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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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2年第5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46期
  • 成文日期 2012-02-23
  • 发布日期 2012-02-23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2〕7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青发〔2008〕16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0〕5号)精神,为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充分激发民众创业热情,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着力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一)鼓励银行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继续实施小额贷款风险扶持政策,将用于小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纳入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范围,鼓励银行向小企业贷款倾斜。建立完善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机制,建立对辖区银行机构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差异化监管激励机制,适当提高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将各银行机构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与机构准入和年度监管评级挂钩。小企业贷款业务开展好的银行机构,在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抽贷、不压贷,在收益覆盖风险前提下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确保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各商业银行)
      (二)扩大针对小微企业的担保规模。市政府向青岛市担保中心出资设立的担保增信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推进设立政策性融资再担保机构,扩大面向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引导行业协会、重点园区、创业基地、企业互助组织等设立面向小微企业的互助基金,开展小微企业互助担保业务,其中由独立法人机构负责运营的,视同担保机构予以相应的补助。加大对小微企业担保的补助力度,对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一年以上,当年新发生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规模倍数以上,且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发生的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不高于1.5%的补助。优先补助小微企业的低收费担保业务,降低企业担保成本。发挥龙头担保机构的带动作用,引导担保机构创新针对小微企业的担保产品。各级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要简化程序,及时为担保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畅通担保抵押渠道。(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各区市政府、各商业银行)
      (三)加强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建立政府增信资金补充机制,扩大低息统借统还贷款平台贷款规模。以政府增信方式鼓励各银行与担保机构、银行与小微企业间建立组团担保、小企业互保、小企业互助资金池等多种形式的低息贷款平台。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免费信用评级,有针对性地帮助小微企业多渠道融资。支持行业协会、工业园区及中介机构等建立面向小微企业的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务。(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四)鼓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各类融资租赁机构来我市设立总部或开设分支机构,创新融资租赁业务,解决企业“缺抵押”贷款难问题。建立融资租赁业务奖励补偿机制,对符合扶持条件、为小微工业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经审核确认,按不超过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补偿,相应降低小微企业租赁费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局、青岛银监局、各商业银行)
      (五)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收费贷款周转金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投融资机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小微企业低收费贷款周转金业务。市财政按贷款周转金0.3%的比例将补助资金拨付投融资机构,由投融资机构将补助资金具体支付小微企业。(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办、各商业银行)
      (六)鼓励小微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加大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入,不断扩大新兴产业、服务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吸引社会资本,做大做强我市股权投资基金,共同对我市小微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种子期的小微企业进行投资,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鼓励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捆绑发行集合票据,重点向净资产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收反担保费。同支票据中小微企业发行额度总计超过50%的,其中的大中型企业同样享收免担保费政策。对提供免费反担保的机构按照免费反担保额度给予1%补贴。政府按发行额度承诺5%的风险缓释金,用于偿还到期未还债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七)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快速发展,逐步增加试点数量。对小企业贷款规模、贷款利率、机构评级达到规定标准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上年小企业贷款年平均余额1%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上年年均贷款利率低于全市同业平均水平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上年小企业贷款年平均余额1%的标准给予奖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八)切实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按照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探索补助性、资本性、激励性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市、区市现有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应向小微企业倾斜,适当降低规模门槛,加大扶持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支持比例,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地投入小微企业。各区市也应相应设立小微企业发展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报国家扶持项目。(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市政府)
