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公用局供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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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2年第9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50期
  • 成文日期 2012-03-17
  • 发布日期 2012-03-17
  • 发文字号 青市政公用〔2012〕38号
  • 各区(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9006-2010),指导全市供热行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现将《青岛市市政公用局供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供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9006-2010),指导全市供热行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全市供热企业。
      第三条 全市供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应当按照《青岛市供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以下简称《考评标准》)的要求,采用资料核对、抽查考核和现场查证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核得分以1000分为满分,评审得分750分以上获得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
      被考核企业的得分计算方法:
      各项目实得分之和×\[1000÷(1000-各空项分之和)\]。
      第五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评得分不得少于750分;
      (二)申请评审前一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和重大社会影响责任事故。
      存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安全设施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考评。
      第六条 考核评级的程序:
      (一)按照《考评标准》的要求,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或专业人员组成的考评小组进行自评;
      (二)企业自评后,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评审申请,行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组织评审,按照《考评标准》开展评审工作,编制评审报告,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核评级工作的质量;
      (三)对符合相应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标准的,报市行业管理部门审核,不符合的,由企业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整改;
      (四)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复评。
      第八条 在有效期内,发现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任事故的。
      第九条 凡是没有达到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不得评定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A级企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附件:1.青岛市供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略)
      2.青岛市供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略)
      3.青岛市供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略)
      4.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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