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构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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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3年第17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82期
  • 成文日期 2013-10-11
  • 发布日期 2013-10-11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3〕115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构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长效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属地管理、联防联控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企业主体,统一收集、集中处理,配套联动、综合治理”的思路,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引导力度,建立病死动物回收和无害化处理补贴机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加强病死动物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推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全面提高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能力,确保病死动物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尽快形成网格化管理和联防联控的监管工作格局,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不漏一场、不漏一户。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丢弃病死动物事件易发区域进行排查,明确重点区域监管责任人及职责。各镇(街道)要组织农技、兽医部门和村级基层组织逐场逐户落实畜禽养殖场(户)监管责任人员和技术指导人员,督促辖区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切实承担起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等措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城管、环卫、水利部门和镇(街道)对弃置在责任区或辖区内公共场所和河流、水库等处的病死动物要及时进行清理处置。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加工、病死动物丢弃等场所及周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能力建设
      (一)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应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凡存养生猪3000头(或牛800头、或羊1000只、或家禽10万只)以上规模的畜禽养殖企业,均应自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产生的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流入社会。
      (二)建设区、市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厂。年出栏生猪30万头以上(或出栏家禽1000万只以上)的黄岛区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等畜牧业主产区、市,各自均应建立1处具备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减量化排放功能的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厂,具体建管运营模式由各区、市自行确定。已经建成的,要迅速启动运转。尚未建成的,要首先落实深埋场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迅速启动无害化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确保2013年完成项目立项,2014年10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其他区可以自建无害化集中处理厂,也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委托建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大型养殖加工企业或其他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回收处理。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和平度市等四区、市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厂设备投资规模为700万元。对在规定期限内建成无害化处理厂的,所需建设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平度市承担40%,其他区、市承担50%。需扩大项目投资规模的,增加投资部分由各区、市自行解决。
      (三)建立区域性病死动物回收站。各区、市可根据畜禽养殖数量和分布,依托基层动物卫生与产品质量监督站或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建设区域性病死动物回收站,负责统一收储规模以下养殖场(户)产生的病死动物及社会源病死动物,送所在区、市无害化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区域性病死动物回收站应当具备回收和冷藏储存辖区病死动物的基本能力,每处投资规模按不超过20万元测算,所需建设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平度市、莱西市承担40%,其他区、市承担50%。需扩大项目投资规模的,增加投资部分由各区、市自行解决。
      三、建立健全病死动物回收和无害化处理补贴机制
      (一)补贴标准和经费来源。参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规定,对本市养殖场(户)自身产生的病死动物,按每处理1头病死猪给予80元补助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费用由各级财政按规定承担。
      (二)分段分类实施补贴。严格按照“谁上交补贴谁,谁处理补贴谁”的原则,分类分段实施上交、回收和处理补贴。其中:具备自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且符合国家无害化处理规范要求的规模养殖场,每处理1头自身产生病死猪给予80元的补贴。对规模以下的养殖场(户),每主动上交1头病死猪,可给予20元的补贴;区域性回收站每回收1头病死猪,可给予16元的补贴;区、市无害化集中处理厂或者符合国家无害化处理规范要求的处理企业每处理1头病死猪,可给予44元的补贴。各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分段补贴的具体标准进行微调。对上交、回收、处理病死家禽和牛、羊等其他病死动物的补贴标准,各区、市可参照病死猪补助标准自行制定;在国家未出台相应的补贴政策之前,所需补贴资金由各区、市财政自行承担。
      (三)严格控制补贴范围。对养殖场(户)上交、回收、处理病死动物的补贴范围,严格限于本地养殖场(户)饲养的动物。对已享受保险补贴政策的病死动物,不得再给予上交病死动物补贴。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推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一)严厉打击随意丢弃和收购加工病死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公安、畜牧、环保、水利、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迅速行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随意丢弃病死动物、收购屠宰加工和销售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各区、市要立即组织开展对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场、农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的大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出售病死动物以及屠宰、加工、销售病死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杜绝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入市场。
      (二)完善畜牧养殖业政策性保险措施。建立养殖保险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市畜牧、财政、保险行业监管等部门,要根据畜牧业发展需要和我市实际,增加畜牧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种类,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畜禽承保率。要进一步规范完善保险理赔实施细则,对未办理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病死动物确认和无害化处理合法手续的,保险部门一律不得赔付。
      (三)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各区、市要结合实际,加大畜牧业区域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的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建立与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建设相适应的都市型高端特色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要认真落实《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控养区范围。保持生猪和家禽养殖业的合理规模,重点发展高端肉牛、肉羊、肉兔等食草节粮型畜牧业。推广自建基地、封闭运行的一体化产业发展模式,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示范园区,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促进农村散养户“退户进区”,积极发展养殖专业合作社,大力提高畜禽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养殖水平。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努力降低动物发病率和死亡率。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要根据各自实际,认真研究构建本辖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长效机制的措施,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要对无害化处理厂及配套回收站建设特事特办,在项目立项、资金筹措、建设用地指标以及环评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尽早启动、按期完成。各区、市要于2013年10月底前制定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具体办法,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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