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年度期数 2013年第11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76期
  • 成文日期 2013-05-28
  • 发布日期 2013-05-28
  • 发文字号 青政字〔2013〕32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的管理,满足房屋的正常维修养护需求,促进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经营管理的良性循环,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青岛市房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的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市南、市北、李沧三区房产管理处管理的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
      二、调整标准
      (一)对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根据房屋结构等级,由现行平均租金标准2.10元/m2·月平均调整到准成本租金5.50元/m2·月(包括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具体租金标准详见附件1)。
      (二)对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用房,根据房屋结构等级,由现行平均租金标准2.70元/m2·月调整到平均准成本租金5.50元/m2·月(具体租金标准详见附件2)。
      (三)对企业及经营性用房,在房屋确权分类管理完成前,根据区片划分,按不超过市场租金70%的标准调整,逐步过渡到市场租金。经评估,经营用房市场租金平均为22.15元/m2·月、生产用房17.74元/m2·月、办公用房12.48元/m2·月(具体租金标准详见附件3)。
      三、附加费及评估
      (一)若房屋管理单位根据承租方需要增装采暖设施设备的,承租方需向房屋管理单位交纳房屋采暖设备附加费(包括折旧费、维修费等),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由青岛市房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各类用房的市场租金每3年评估1次,评估结果作为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调整的依据,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备案。
      四、其他事宜
      (一)对特困企业用房,其租金可以适当减免,减免幅度不超过新增租金的50%,当企业不符合减免条件时应予全额交纳(特困企业的认定条件与租金核减申报程序详见附件4)。
      (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各经济功能区的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由区、市政府或管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三)各自管房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由自管房单位自行制定。
      (四)调整后的租金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调整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青政发〔1996〕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租金标准表


