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年度期数 2013年第4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69期
  • 成文日期 2013-01-24
  • 发布日期 2013-01-24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3〕13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6月30日印发的《青岛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08〕38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工作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2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3 专家组及主要职责
      2.4 应急运行组及主要职责
      2.4.1 监测预报组
      2.4.2 应急处置组
      2.4.3 医疗救护组
      2.4.4 损失评估组
      2.4.5 经费保障组
      2.4.6 新闻宣传组
      3.预警与预防机制
      3.1 预警启动标准
      3.1.1 风暴潮灾害预警启动标准
      3.1.2 海浪灾害预警启动标准
      3.1.3 海啸灾害预警启动标准
      3.1.4 海冰灾害预警启动标准
      3.2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风暴潮、海浪、海冰预警支持系统
      3.3.2 海啸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程序
      4.1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4.2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4.3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4.4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4.5 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5.2 灾害调查评估
      5.3 奖励与责任
      6.信息发布
      7.应急保障
      7.1 机制保障
      7.2 通讯保障
      7.3 能力保障
      7.4 宣传和演练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1 制定、发布和实施
      8.1.2 修改和更新
      8.2 名词解释
      8.3 其他事宜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强化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预警预报工作,提高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管辖海域及沿岸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预报、预警和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处置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密切协作,加强监测、及时预警,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1)人员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海洋与渔业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海洋与渔业工作的副秘书长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分管副局长
      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
      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市监察局分管副局长
      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
      市城乡建设委分管副主任
      市交通运输委分管副主任
      市农委分管副主任
      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
      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副局长
      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
      市审计局分管副局长
      市旅游局分管副局长
      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
      青岛水文局分管副局长
      青岛海事局分管副局长
      市公安边防支队支队长
      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队长
      灾害发生区市的分管区、市长
      (2)主要职责。
      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负责指挥、部署、协调、监督和检查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预警、海上避险与救助和沿岸防护等应急工作。
      2.2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1)人员组成。
      主任: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副主任: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市城乡建设委、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灾害发生区市的海洋与渔业局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
      (2)主要职责。
      组织海洋灾害预警报和灾后评估,提出启动、调整、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下达指挥部的指令,协调监督各应急运行组开展应急响应,安排应急响应所需要的资源,必要时根据授权请求国家、省级救援队伍和部队的帮助;按照指挥部的指示起草和发布灾害通告,组织开展海洋预警信息、海洋灾害信息互通交流工作;组织专家组建立灾害会商制度,对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发生趋势进行评估,研究相应对策,为指挥部提供应急行动决策依据;组织做好应急行动工作记录,督促检查各沿海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决策以及实施应急预案的情况,组织编写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评估报告并上报指挥部及上级有关部门。
      2.3 专家组及主要职责
      (1)人员组成。
      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聘任的海洋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专家及其他有关专家组成。
      (2)主要职责。
      负责对海洋灾害警报发布、应急预案启动、应对处置等方面提供咨询建议,并对预案提出修订和完善意见。
      2.4 应急运行组及主要职责
      应急运行组包括监测预报组、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护组、损失评估组、经费保障组和新闻宣传组6个工作组。
      2.4.1 监测预报组
      (1)人员组成。
      组长: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市气象局、青岛水文局
      (2)主要职责。
