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八大关风貌保护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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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3年第6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71期
  • 成文日期 2013-03-13
  • 发布日期 2013-03-13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3〕3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八大关风貌保护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八大关风貌保护区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八大关风貌保护区管理,保护风貌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八大关风貌保护区(含保护区内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八大关风貌保护区保护范围是指东至太平角六路,南至海岸线,西至汇泉路、荣成路,北至香港西路的区域。
      第三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对八大关风貌保护区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组织编制专项保护规划。
      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负责八大关风貌保护区内房屋安全、使用、修缮的监督管理。
      市文物部门负责八大关风貌保护区内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南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八大关风貌保护区的保护实施工作。
      城乡建设、公安、城管执法、文化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八大关风貌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八大关风貌保护区管理工作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专项保护规划有关要求进行。
      第五条 八大关风貌保护区内的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居民楼院保洁等工作实施物业化管理。物业化管理单位由市南区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化管理工作。
      单位楼院内的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由产权所有人负责,并应达到相关标准。
      其他工作维持现行的管理运行模式。
      第六条 八大关风貌保护区内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在八大关风貌保护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文物管理、规划管理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得损害八大关风貌保护区内的建筑,不得破坏八大关风貌保护区整体风貌。
      第七条 八大关风貌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擅自改变建筑的庭院围墙、庭院绿化;
      (三) 擅自改变建筑使用用途,在建筑立面上增加门窗洞口、安装广告牌匾等设施;
      (四)擅自砍伐、移植、破坏树木;
      (五)破坏绿地或者擅自占用绿地;
      (六)饲养家畜、家禽;
      (七)损坏公用设施。
      第八条 八大关风貌保护区依法实施交通管制,管制方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进入八大关风貌保护区的车辆应当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九条 根据建筑所具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八大关风貌保护区内建筑分为以下三类:
      (一)一类建筑,是指依法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
      (二)二类建筑,是指未评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但是建成年代较早、具有保护价值、与文物保护建筑及周边环境比较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三类建筑,是指质量较好的上世纪后期建筑。
      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为重点保护建筑,禁止改动建筑立面、内部平面布局、有特色的室内外装修等保护要素,禁止架设各类管线及箱体,室外箱体应当放置在庭院隐蔽处,并采用绿化遮挡隐蔽。三类建筑为一般保护建筑,经有关部门批准,建筑内部可以做适当的装修。
      第十条 八大关风貌保护区内建筑需要进行修缮、结构更新等建设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建设。施工建设过程中,应当维护建筑原貌,保持建筑完好。竣工后应当按规定报原审批单位验收。
      第十一条 八大关风貌保护区内建筑的建筑立面及庭院围墙的维护保养责任人为建筑物所有权人,权属不明的为实际使用人;多业主房屋和公用庭院围墙的维护保养责任由业主按其所占比例协商解决。
      建筑维护保养责任人应当保持建筑立面及庭院围墙的干净整洁,定期对建筑立面和庭院围墙进行清洗维护。建筑立面及庭院围墙残损的,建筑维护保养责任人应当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维护施工前需经市文物、规划部门批准。
      建筑维护责任人可以按规定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对建筑立面及庭院围墙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 市南区政府应当对八大关风貌保护区内房屋权属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按照权属分别建立信息系统,明确标注房屋权属性质,将具体维护要求书面告知建筑维护责任人和有关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确认文物建筑范围的文件及时送达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备案。
      八大关风貌保护区内房屋出售、抵押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及时到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依法事先经文物部门审查同意。
      八大关风貌保护区内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按规定持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明、暂住证明、租赁合同等材料,到市房屋租赁中心进行租赁登记备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八大关风貌保护区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场地出售、抵押、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经审查批准的,依法向市外事部门提出申请。
      外国驻青领事机构租用八大关风貌保护区内房屋作为办公用房、官邸及公寓的,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经审查批准的,依法向市外事部门提出申请,市外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报外交部审批。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八大关风貌保护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将查处情况及时告知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
      对八大关风貌保护区内存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建筑,在办理房屋过户、抵押等手续时,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依法不予登记。
      第十五条 城管执法、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城乡建设、文化执法、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及时查处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第十六条 城管执法、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城乡建设、文化执法、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置投诉和举报电话,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机关应当自接到投诉和举报之日起15日内,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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