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制度
逐步将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集中统一监管,按照“统一授权、统一规则、分类监管”的原则和“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问责有对象”的要求,明确监管责任主体,落实监管责任,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维护出资人权益,推动资源按市场化原则优化配置,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批准方式和程序。市政府国资委作为委托方,对市政府明确授权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监管。市政府国资委委托的市有关部门(以下称“监管方”)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被委托监管的企业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监管方应制定委托监管实施方案,明确委托监管的范围、国有资产权益数额、职能部门和专职人员以及相应的监管制度措施,经市政府国资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委托方和监管方签订《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托书》。
(二)双方职责。市政府国资委主要负责国有资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副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登记、备案、核准、审批的事项,做好有关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监管方依据国有资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委托监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代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双方职责分工在《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托书》中予以明确。
二、加强国有资产委托监管的各项工作
监管方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以及签订的《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托书》明确的职责分工,结合委托监管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实际情况,落实国有资产监管事项,规范国有资产监管流程,细化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并组织被委托监管企业实施,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各项工作。
(一)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监管方应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指导企业编制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明确企业主业。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健全重大投资管理制度,审核决定重大投资事项。
(二)国资收益及预算管理。监管方应规范企业利润分配,组织收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并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等提出使用建议。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与战略规划、业绩考核进行有效衔接,强化国有资本运营过程的监控,逐步建立健全国有资本预算编制、审核、执行监控、调整以及决算等具体制度。
(三)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监管方应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评价制度,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与被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对被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提出奖惩意见,经市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奖惩。
(四)财务监督。监管方应推动企业认真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完善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组织实施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开展财务快报工作。做好不良资产财务核销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和加强财务决算审计、改制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等各项审计工作,督促企业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加强企业财务监管和风险管理,做好国有资产分析评价、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产权管理。监管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对被委托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事项以及应由市政府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办理手续的事项,包括无偿划转(企业内部无偿划转除外)、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变动或重大资产重组等,由监管方审核后向市政府国资委办理申报手续。
(六)评估管理。监管方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对被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管理,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核准、备案。
(七)法人治理。监管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核被委托监管企业的章程,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建设,积极配合市政府国资委落实外派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八)改革重组。监管方应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国有经济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组织实施主辅分离、资产整合、企业改制重组等工作,收缩国有资产监管层级,推进国有资产集约经营。改革重组中,监管方应督促企业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明确企业重大事项内容及相关责任
(一)明确重大事项内容。企业重大事项包括: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营业务范围,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发行股票、债券,重大投融资、大额捐赠、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企业管理者薪酬、职工工资总额,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加强重大事项管控。在委托监管期间,监管方应依法加强对委托监管企业及其所属独资、控股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三)落实重大事项监管责任。监管方可以联合市有关部门对被委托监管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被委托监管企业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监管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工作机制
市政府国资委与监管方应根据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以及签订的《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托书》中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完善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工作机制。
(一)沟通协调机制。市政府国资委应定期通报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情况,做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管方应认真履行市政府国资委委托的监管职责。市政府国资委和监管方应互相支持和配合,协同推进市政府决定或批准的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项目。
(二)事项报告机制。监管方应将委托监管工作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纳入年度工作报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国资委。监管方应将委托监管范围内的重大国资事项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年报、月度财务快报和年度资产评估统计报表等,按照规定报送市政府国资委。
附件: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托书
附件: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托书
委托方:
监管方:
一、根据《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试行)》,以及国家和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委托方和监管方本着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本委托书。
二、自年月日开始,监管方对委托监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截至年月日,按规定审计后,委托监管范围内企业国有资产权益为人民币元。
被委托监管企业发生变动,监管方应及时报告委托方。
三、监管方在委托监管范围内履行以下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一)负责对委托监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依法代行出资人的监督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负责细化完善相关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或实施办法,组织被委托监管企业实施。
(三)负责申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登记、备案、核准、审批的事项以及应由市政府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办理手续的事项,包括无偿划转(企业内部无偿划转除外)、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变动或重大资产重组等。在办理申报手续时,负责核查相关申报资料,保证申报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及时。
四、委托方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监管方申报事项,做好有关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有关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宣传和培训工作,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管情况,支持监管方细化完善相关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或实施办法,履行国资监管职责。
五、委托方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本委托书履行相应职责,不干预监管方的正常监管活动。
六、监管方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本委托书履行相应职责。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委托书载明的监管职责转托其他单位。
七、监管方未尽职履责的,由监管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委托监管关系可以调整、终止或撤销。
九、本委托书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试行)》执行,《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试行)》未明确规定的,监管方应告知委托方,并履行相关手续;未履行相关手续,监管方的监管行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和监管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市政府。
委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监管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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