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期数
2013年第13期
总期刊数
总第278期
成文日期
2013-08-29
发布日期
2013-08-29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3〕8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夜景灯光亮化城市的整体效益,根据《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夜景灯光亮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和施工管理
(一)专项规划编制。由市规划部门牵头,协调各区根据《青岛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和《青岛市夜景照明重要节点详细规划》要求,制定各区夜景照明专项规划,作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亮化规划审核的重要依据。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按照专项规划应当建设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部门应在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告知建设单位同步配建亮化设施;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要将亮化设计作为重要审查内容;亮化设计方案通过审查后,与主体工程一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划管理程序进行验收。
规划部门在完成亮化设计方案审查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告知城乡建设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由城乡建设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规划审查意见对亮化设施建设依法进行监管。
(三)施工图审查。应当配建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亮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四)招投标及施工过程监管。应当配建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亮化工程内容一并纳入施工总承包招标。亮化工程施工原则上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实施,总承包单位不具备亮化工程施工条件的,应当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城乡建设部门应依照主体工程的监管程序,将亮化工程质量、安全等管理纳入日常监管,保证亮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投入使用。
二、加快亮化设施建设
(一)加快既有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建设。已经建成的建(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按照专项规划要求应当建设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要加快完成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建设。其中,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重要路段由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其他区域、路段由所在区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城乡建设部门报批亮化方案。
(二)规范户外广告的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管理。鼓励户外广告的设置人配套建设亮化设施。户外广告的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建设,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区两级户外广告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协调。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加强对亮化设施的维护,保证亮化设施正常使用。
(三)加强安全质量监督。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重要路段夜景灯光亮化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由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其他区域、路段夜景灯光亮化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政府负责。
三、加强亮化设施运行管理
(一)亮化设施启闭。原则上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每日开启亮化设施;其他时间,逢周五、周六、周日和节庆活动日开启。遇有重要活动或因特殊情况需开启亮化设施的,由市城乡建设部门另行通知。亮化设施的具体启闭时间由市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季节和天气情况合理确定,既要保证亮化效果,又要注重节约能源。
(二)集中控制亮化设施。各区要建设区级亮化集中控制平台,对辖区内亮化设施进行集中控制。市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市级亮化集中控制平台功能,尽快实现市、区两级管理平台互联互通。
(三)加大亮化设施维护投入。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各区亮化管理部门要充实管理力量,加强对亮化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市、区财力每年要安排专项维护资金,并根据亮化设施数量的增长,建立维护资金增长机制。要逐步通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方式推行亮化设施维护作业专业化外包,建立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亮化设施维护水平。
(四)电费补助。各区公益性亮化设施用电要单独装表计量。各区亮化管理部门向市城乡建设部门申报公益性亮化设施的数量和用电负荷,市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对各区设施数量及用电负荷进行复核,测算各区电费;市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对各区亮化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考核情况向各区核拨电费补助。
四、强化监管考核
(一)加强部门联动执法。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及时通报夜景灯光亮化设计审查、施工监管、执法监督等情况,对不按要求建设亮化设施或擅自改变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由各相关部门依据管理职责依法进行查处。对不按规定使用亮化设施或亮化设施残破不全的,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各区亮化管理部门应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二)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建有亮化设施场所的治安巡查,及时查处损坏、盗窃亮化设施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废品收购场所的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收购、倒卖亮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三)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市城乡建设部门要完善亮化管理制度,制订亮化市场主体考核办法,建立亮化施工、维护企业市场管理考核体系,建立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实施信用考评,考评结果与企业资质、个人资格、招标投标等挂钩。制订亮化管理考核办法,对各区亮化建设、管理维护、亮化效果、启闭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体系。
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亮化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