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严禁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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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3年第6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71期
  • 成文日期 2013-03-18
  • 发布日期 2013-03-18
  •   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严禁在全市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每年2月1日至5月10日,为本市的森林高火险期。全市所有一、二级森林火险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各区、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森林高火险区设立明显标志,并落实防火管理职责和防范措施。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所有一级森林火险区的山林、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的林地实行封闭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经批准进入的人员,必须服从森林防火管理,严禁携带火种进入。
      四、森林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履行森林防火管理职责,做好封闭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机动车辆,应当按规定安装防火罩,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六、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封闭管理区域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森林高火险期内,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13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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