      承担我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发生期间的气象、海况的预警报;在专家组的指导下,及时提出气象和海况变化预测意见和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等灾害应急处置意见;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引发的洪水警戒预报工作。
      2.4.2 应急处置组
      (1)人员组成。
      组长: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旅游局、青岛海事局、市公安边防支队、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李沧区政府、崂山区政府、黄岛区政府、城阳区政府、即墨市政府、胶州市政府
      (2)主要职责。
      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海上船只、设施和人员的避险、防护,人员的疏散与救助工作,防范和打击应急处置期间发生的影响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岸边防汛防潮工程和市政设施的防潮防浪和抢险救灾工作;指导海水养殖单位(业户)和捕捞船只做好海洋灾害防护和避险等应对处置工作。
      2.4.3 医疗救护组
      (1)人员组成。
      组长: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李沧区政府、崂山区政府、黄岛区政府、城阳区政府、即墨市政府、胶州市政府
      (2)主要职责。
      承担因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而造成的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2.4.4 损失评估组
      (1)人员组成。
      组长: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青岛海事局、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李沧区政府、崂山区政府、黄岛区政府、城阳区政府、即墨市政府、胶州市政府
      (2)主要职责。
      组织对因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灾后调查评估。
      2.4.5 经费保障组
      (1)人员组成。
      组长: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2)主要职责。
      安排应急行动所需经费,及时拨付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4.6 新闻宣传组
      (1)人员组成。
      组长: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青岛海事局、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李沧区政府、崂山区政府、黄岛区政府、城阳区政府、即墨市政府、胶州市政府
      (2)主要职责。
      组织协调把握全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宣传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
      3.预警与预防机制
      3.1 预警启动标准
      海洋灾害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分别代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1.1 风暴潮灾害预警启动标准
      (1)风暴潮灾害Ⅰ级警报(红色)。
      受热带气旋(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下同)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达到红色警戒潮位时(或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
      (2)风暴潮灾害Ⅱ级警报(橙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达到橙色警戒潮位时(或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不含)~80厘米的高潮位时)。
      (3)风暴潮灾害Ⅲ级警报(黄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达到黄色警戒潮位时(或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不含)~30厘米的高潮位时;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不含)~30厘米的高潮位,同时风暴潮增水达到120厘米以上时)。
      (4)风暴潮灾害Ⅳ级警报(蓝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达到蓝色警戒潮位时(或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不含)~30厘米的高潮位,同时风暴潮增水达到70厘米以上时)。
      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市沿海地区,或热带气旋中心位置在离岸100公里以内转向、滞留,即使受影响海域岸段潮位低于蓝色警戒潮位(或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也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Ⅳ级警报。
      3.1.2 海浪灾害预警启动标准
      (1)海浪灾害Ⅰ级警报(红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米有效波高。
      (2)海浪灾害Ⅱ级警报(橙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4.5米~6.0米(不含)有效波高。
      (3)海浪灾害Ⅲ级警报(黄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3.5米~4.5米(不含)有效波高。
      (4)海浪灾害Ⅳ级警报(蓝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2.5米~3.5米(不含)有效波高时。
      3.1.3 海啸灾害预警启动标准
      (1)海啸灾害Ⅰ级警报(红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00厘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时。
      (2)海啸灾害Ⅱ级警报(橙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50厘米~20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
      (3)海啸灾害Ⅲ级警报(黄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00厘米~15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
      (4)海啸灾害Ⅳ级警报(蓝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50厘米~10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
      3.1.4 海冰灾害预警启动标准
      (1)海冰灾害Ⅰ级警报(红色)。
      我市胶州湾及邻近海域出现海冰灾害,且其灾害程度和时段与下列情形相当:莱州湾浮冰外缘线达到45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
      (2)海冰灾害Ⅱ级警报(橙色)。
      我市胶州湾及邻近海域出现海冰灾害,且其灾害程度和时段与下列情形相当:莱州湾浮冰外缘线达到40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
      (3)海冰灾害Ⅲ级警报(黄色)。
      我市胶州湾及邻近海域出现海冰灾害,且其灾害程度和时段与下列情形相当:莱州湾浮冰外缘线达到35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
