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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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3年第5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70期
  • 成文日期 2013-03-04
  • 发布日期 2013-03-04
  • 发文字号 青政字〔2013〕19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了解我市辖区内可移动文物的收藏保管情况,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水平,推动文化强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3年3月开始,在全市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市辖区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统计内容包括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
      二、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自2013年3月开始,至2016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3年3月至6月)。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确定的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区、市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审核。
      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整理、汇总调查资料、建设数据库和公布普查成果。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青岛市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区、市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的统一部署,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可移动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广泛动员和组织本系统国有单位配合普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文物保护法》、《统计法》和国发〔2012〕5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在我市辖区内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均应积极配合单位所在地的区、市普查机构完成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
      (二)各区、市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并进一步加大保护管理力度。
      (三)市、区(市)两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物调查认真核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四)各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五、经费保障
      此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市政府和各区、市政府共同负担,并分别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附件
      

    青岛市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栾 新 副市长
      副组长:李 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纪刚 市文广新局局长
          郑安新 市文物局局长
      成 员:官丽云 市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纪金亮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国胜 市双拥办主任
      陈 强 市财政局副局长
      周民书 市教育局副局长
      陈立新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副局长
      高祀章 市政府国资委副主任
      时 东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于春涛 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张世海 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
      郝玉成 市档案馆纪检组组长
      刘 刚 市科协副主席
      李钦坤 市南区副区长
      高 波 市北区副区长
      郑海涛 李沧区副区长
      王永健 崂山区副区长
      唐旭艳 黄岛区副区长
      焉 峰 城阳区副区长
      宋宗军 即墨市副市长
      姜青华 胶州市副市长
      姜文慎 平度市副市长
      丁朝霞 莱西市副市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物局,郑安新兼任办公室主任。该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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