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地铁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地铁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铁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地铁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地铁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市地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铁资金,是指按照规定合法取得的专项用于地铁项目建设和地铁项目贷款还本付息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地铁建设基金;
(三)地铁沿线两侧及站点周边500米内土地出让收益与相关物业开发收益等政府资源性收益资金;
(四)沿线区、市按照规定上缴的地铁资金;
(五)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安排的地铁资金;
(六)国家、省安排下达的用于地铁项目建设的各项资金;
(七)用于地铁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
(八)以企业债券、中长期票据等融资方式取得的地铁资金;
(九)其他用于地铁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地铁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坚持统筹安排、计划管理、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程序规范的原则。
市政府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地铁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地铁资金,分年度确定投资计划,相关部门按照确定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
地铁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应当建立健全地铁资金使用的规章制度,制定科学的工作流程。
第四条 地铁资金流转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必须严格按照制度、程序审批。
市财政设立地铁资金专户,用于归集各种渠道取得的地铁资金。
地铁集团设立地铁项目资本金专户,核算市财政地铁资金专户拨入的地铁项目资本金。地铁项目资本金专项用于地铁项目建设。
地铁集团按照地铁项目贷款协议约定,设立地铁项目贷款专户,核算取得的地铁项目贷款及还本付息资金。
地铁集团以企业债券、中长期票据等融资方式取得的地铁资金,根据发行时确定的用途,分别纳入地铁集团的资本金专户或贷款专户管理。地铁项目贷款专户的资金,只能用于地铁项目建设及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第五条 地铁专户资金按照以下规定归集管理: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年度预算划入地铁资金专户;
(二)提取的地铁建设基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划入地铁资金专户;
(三)地铁沿线两侧及站点周边500米内土地出让收益与相关物业开发收益等政府资源性收益资金,按照规定程序划入地铁资金专户;
(四)区、市财政承担的地铁资金,由相关区、市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意见上缴市财政地铁资金专户;区、市财政未按期足额上缴的,由市财政通过体制结算扣款;
(五)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安排的地铁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将资金拨入地铁资金专户;
(六)其他地铁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拨入地铁资金专户。
第六条 地铁集团按照地铁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及时办理地铁项目贷款。地铁项目贷款资金通过地铁集团地铁项目贷款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地铁项目建设。
第七条 地铁项目建设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长期票据等方式融资,到期还本付息所需资金,按照以下规定归集管理:
(一)市财政地铁资金专户筹集的还本付息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划入地铁集团地铁项目贷款专户;
(二)市政府以其他方式安排用于地铁建设的资源,按照规定进行开发、处置,开发处置收益用于还本付息的部分,按照规定程序划入地铁集团地铁项目贷款专户。
第八条 每年三季度,地铁集团根据地铁建设进度和工程实施计划等因素,编制下一年度地铁项目投资需求计划,同时根据贷款情况,编制下一年度还本付息计划。
地铁项目投资需求计划和还本付息计划由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地铁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来源安排建议方案,按照市财力项目安排程序报批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部门按照程序下达年度资金预算,及时拨付地铁专户资金。
第九条 地铁集团根据地铁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编制年度分月用款计划,由地铁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审定。地铁集团根据审定的年度分月用款计划,结合当年市财政安排的项目资本金情况,合理安排融资规模,满足项目资金需求。
第十条 重大资金支出或者重大设备购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具体规定由地铁指挥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地铁集团应当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展需要支付地铁资金。
地铁沿线各区、市和有关单位承担的征地拆迁、管线迁改和绿化迁移任务所需资金,经地铁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确认并下达拆迁计划后,征地、拆迁费和管线迁改、绿化迁移费按照合同约定由地铁集团直接拨付有关区、市财政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包干使用。
其他零星支付事项,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由地铁集团在项目概算范围内据实支付。
第十二条 地铁资金管理实行严格的概算控制制度。单项工程或者设备购置费用超出项目概算的,地铁集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地铁集团应当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地铁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履行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地铁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和使用范围,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特殊情况确需超过规定支出标准或范围的,应当事前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地铁指挥部办公室经费从地铁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地铁资金使用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对地铁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权限范围内地铁项目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地铁项目资金管理及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地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跟踪审计。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责任单位履行地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依法依纪查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
地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地铁项目的计划、进度、拆迁、招标、采购、融资和建设等工作。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地铁资金是否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分月用款计划使用管理;
(二)地铁资本金和贷款专户是否按照规定开设;
(三)地铁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到位;
(四)有无擅自变更项目设计、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概算;
(五)是否符合招标和采购的有关规定;
(六)项目前期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是否按照规定开支;
(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八)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2010年3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青岛市地铁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字〔2010〕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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