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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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3年第18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83期
  • 成文日期 2013-11-07
  • 编号 青政办发〔2013〕22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大力吸引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4号)中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政策予以补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前2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前2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计算。
      三、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四、对股权投资类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以及管理的股权投资资本达到10亿元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资本全部到位之日起,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职位且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人员,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为期3年的奖励。
      上述补助和奖励政策与其他财政性奖励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