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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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3年第5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70期
  • 成文日期 2013-02-26
  • 发布日期 2013-02-26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3〕9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整合优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全面提升各职能部门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经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将各相关部门独立实施的专项验收转变为统一受理、统一现场验收、统一送达验收文件的竣工验收方式。
      第三条 联合验收遵循建设单位自愿申请、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并联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联合验收的组织工作,根据建设单位申请,会同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确定联合验收部门并告知建设单位。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承担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负责联合验收全过程的管理、协调、督办、考核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监察局、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依法确定实行联合验收的审批监督事项及工作规则和工作流程,明确申报材料。
      市监察局、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对联合验收过程中各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成立联合验收工作组,承担联合验收工作。联合验收工作组由各联合验收部门(以下简称联验部门)和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组成。联验部门包括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人防办、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质监局、市邮政局等。
      联验部门应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派驻工作人员参加联合验收工作组,并对派驻人员进行书面授权,派驻人员验收意见代表联验部门意见。派驻人员实行AB角工作制度,确保联合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联验部门派驻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联合验收依托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统一设置的审批服务平台进行。
      市城乡建设委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件登记窗口(以下简称联办窗口),统一受理联合验收申请、联合验收情况查询、验收文件送达等相关业务。
      第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可以自愿申请联合验收,按规定向联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联办窗口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确认符合要求的,确定联验时间,并及时通知各联验部门及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市监察局。
      联办窗口应当将确定的联验时间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委牵头主持联合验收。
      联验部门验收人员应当按照确定的联验时间、地点准时到达现场参加验收。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通知参加验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验收内容将验收资料分类备齐,落实好各责任主体、各专业陪验人员,负责介绍项目概况、项目完成情况及各联验部门现场验收安排情况,配合联验部门做好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联验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现场验收后,各联验部门应当当场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经验收需要整改复验的,联验部门应当当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需要整改的事项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复验时应当核查工程整改是否到位,不得再提出新的整改要求。
      验收整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验收部门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联合复验。
      第十三条 现场验收通过后,联验部门应当在承诺的工作时限内将验收报告、许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送交联办窗口,联办窗口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领取。
      第十四条 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对当场未出具验收意见或者未按规定参与验收的联验部门进行跟踪督查落实。
      第十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收集联验部门的书面整改意见,连同验收意见会签表格一并存档。
      第十六条 联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监察局会同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按照规定进行查处,并通报批评:
      (一)联办窗口未及时将联验时间告知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的;
      (二)未及时向联办窗口反馈联合验收意见的;
      (三)迟到、早退或者无故缺席联合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验收的;
      (五)当场不签署验收意见或者当场不表态的;
      (六)未一次性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者对需反馈的内容未及时反馈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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