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胶州湾海域养殖设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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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3年第14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79期
  • 成文日期 2013-08-29
  • 发布日期 2013-08-29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3〕19号
  •   为加强胶州湾生态保护,构建生态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和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控制线方案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胶州湾海域养殖设施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为胶州湾保护控制线内的海域(见示意图)。
      二、养殖者应当于2013年12月31日前自行将清理范围内设置的养殖池塘、养殖网箱、养殖筏架等渔业养殖设施拆除完毕,退出占用的海域。
      三、养殖者在2013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清理范围内经依法审批且尚未到期的养殖设施的,由原审批机关给予养殖者适当补助。
      四、超过本通告规定期限未自行拆除的养殖设施,由所在地政府负责依法拆除,所需费用由养殖者承担。
      五、胶州湾保护控制线内的海域不再批准除底播养殖外的海洋渔业养殖活动。
      六、海洋与渔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加大清理工作力度,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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