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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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3年第11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76期
  • 成文日期 2013-05-29
  • 发布日期 2013-05-29
  • 发文字号 青征公告〔2013〕6号
  •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1.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青威路以东、硕阳路以南、春阳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仲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2.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青威路以东、春阳路以北、青银高速公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大北曲前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3.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田旺路以东、春阳路以北、青烟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东旺疃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4.地块四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正阳路以南、崇阳路以北、青威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小北曲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5.地块五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正阳路以南、绣城路以东、黑龙江北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城阳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6.地块六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正阳路以南、青烟路以东、青银高速公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西田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7.地块七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正阳路以北、双元路以东、胶济铁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皂户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8.地块八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黑龙江中路以西、夏塔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赵哥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9.地块九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南流路以东、华仙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仙家寨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10.地块十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长城南路以西、宝安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刘家台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11.地块十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百福路以东、傅家埠社区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傅家埠社区居民委员会、超然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12.地块十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北部工业团地三号路以南、百福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李辛社区居民委员会、南寨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13.地块十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中经二路以西、白沙河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夏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14.地块十四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银河路以北、园区三号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刘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古镇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15.地块十五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空港路以北、园区九号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东宅子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16.地块十六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华仙路以南、华夏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马家台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17.地块十七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中经二路以东、空港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东宅子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18.地块十八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华仙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19.地块十九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华仙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彭家台社区居民委员会、源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20.地块二十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华仙路以南、黑龙江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杏杭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21.地块二十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富昌路以北、黑龙江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丹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22.地块二十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李王路以东、向阳二号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王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23.地块二十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向阳二号路以北、海东社区进村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李仙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海东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24.地块二十四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向阳二号路以北、龙翔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李仙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25.地块二十五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向阳二号路以北、兰家庄社区进村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李仙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26.地块二十六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河东路以南、北张社区进村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北张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27.地块二十七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河东路以南、东张社区进村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东张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28.地块二十八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河东路以南、东张社区进村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东张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29.地块二十九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岙东路以南、河东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上马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30.地块三十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岙东路以南、河东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上马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31.地块三十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河东路以南、北张社区进村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北张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32.地块三十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河东路以南、东张社区进村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东张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33.地块三十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河东路以南、东张社区进村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东张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34.地块三十四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双拥路以西、丹阳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前程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2〕288号)公布的青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公布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城阳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2013年6月13日至2013年8月12日,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2013年6月13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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