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扩大青台经贸合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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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3年第12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77期
  • 成文日期 2013-06-21
  • 发布日期 2013-06-21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3〕18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扩大鲁台经贸合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4号),深化青岛与台湾的经贸交流与合作,促进经济社会建设和两岸关系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扩大青台经贸合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台资企业向更宽领域发展
      (一)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资源配置,重点支持台资企业进行有关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产业化示范工程建设、创新能力建设、产业链和产业基地培育等。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经规划部门批准为工业用途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支持转型升级。对台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固定资产贷款,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贴息扶持。利用市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资金、品牌发展专项资金、软件与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扶持资金,支持台资企业开展自主创新、人才引进及培养、工业设计、品牌培育、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创新。支持台资企业在青岛设立地区性总部或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奖励。将台资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采购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相关产品。
      (三)支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研发、设计检测、软件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优先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支持和帮助台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优先推荐实施“绿色通道”和“直通放行”制度。允许台胞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青岛市举办养老机构,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可享受有关财政补助和税费优惠。
      (四)支持发展文化产业。对文化创新型和文化高新技术台资企业,可享受市级高新技术开发项目政策,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可享受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放宽台湾投资者投资未禁止文化产业的企业名称核准条件,生产性文化企业注册资本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未禁止非公有经济经营的文化产业项目,均允许台资企业经营。
      (五)支持发展农业产业。支持台湾投资者参与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对园区内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申请享受省、市级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对园区内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业项目建设,可享受与青岛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同等的财政扶持政策。优先推荐台资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财政贷款贴息扶持。完善海峡两岸(青岛)农产品交易物流中心功能,对入驻台商场地租赁费实行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参与青岛市农村流通网络、农产品流通体系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二、加大对台资企业的金融支持
      (一)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积极推动成立青台合资银行及其他各类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创业投资机构。对来青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给予支持。引导行业协会、重点园区、创业基地、企业互助组织等设立面向台资小微企业的互助基金,开展台资小微企业互助担保业务,其中由独立法人机构负责运营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后,视同担保机构予以相应的补助。
      (二)对新设立的总部性台资金融机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区域性管理总部,依据其经济贡献能力和业务跨区域管辖范围大小,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在青岛市设立分行、中心分(支)行、分公司的金融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在农村增设分支机构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鼓励商业银行在私人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公司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国际结算业务等多个领域加强对台湾投资者、台资企业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台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
      (四)支持有条件的台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对拟上市的给予政策重点支持。鼓励台资中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捆绑发债,通过债券市场融资,优化台资企业资金结构。对符合条件的台资小微企业免收反担保费。采取政府部分补贴的方式,依托符合条件的投融资机构,利用自有资金为台资企业提供低收费过桥资金服务,保证企业资金链的接续。
      三、加大对台资企业的财税支持
      (一)增值税扶持政策
      1.台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台资农业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按规定可免征增值税。对台资企业开办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的,按规定可暂免征收企业增值税。台资企业生产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或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2.台资企业在青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对其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中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3.加快台资企业出口退(免)税进度,确保将应退税款及时退付给企业。对台资企业外购的货物,符合视同自产产品条件的可办理退(免)税,不符合的可申请免税;对生产周期1年以上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符合条件的,实行在货物出口前先行退(免)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符合相关条件的,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按规定可即征即退。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固定资产(不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扶持政策
      1.台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个纳税年度内,台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台资高新技术企业,依规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台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采取财政资金奖励的方式给予相应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台资小型微利企业,依规定可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年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台资小微企业,其所得依规定可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台资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台资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台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台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台资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的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台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台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可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同等条件下对台资企业优先。台资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加大对台资企业用工支持
      (一)加大对台资企业人员招聘的支持力度,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定期举办台资企业专场人员招聘会,帮助台资企业招聘人员。对台资企业新录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二)对台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台资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就业见习补贴。
      (三)对台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强化各项涉台服务
      (一)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规范对台资企业的相关行政审批。建立台资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在政策咨询、投资指导、受理核准、标准认证、产品检验、设备检测等方面为台湾企业和台湾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
      (二)台资工业项目落户青岛市各省级以上开发区及市级工业功能区的,享受落地审批涉企收费的扶持政策。清理规范经营性收费,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禁止指定收费、违规收费、变相收费、垄断收费。加大对《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等政策的宣传引导力度,引导台资企业及时了解并用足用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三)优化生产、生活环境。营造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依法维护和保障台资企业、台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干扰台资企业经营的行为,确保台资企业经济安全和生产、经营、工作秩序稳定。加强涉及台资企业重点区域的综合治理,大力解决涉企治安热点问题,依法及时处理台资企业和台湾投资者的行政复议和投诉,为台资企业创造良好的周边环境。台商子女就学,入学条件、升学条件、毕业条件、收费等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持市台胞联谊会出具的有关证明并经毕业学校盖章认定,台湾籍子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在青岛市升高中优待政策。在定点医院开设台商、台胞就医“绿色通道”,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六、支持青岛企业赴台投资和开展交流合作
      (一)落实《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及促进协议》,支持青岛企业赴台投资和设立分支机构,与台湾企业联合拓展国际市场。通过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和省、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赴台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境外人员和境外投资保险费、项目贷款贴息等予以支持。
      (二)加强与台湾相关部门、商会、中介组织的合作,定期举办研讨会、展览会、交流会及企业互访,增进双方交流合作。加快建立对台投资项目信息库,开展人才培训,提供专家咨询,搭建对台投资合作服务平台。
      以往青岛市有关台资企业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的相关政策,国家和省有规定且有实施年限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本意见执行期内,若国家和省出台优于本意见的新政策,按从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意见各项政策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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