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期数
2012年第5期
总期刊数
总第246期
成文日期
2012-02-27
发布日期
2012-02-27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2〕8号
为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大力开展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活动,更好地迎办2014年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至2014年在全市集中开展植树增绿大行动。根据《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和《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面提升城市绿化水平。以高水平、大规模、密种植、厚绿带、多样性、彩相宜为目标,以乡土树种为主,乔灌木相结合,采取规划增绿、拆违建绿、拆墙透绿、见缝插绿、垂直造绿、合理密植等多种方式,打造春季多花、夏季多荫、秋季多果、冬季多绿的城市绿化景观效果,形成人在景中、楼在园中、路在林中、城在绿中的有机融合。
二、集中开展大规模植树增绿活动。确定在每年的“3.12”植树节、四月份春季植树月和秋季植树季三个时间集中开展大规模的植树增绿活动,努力营造“三季有花、四季常绿”的园林绿化风格,进一步提高全市的生态宜居效果。
三、全民动员开展植树增绿大行动。充分调动全社会支持参与绿化美化家园的热情,形成政府倡导,全民参与的氛围。鼓励广大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居民社区和市民积极参与植树增绿大行动。提倡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认建认养,绿地冠名等形式出资承建绿地项目。对义务植树基地和建设规模较大的义务植树林,可以由有关部门命名纪念。开展“花园式宜居小区”(庭院)、“花园式生态单位”创建评比活动。对在城市绿化植树增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坚持依法建绿,依法履行植树绿化义务。严格执行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新建城市绿化项目达不到国家和《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绿地面积标准以及其他相关绿化设计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园林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验收或整改完善。各单位要按照绿化标准,对所辖范围的附属绿地进行增绿补绿。提倡对适宜绿化的空地全部进行绿化。地面绿化空间较小的,采取立体绿化方式增绿补绿。绿地较大的单位提倡拆墙透绿,实现绿地资源共享。广大市民要积极参与居住小区、庭院的增绿补绿行动,做到小区建设园林化。
五、坚持规范养护,确保植物成活率。参与植树增绿大行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各绿化施工单位要按照相关的绿化技术规范科学合理种植养护绿化植物,确保植物的成活率。要加强病虫害防治,提高日常管护水平,确保植物花繁叶茂,健康生长。
六、坚持依法护绿,切实维护植树增绿大行动的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破坏绿地,不得擅自将绿地改作他用和开发建设。对乱砍、乱伐、毁坏、侵占绿地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已违法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要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主动恢复绿地,逾期不恢复的由城市园林和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七、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植树增绿大行动的重要性,树立抓绿化就是抓环境、抓绿化就是抓发展、抓绿化就是抓民生的理念,做好示范带动、典型引领、经验推广工作。同时,对违法占绿和破坏绿地等现象和行为要及时曝光。
八、全市人民要自觉爱护全市植树增绿大行动的成果,保护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一旦发现阻碍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破坏绿地的行为要立即制止或举报。
举报电话: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园林局82868684
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82865133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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