特色经济园区建设的,按照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补助。对承办银行因发放上述贷款产生的合理损失,经认定后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比例为贷款损失额的30%,其中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承担20%,相关区、市承担10%。
      第十二条 鼓励大企业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后期开发,对重点项目贷款,经认定后按照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每年三季度,各区、市政府和市级城乡社区建设投资和融资担保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范围和年度工作计划,提报下一年度资金使用申请,报市农委。
      第十四条 市农委根据提报的资金使用申请,结合资金使用范围、资金预计筹集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安排方案,报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产生的土地级差收益筹集方案、资金使用安排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市农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年度预算,结合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进展情况,定期对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提出资金拨付意见,报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操作规程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农委负责对各区、市和相关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市农委等相关部门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
      市审计局负责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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