      附件2
      

    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用房租金标准表


      附件3
      

    企业及经营性用房租金标准表


      备注:
      一、计租标准按房屋实际使用用途确定。
      二、区片划分范围说明及附图
      区片划分以青岛市人民政府2007年公布的青岛市基准地价(青政办发〔2007〕35号)为依据,根据影响租赁价格的各种因素,在商业基准地价土地级别基础上再进行划分。其中:商业一级地划分为4个区片;商业二级地划分为9个区片;商业三级地划分为7个区片;商业四级地划分为6个区片;商业五级地划分为6个区片;商业六级地、七级地各划分为一个区片,共34个区片。
      青岛市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租赁价格评估区片范围如下:
      1—1区片
      东起台湾路—香港中路—江西路—山东路—至海岸线所围成区域。
      1—2区片
      北起顺兴路—辽宁路—宁海路—登州路—延安一路—延安路—桑梓路—丰盛路—台东八路—大名路—营口路所围成区域。
      1—3区片
      东起大学路(向南至海岸线)—龙口路—广西路—安徽路—济宁路—即墨路—北京路—沿铁路线—朝城路所围成区域。
      1—4区片
      东起山东路—江西路—延安三路—香港西路—文登路—莱阳路—大学路—向南至海岸线所围成区域。
      2—1区片
      北起源头路—夏庄路—滨河路—万年泉路—书院路—峰山路所围成区域。
      2—2区片
      东起燕儿岛路—宁夏路—徐州路—南至一级地界所围成区域。
      2—3区片
      东起延安三路—长春路—利津路—诸城路—沾化路—昌乐路—青海路—辽宁路—松山路—登州路—南至市南区、市北区行政分界线所围成区域。去除一级地所含区域。
      2—4区片
      东起延安三路—北至市南区、市北区行政分界线—大学路—南至一级地分界线所围成区域。
      2—5区片
      东起徐州路—宁夏路—镇江路—向南至一级地界所围成区域。
      2—6区片
      东起崂山区界—宁夏路—燕儿岛路—向西至一级地界—海岸线所围成区域。
      2—7区片
      东起大学路—登州路—松山路—辽宁路—青海路—长山路—铁山路—包头路—德平路—上海路—铁路沿线—南至一级地界所围成区域。
      2—8区片
      西起团岛一路—台西一路—磁山路—费县路—朝城路—海岸线所围成区域。
      2—9区片
      东起镇江路—宁夏路—延安三路—向南至一级地界所围成区域。
      3—1区片
      东起崂山区界—银川西路—安庆路—旌旗路—福州北路—延吉路—徐州路—向南至二级地界所围成区域。
      3—2区片
      西起人民一路—嘉定路—鞍山二路—鞍山路—人民路—平安路—人民一路所围成区域。
      3—3区片
      东起徐州路—延吉路—山东路—沿海泊河—威海路—南至二级地界所围成区域。
      3—4区片
      西起青峰路—果园路—南崂路—观崂路—九水路—京口路—李村河所围成的区域。除去二级地区域。
      3—5区片
      东起胶济铁路线,北至海泊河,南至一、二级地界所围成区域。
      3—6区片
      东起威海路—沿海泊河—胶济铁路线—普集支路—普集路—南至二级地界所围成区域。
      3—7区片
      东起二级地界—普集路—普集支路—胶济铁路线,南至二级地界所围成区域。
      4—1区片
      东起崂山区界—合肥路—三零八国道—哈尔滨路—鞍山路—山东路—南至三级地界所围成区域。
      4—2区片
      东起哈尔滨路—淮安路—重庆南路—山东路—南至三级地界所围成区域。
      4—3区片
      东起山东路—鞍山路—威海路—南至三级地区域所围成区域。
      4—4区片
      东起山东路—瑞昌路—南昌路—都昌路—宁冈路—杭州路—瑞昌路—西至海岸线—南至三级地界所围成区域,除去3—2区片。
      4—5区片
      李村河界—君峰路—京口路—大村河—夏庄路—中崂路—三零八国道—枣山路—万年泉路—双山路—李村河围成区域。除去二、三级地区域。
      4—6区片
      南起振华路—四流中路—兴山路—文安路—永清路所围成区域。
      5—1区片
      东起重庆南路—市北区和李沧区行政区界—四流中路—四流南路—南至四级地界所围成区域。
      5—2区片
      东起重庆中路—唐山路—胶济铁路线—太原路—大村河所围成区域。除去四级地区域。
      5—3区片
      东起三零八国道—市北区、李沧区行政分界线—重庆南路—南至四级地界所围成区域。
      5—4区片
      东起四流南路—李村河—海岸线—南至四级地界所围成区域。
      5—5区片
      东起崂山区界—三零八国道—南至四级地界所围成区域。
      崂山区界—枣山路—308国道—金水路。
      5—6区片
      东起三零八国道—枣山东路—青银高速—环城东路—金水路—重庆中路—重庆南路—市北区、李沧区行政分界线所围成区域。除去二、三、四级地区域。
      东起三零八国道—金水路—重庆中路—重庆南路—市北区、李沧区行政分界线所围成区域。除去二、三、四级地区域。
      6区片
      南与五级地共界,西起滨海路—重庆北路—南岭一路—文昌路—老虎山南界—三零八国道—上王埠村—青银高速公路—金水路—铜川路—九水路—崂山区界所围成区域。除去区域内的其他四个级别范围内的土地。
      7区片
      六级地以北直至城阳区界。
      附件4
      特困企业的认定条件与租金核减申报程序
      一、特困企业的认定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困企业:
      (一)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100%,或者单位生产经营恶化,出现严重亏损,生产经营处于停业或者半停业状态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和本年实际执行期审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为准);
      (二)单位职工(包括在职、内退)年均实际收入连续3年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单位职工中,连续3年收入达不到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职工占全部职工人数30%以上的(以企业最近3年工资发放明细表为准);
      (三)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连续6个月没有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以市社保局出具的证明为准)。
      二、租金核减申报程序
      (一)申请直管公房房租核减的,申请单位应当持营业执照和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叁份,装订成册)向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管理单位根据用房单位申请和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凡资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审核、确认。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并将批准情况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减直管公房房租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作为《不予核减直管公房房租通知》的附件,归档保存。
      (三)申请单位持《直管公房房租核减审批表》,到管理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管理单位应当在接到《直管公房房租核减审批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租金核减手续,并做好存档登记工作。
      申请单位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