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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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3年第5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70期
  • 成文日期 2013-02-27
  • 发布日期 2013-02-27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3〕8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强管理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岛市企业管理奖(以下简称市企业管理奖)是市政府在企业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奖项,授予为本市企业管理工作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企业以及企业管理创新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以工业企业为主体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驻青企业)。本办法所称管理创新成果,是指本市企业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及理论,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从企业实际出发,在管理理念、组织制度、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所进行的成功探索。
      第四条 市企业管理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不收取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五条 市企业管理奖每2年评选1次,设企业和管理创新成果2个奖项,企业奖项设5个名额,管理创新成果奖项设5个名额。
      第六条 市企业管理奖主要是对企业申报奖项前3年企业管理业绩的综合评价。凡获得过市企业管理奖企业奖项的企业,不得再参评该奖项,但可参评管理创新成果奖项。
      第七条 授予市企业管理奖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近年来发展速度快、效益好,企业资产、营业收入、利润、上缴税金等主要指标居全市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
      (二)企业多年来一直高度重视企业管理工作,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体系和制度,企业基础管理、生产管理、市场营销管理、质量管理、财务成本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扎实,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管理模式和企业文化,对本行业或其他行业企业具有广泛借鉴价值,成效显著,对企业发展具有较强促进作用。
      (三)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切实加强战略管理,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大力推进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技术开发费和技术改造投入较大,近3年企业每年据实列支的技术开发费原则上达到销售收入的4%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6%以上);原则上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名牌产品或驰(著)名商标。
      (四)大力推进节能管理,发展循环经济,防治环境污染,完成了节能减排指标和任务。
      (五)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积极创造就业机会,职工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拖欠职工工资,未发生欠缴“五险一金”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凝聚力强,企业能够依法按照职工工资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加强在职职工的技能提升、培训,拥有一支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者、科技人员和职工队伍。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守法、诚信经营,照章纳税。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第八条 授予市企业管理奖的管理创新成果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创新性强。结合企业实际进行管理创新,理念先进,特色突出,层次水平高,具有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二)实用性强。在企业实际应用2年以上,经过科学评估、测定与计算,确实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导向性强。在本行业或其他行业企业中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或在其他企业推广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第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市企业管理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企业管理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企业管理奖评审过程的相关事项;
      (二)确定市企业管理奖评审标准、评审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提出奖项候选名单,根据公示结果,向市政府提报市企业管理奖建议名单。
      第十条 市企业管理奖的评审,应当组织发动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和新闻媒体积极参与,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监察部门对市企业管理奖评审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青岛市企业管理奖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企业按照属地化原则,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市政府,有关区、市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区、市政府对所推荐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成果名单,在此基础上,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结合到企业现场审核,确定市企业管理奖候选名单。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奖项候选名单。
      第十五条 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奖项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表彰获奖企业和成果,市政府向获奖企业及成果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十六条 设立市企业管理奖奖金,每个获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每个获奖的管理创新成果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可以在有关形象宣传中使用该荣誉。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管理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十九条 申报山东省企业管理奖优先从青岛市企业管理奖获奖企业中推荐。已获得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的企业和成果,不再参评市企业管理奖。
      第二十条 参评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6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后2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企业管理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企业6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市企业管理奖的评选。
      (一)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承担市企业管理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区(市)级企业管理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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