      (4)海冰灾害Ⅳ级警报(蓝色)。
      我市胶州湾及邻近海域出现海冰灾害,且其灾害程度和时段与下列情形相当:莱州湾浮冰外缘线达到25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
      3.2预警预防行动
      (1)监测预报组会同专家组,根据预警信息和其他相关的海洋、气象信息,组织开展预测分析,预测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发展趋势,并及时将预警信息通过多种通讯工具发送至各有关部门。
      (2)通知沿海有关单位对港口、大桥、海堤等沿岸构筑物做好维护、检修和加固工作,沿海重大工程做好防护和应急准备。
      (3)通知养殖业户及时采取加固水产养殖设施、充氧等有效防护措施。
      (4)当海水浴场等沿海旅游度假场所确有必要封闭管理时,通知上述场所及时关闭,并禁止游人到海边观潮。
      (5)通知受影响海域的过往船只和渔船及时就近靠港避险。
      (6)督促港口码头停泊船只合理停靠和锚泊,做好防风避风和防碰撞工作。
      (7)当风暴潮、海啸灾害有可能对感潮岸段和地势低洼的地区造成影响时,相关部门及沿海各区、市政府应通知上述区域的居民做好撤离准备,在确有必要转移时,应组织居民有序转移至安全地带。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风暴潮、海浪、海冰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作为风暴潮、海浪、海冰灾害监测预警支持系统,发布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及时对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进行预警。
      3.3.2 海啸预警支持系统
      国家海洋预报台统一发布我国沿海海啸警报。
      4.应急响应程序
      4.1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预计风暴潮将对我市管辖海域产生灾害时,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提前发布风暴潮预警消息(台风风暴潮至少提前72小时发布,温带风暴潮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预判灾害可能到达的最高级别,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如预计将形成风暴潮灾害,则转入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程序;如确认不会形成风暴潮灾害,应及时发布风暴潮威胁解除消息。
      预计我市管辖海域将发生达到风暴潮各预警启动标准的风暴潮灾害时,北海预报中心提前发布各级别风暴潮灾害警报。台风风暴潮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Ⅲ级(黄色)警报或Ⅳ级(蓝色)警报,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Ⅰ级(红色)警报或Ⅱ级(橙色)警报;温带风暴潮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Ⅲ级(黄色)警报或Ⅳ级(蓝色)警报,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Ⅰ级(红色)警报或Ⅱ级(橙色)警报。
      市海洋与渔业局接报后立即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并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
      风暴潮Ⅰ级(红色)或Ⅱ级(橙色)预警时,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总指挥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风暴潮Ⅲ级(黄色)或Ⅳ级(蓝色)预警时,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副总指挥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组织协调各应急运行组、沿海各区市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运行组、沿海各区市政府和各有关单位接到启动应急响应的指令后,迅速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预计海浪将对我市管辖海域产生灾害时,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提前发布海浪预警消息(台风浪至少提前48小时发布,冷空气浪和温带气旋浪至少提前36小时发布),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如预计将形成海浪灾害,则转入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程序;如确认不会形成海浪灾害,应及时发布海浪威胁解除消息。
      预计我市管辖海域将发生达到海浪各预警启动标准的海浪灾害时,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海浪灾害Ⅲ级(黄色)警报或Ⅳ级(蓝色)警报,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灾害Ⅰ级(红色)警报或Ⅱ级(橙色)警报。
      市海洋与渔业局接报后立即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并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
      海浪Ⅰ级(红色)或Ⅱ级(橙色)预警时,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总指挥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海浪Ⅲ级(黄色)或Ⅳ级(蓝色)预警时,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副总指挥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组织协调各应急运行组、沿海各区市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运行组、沿海各区市政府和各有关单位接到启动应急响应的指令后,迅速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及时转发国家海洋预报台发布的海啸警报。
      市海洋与渔业局接报后立即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告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并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总指挥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启动应急响应指令后,迅速通报各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应急运行组、沿海各区市政府和各有关单位接到启动应急响应的指令后,迅速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预计我市胶州湾及邻近海域将发生海冰灾害、并对我市管辖海域海上作业和作业船只产生影响时,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至少提前48小时发布海冰预警消息,预判灾害可能达到的最高级别,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
      预计我市胶州湾及邻近海域将发生达到海冰各预警启动标准的海冰灾害时,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相应级别的海冰灾害警报。
      市海洋与渔业局接报后立即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并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的建议。
