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信息共享工作培植壮大地方财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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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3年第12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77期
  • 成文日期 2013-06-03
  • 发布日期 2013-06-03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3〕71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大协税护税力度,充分挖掘财源潜力,保障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健康增长,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工作的意见》(青政字〔2012〕58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涉税信息共享工作,培植壮大地方财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涉税信息共享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涉税信息共享工作,是挖掘财源潜力、保障地方财力的客观要求,是增加税收比重、提高财政收入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断加强以财源建设信息平台为载体的税源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完善税收源头控管机制,强化协税护税、依法征管,全市税收收入连年稳步增长,地方财源持续巩固壮大,促进了经济持续健康增长与社会和谐稳定。同时,由于涉税信息交换传递渠道不够畅通,部分行业、税种难以有效控管,制约了税收征管质量和财源建设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当前,受经济增长趋缓和政策性减收等因素的影响,全市税收收入持续增长的压力明显加大;随着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的不断加大,财政支出呈刚性增长态势,全市财政形势不容乐观。开展涉税信息共享工作,实行部门联动协税护税,对于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财源建设“一盘棋”的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按照“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信息支撑”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部门涉税信息的交换传递,进一步促进征收机关强化税源控管,有效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为培植壮大地方财源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明确涉税信息共享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涉税信息共享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广泛收集有价值、高质量的涉税信息,密切协作配合,及时交换传递。
      (一)税务部门应当结合税收征管工作,确定涉税信息的具体用途,及时向市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财源办)提出涉税信息需求,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涉税信息,并妥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二)市财源办要协调相关单位与税务部门进行对接,全面落实信息共享工作。
      (三)有关部门和中央、省驻青单位要按照涉税信息采集情况表(详见附件)的要求,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涉税信息,为全市财源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四)除已与税务部门建立数据传输专线且已正式传输数据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应按涉税信息采集情况表要求的信息提供周期,分别在月度、季度、半年、年度结束后20日内报送相关涉税信息,并确保格式规范、标准一致、信息完整。对2012年度相关涉税信息,各单位应于2013年6月底前一次性共享至市财源建设信息平台。
      三、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把涉税信息共享工作作为财源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统筹规划和全面部署。市财政局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切实抓好组织协调工作,按照税务部门需求将新增涉税信息纳入市财源建设信息平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专门处室,配备专门力量,负责涉税信息的提供和管理工作,并确定1名联络员加强与财税部门的日常联系,建立渠道畅通、配合有力的工作网络。各区、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网络。
      (二)加强督导考核。税务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将各单位提报涉税信息和应用成果等情况,提交市财源办,由其汇总后上报市委、市政府;年度结束后20日内,市财源办应当汇总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各单位上年度涉税信息共享工作情况的报告,上报市有关考核部门,为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提供参考,调动各单位参与财源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落实激励政策。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提供涉税信息、新增地方税收情况的统计分析,按照市财源办规定的时间,将统计结果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统计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对涉税信息提供单位作出经费补助的预算建议,及时兑现经费补助政策。市财源办对在财源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协税护税单位和个人要定期进行通报。
      附件
      

    涉税信息采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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