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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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3年第14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79期
  • 发布日期 2018-07-18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3〕20号
  •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延长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8]29号,2018年7月16日发),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资金投资的社会公共项目建设,保障性住房、公路交通、轨道交通、农田水利工程项目除外。
      第三条 市建筑工务局代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承担全市相关工程项目统计、调度工作,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受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代项目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基本建设各项手续,负责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建设管理、组织实施和竣工移交等全过程建设工作,实施“交钥匙”工程。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工程集中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应当与市建筑工务局签订项目委托协议,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项目交接后,市建筑工务局凭项目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申报材料只需加盖青岛市建筑工务局工程专用章,以项目主管部门名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审批机关向项目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许可证或者出具的审批意见,由市建筑工务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和保管。
      第六条 市建筑工务局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报批工作。
      市建筑工务局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七条 市建筑工务局按批复的概算和审查后的施工图,组织编制项目预算并报市财政部门评审。
      第八条 市建筑工务局负责项目勘察、造价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招标,招标统一在市工程招投标平台或者市级政府采购平台实施。属于招标采购的大宗材料、设备和服务等,由市建筑工务局按有关规定通过工程所在区(市)的工程招投标平台或者市级政府采购平台集中采购。
      市建筑工务局委托中介机构承办项目建设有关业务发生的费用,从项目建设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 市建筑工务局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可以采取代建、技术服务外包或者雇员制等方式进行建设。
      第十条 市建筑工务局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参建单位建立严格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资金的支付,由市建筑工务局按照市级财政投资资金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到市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 市建筑工务局、项目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市建筑工务局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按照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实行联合验收。
      第十四条 市建筑工务局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90日内编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列入市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的,由市审计部门组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五条 市建筑工务局应当在市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60日内,与项目主管部门办理实物移交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市重大项目稽察机构应当按规定对集中建设的市政府投资工程实施稽察。市监察局依法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和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投诉、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作出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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