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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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3年第1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66期
  • 成文日期 2012-12-27
  • 发布日期 2012-12-27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2〕60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趋势,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实现城乡居民老有颐养,根据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和省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社会养老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围绕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当前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养老服务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养老床位缺口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不应求,养老服务制度建设滞后,养老服务扶持政策不完善,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低等。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满足社会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的总体思路,强化政府责任,完善优惠政策,提升服务质量,建立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统筹城乡、适度普惠的老年福利制度和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到“十二五”末,全市60岁以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和社会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全覆盖;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覆盖100%的城市社区和50%的农村社区;全市城乡养老床位达到5万张,养护型和医护型床位占到各类养老床位总量的30%以上,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2张。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养老服务制度。完善城镇“三无”、低保老年人居家养老或入住养老机构政府补助制度;建立养老服务对象需求和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完善评估程序;完善行业准入、退出机制,加强监管,规范养老服务行业发展;制定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服务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开展星级创建活动;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电子政务、社区服务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便民呼叫系统等形式,努力构建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
      (二)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以保基本、扶贫弱为重点,推进养老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中的核心支撑作用;大力扶持以收住失能、半失能老人为主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和收住少数民族老人等群体的特色养老机构;鼓励养老机构开放办院,发挥向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的辐射作用;实施“千万平米”社会事业公共设施养老项目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建养老机构,积极吸引境外资金建设养老机构,推进街道、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
      (三)拓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创新居家养老社会化运作模式,引导社会组织和经济实体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将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有机结合,使服务内容由基本生活照料向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紧急救援等方面延伸,实现城乡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逐步向所有老年人扩展。鼓励各级政府及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膳食供应、生活照料、健身娱乐等服务,发挥社区养老平台依托作用,强化社区养老互助点管理,促进社区养老全面发展。
      (四)创新社会养老服务运行机制。加强行业管理,促进社会养老服务政事分开、政社分开,逐步建立起政府依法管理、行业规范自律、实体自主运营的管理体制。培育专业性中介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提供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探索公建民营,公办养老机构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方式实施市场化运作,逐步实现政府从办服务到管服务的转变。鼓励社会专业团队以注入资金、输出管理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推进养老机构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发展。实施民办公助,加大对非营利普惠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的扶持力度,落实税费减免、土地供应、队伍建设等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逐步提高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占总养老床位的比重。
      (五)提升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推行专业学历教育,引导职业院校和高等教育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养老服务学历教育,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鼓励毕业生到各类养老机构、社区实习和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实施行业资格认证,建立养老机构院长资质培训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鼓励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从业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护理员评选表彰机制,逐步形成结构合理、技术达标的养老服务队伍。
      四、扶持政策
      (一)扶持居家养老服务。
      1.扶持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发展。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培育的支持力度,在场所、人员、设施等方面给予扶持。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给予补助。
      2.鼓励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由区、市政府为本市户籍60岁以上“三无”、低保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半失能老年人,每月服务时间不少于45小时,对失能老年人,每月服务时间不少于60小时,按照城镇每小时15元,农村每小时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扶持社区养老服务。
      1.对为老服务场所给予补助。对为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送餐助餐、康复照料等服务,经认定达到标准的为老服务场所,按其服务老年人人次给予适当补助。
      2.对社区养老服务给予补助。对经第三方评估,建设配备规范、运营管理良好、服务达标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规模和服务量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的运营补助。
      3.对互助型养老给予补助。对设立在老年人家中,固定活动人数不少于5人、年运营时间不少于260天的“社区养老互助点”,每处每月给予100元运营补助。
      (三)扶持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
      1.扶持兴建养老机构。鼓励各级政府及社会力量按照全市“十二五”期间养老床位建设目标,兴建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对经认定达到标准的新建养老机构,建成并投入使用后,按照每张床位1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分三年拨付到位。对通过改造用房或租赁用房(租用期须达到5年以上)的形式建设的养老机构,投入使用后,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分两年拨付到位。推动建立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出资、社会捐助、融资等多渠道筹资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投资基金,以投资入股和贴息形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降低养老机构融资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支持养老机构运营。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每收住1名本市户籍老年人,按自理老人每月200元、半失能或失能老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运营补助主要用于提高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和养老机构服务水平。老年人自理程度根据老人缴纳护理费标准,结合第三方评估情况确定。
      3.通过政府采购形式,对为入住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养老机构给予补助。
      4.鼓励养老机构收住困难老年人。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三无”、低保老年人,收费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当地普惠性养老机构平均收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
      (四)扶持养老服务组织。
      1.保障土地供应。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对非营利性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划拨用地。对其他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按照项目具体建设用途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并在地价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工业企业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要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易地建设用地。
      2.实行税费减免。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用暖、燃气等执行居民价格,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
      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区、市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的捐赠,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还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促进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模式发展。按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兴办的原则,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年养护机构主要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专门服务,重点实现生活照料、康复医疗、护理、紧急救援等功能。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纳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定点范围。逐步完善护理保险制度,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
      五、加强养老机构服务管理
      (一)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健全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社区养老场所、养老机构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对政府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对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建立养老服务公示、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对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违规运营的养老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各区、市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对养老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擅自改变养老机构性质用途,存在虚报冒领及挤占、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加强协会建设。加强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建设,各级政府要在开办经费、办公场所、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快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制订行业服务标准,积极开展质量评定、调解纠纷、信用评价、行业交流、调查处理违规行为等工作,促进行业自律和行业发展。
      (三)强化安全督导。各级民政、卫生、工商、公安消防部门要履行业务主管和行政监管部门职责,加大对养老机构饮食卫生、消防安全和疾病预防等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养老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养老服务场所的安全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和政府牵头、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协同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宏观管理和行业指导,完善方针政策,制定法规规划,强化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能。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预算,建立完善与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保障养老服务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市级福彩公益金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比例不得低于50%。
      (二)坚持规划先行。各区、市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合理建设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建设时应按《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要求配建相应面积的养老服务用房,与新建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三)落实资金保障。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资金,市与各区按照5∶5负担,各市享受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其余部分自行负担。对残疾人托养机构的补助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0〕13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对已享受过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床位补助的不重复扶持。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组织动员,吸引多方参与,共同谋划和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为老服务奖励机制,大力宣传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营造尊老爱老敬老的社会氛围。
      本意见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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