      海冰灾害Ⅰ级(红色)预警时,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总指挥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海冰灾害Ⅱ级(橙色)、Ⅲ级(黄色)或Ⅳ级(蓝色)预警时,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副总指挥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组织协调各应急运行组、沿海各区市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运行组、沿海各区市政府和各有关单位接到启动应急响应的指令后,迅速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应急响应终止
      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发生后,由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旅游局、青岛海事局、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受灾区域的人民政府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管辖范围开展灾后恢复、救助等善后处置工作。
      5.2 灾害调查评估
      损失评估组进行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灾后调查评估,编制灾害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及措施建议等。指挥部办公室收到评估报告,经核实后及时报市政府。
      5.3 奖励与责任
      对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不应有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6.信息发布
      应急响应启动、终止信息由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处置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各成员单位收集,汇总后提交新闻宣传部门组织向社会发布。
      7.应急保障
      7.1 机制保障
      建立与国家海洋预报台和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快速传递有关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信息。
      各有关部门和沿海区市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落实责任人和抢险队伍,完善应对措施。
      7.2通讯保障
      应急警报信息传输采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数据通讯网络、传真、互联网、电视、广播等形式。
      7.3 能力保障
      (1)依托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充分利用已建设的海洋监测及信息网络系统,逐步建立高速传输网络,实现对我市管辖海域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及时预警。
      (2)加强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有关单位的信息通讯联络,建立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提高在电视、广播、互联网、电信系统中发布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预警信息的能力。
      (3)积极争取国家海洋局的支持,开展各类海洋灾害的风险评估和灾害区划工作,为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防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7.4 宣传和演练
      各有关单位应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及防灾减灾知识传播,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
      指挥部和沿海区市政府应采取桌面推演、拉动演练等形式,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演练,完善机制,提高协调应对水平。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1 制定、发布和实施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指挥部组织实施,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运行管理。
      8.1.2 修改和更新
      指挥部负责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的变更信息和修改建议提报指挥部办公室。
      下列情况应对预案进行修订:
      (1)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政策、有关应急方针发生变化;
      (2)机构变化,需对组织结构与职责作相应的调整;
      (3)需补充或修改应急工作决策手段与应急对策;
      (4)应急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具体问题。
      8.2 名词解释
      (1)风暴潮: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灾害性天气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
      (2)风暴潮灾害: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
      (3)海浪: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
      (4)海浪灾害: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和人员伤亡。
      (5)海啸: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30米以上。
      (6)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7)海冰:由海水冻结而成的咸水冰,其中包括流入海洋的河冰和冰山等。
      (8)海冰灾害:海冰对海上交通运输、生产作业、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所造成的严重影响和损害。
      (9)有代表性的验潮站:验潮站是记录潮汐涨落的观测站;有代表性的验潮站是指站址设置科学合理、观测仪器符合国家标准、观测规程符合国家规范、观测数据具有连续性和长期性的验潮站。
      (10)警戒潮位:一种潮位值,当潮位达到这一既定值时,防护区沿岸可能出现险情,须进入戒备状态,预防潮灾的发生。
      (11)有效波高:在观测时间内,将测到的波高从高到低排列,取最大的三分之一的波高求平均值即为有效波高。
      (12)热带气旋:是指发生在热带海洋上的气旋性环流,是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台风或飓风的统称。
      (13)温带气旋:指中纬度西风带锋区上形成的天气尺度气旋。
      (14)飑线:是指风向和风力发生剧烈变动的天气变化带,即一条雷暴或积雨云带,沿着飑线可出现雷暴、暴雨、大风、冰雹和龙卷等剧烈的天气现象。
      8.3 其他事宜
      (1)因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引起的船舶溢油和其他环境污染事故,适用于《青岛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其他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2)涉及船舶搜救方面的应急行动适用《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3)市政府发布的其他预案有关内容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本预案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