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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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3年第13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78期
  • 成文日期 2013-08-29
  • 发布日期 2013-08-29
  • 发文字号 青政字〔2013〕43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政府决定,继续降低1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73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二、防雷装置施工质量及竣工验收检测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3〕7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三、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免收“计算机数字化制图”和“图件复制”两项成果利用费,其他仍按《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2〕121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其余13项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经营性收费标准的通告》(青政发〔2012〕3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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