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理整顿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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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3年第11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76期
  • 成文日期 2013-06-03
  • 发布日期 2013-06-03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3〕15号
  •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治理整顿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治理整顿范围
      本次治理整顿的范围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无证照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以下简称黑网吧)、农村信息服务站等。
      二、依法取缔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网吧
      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网吧,依法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宣扬邪教、迷信、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等违法信息的网吧,依法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取缔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网吧
      对没有经营地址或连续3个月无实质性经营行为的网吧,距离中小学校不足200米或在居民楼院内开设的网吧,经营面积、经营规模和经营环境不符合要求的网吧,依法予以取缔。
      治理规范连锁网吧,严格落实网吧连锁企业管理要求,对连锁企业及其所属直营门店1年内在本辖区累计有5家次或直营门店总数的10%以上门店受到罚款以上(含罚款)行政处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取消其连锁经营资质。
      四、依法取缔消防安全不达标的网吧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网吧,由公安消防部门予以临时查封并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通报文化执法部门依法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发生火灾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对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施行后,变更地址或装修且未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由公安消防部门通报文化执法部门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依法取缔黑网吧和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农村信息服务站
      对各类黑网吧,一经查实,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对全市农村信息服务站进行全面核查,加强日常管理,督促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按照规定的规模、地点、内容规范运行;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农村信息服务站,由工商部门根据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的通报依法予以取缔。
      六、严格落实上网实名登记制度
      停止录入卡新增和补办业务。网吧违规使用录入卡的,一经查实,予以全部收缴,并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从严处罚。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依法予以从严处罚。对冒用居民身份证,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等上网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从严处罚。
      七、完善网吧经营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
      网吧经营场所必须保证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正常运行,确保安装的监控设备接入公安机关和文化执法部门监控系统,监控设备能充分反映上网刷卡者的面部特征和经营场所全貌且图像上传清晰稳定。对未按照要求落实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网吧,依法从严处罚,直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八、规范互联网接入服务管理
      凡被停业或被吊销、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吧,以及被取缔的黑网吧,相关部门要及时通报通信管理部门,由通信管理部门及时通知并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立即停止对其的互联网接入服务。
      九、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各有关部门设立网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方便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网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且经查实的举报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文化执法部门为12318,工商部门为12315,公安部门为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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