      (九)认真落实国家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及时梳理和公布国家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纳税服务,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帮助企业落实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政策。指导小微企业严格规范项目管理和经费归集,简化申报流程、扩大受益群体,积极为企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国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于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税实行免征、减征政策。小微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地税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小微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期间,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免收发票工本费。(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十)加强对小微企业产品的政府采购工作。研究制定支持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其经国家和省市认定的新产品实行首购和订购。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小微企业生产的新产品;以综合评价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小微企业生产的新产品评分比重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市财政局)
      三、拓展小微企业发展空间和载体
      (十一)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发展用地。在城乡规划中合理安排小微企业发展用地。鼓励区市规划建设小微企业产业园,在重点工业集聚区和工业功能区专门划出一定范围,建设配套小微企业生产基地,鼓励小微企业入园发展。新农村建设中的旧村改造,应当规划预留工业用地,采用建设标准厂房租售形式发展小微企业。有条件的区市要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吸引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入驻发展。(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
      (十二)大力发展都市产业和楼宇经济。支持市内四区利用闲置楼宇、厂房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都市产业,发展以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和轻型加工制造为主的小微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可将小企业原有用地上的合法建筑适当改造并临时改变用途,用于发展现代都市工业,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研究制定发展楼宇经济的意见,按照业态先进、特色突出、配套完善、效益显著的原则,组织对现有商务楼宇进行改造提升、转型升级,提高楼宇品质、完善载体功能,着力培育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对现有园区内闲置厂房、仓库进行摸底排查,向急需解决用地的小微企业提供租赁信息。(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市政府)
      四、引导小微企业向科技型、创新型方向发展
      (十三)支持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制定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办法,每年扶持一批专精特新产品(技术),推动传统制造业小微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建立面向社会公开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库,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产品企业。对研发投入和专利成果达到一定水平,产品市场占有率进入国内外同行业前列的企业,集中财政、金融、人才、信息等优势资源进行培育,力争三年培育100户“专、精、特、新”小企业标杆企业、细分行业领军企业。(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十四)鼓励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制定小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指导意见,重点培育和建立一批技术研发机构,广泛开展“一企一技术”活动。引导小微企业加强工业设计,提高产品附加值。鼓励小微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和申报专利,加大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制定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品牌培育体系,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实行技术开发业务收入营业税减免、资助聘请专家费用等措施,鼓励小微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定期组织小微企业与科研院所开展技术交流、设立研发基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升企业技术水平。鼓励各类研发资源、科研仪器、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向小微企业开放。开展“专家服务小企业”活动,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专家定点服务试点,探索专家服务小微企业长效机制,帮助小微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十五)支持和引导小微企业信息化建设。支持小微企业根据规模和行业特点开展信息化建设,鼓励初创型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市场,引导成长型小微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鼓励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将信息技术融入产品研发设计,发展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催生的新型业态。优先支持面向小微企业的数据存储、服务外包、物流服务、工业设计、电子商务等生产服务业信息平台。扶持小微企业建设信息化示范企业。(市经济信息化委)
      (十六)帮助小微企业开拓市场。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形式的洽谈会、展销会、博览会,加大产品和品牌宣传推介力度,扩大特色出口商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拓展产品销售渠道。对小微企业参加中博会等境内外大型展销活动的展位费给予补贴。以青岛国际时装周、中国国际消费电子博览会等为依托,搭建小微企业名优产品交易、技术对接、投资贸易等综合会展平台,帮助企业增加订单。鼓励和帮助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市商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五、加强对小微企业发展的引导和服务保障工作
      (十七)推进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市、区市和重点街道(镇、园区)为重点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并形成三级服务平台连通互动工作机制,实现服务网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加大对产业园区和集聚区服务平台的培育和建设力度,区市产业基地、创业基地、工业功能区、特色产业园区应建立面向小微企业,具备创业辅导、管理咨询、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创新、检验检测、信息服务等功能的公共服务体系,对经认定达到标准的社会化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定资助,支持小微企业购买和使用社会化服务。发挥各级小企业协会、行业协会作用,搭建政企沟通、会员交流桥梁。组织企业间产品协作、融资联保、管理咨询、信息交流等活动,支持小微企业抱团发展。(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各区市政府)
      (十八)加强小微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针对小微企业的人才培训计划,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与高等院校合作开展小企业家高端培训,每年培训小微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300人;开展面向小微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源、生产管理、职业技能、技术应用、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培训,每年培训人数3000人以上;实施“小企业创业培育计划”,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工人的培训,每年培训人数不低于10000人。开展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建立健全针对小微企业的人才引进机制和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毕业大学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到小微企业就职发展。(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九)引导中介机构大力开展面向小微企业的服务。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对小微企业创业辅导、会计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信息化建设等公共服务需求提供低费或免费服务。进一步完善小企业公共服务外包池,根据小微企业需求变化,适时调整和优化服务项目,满足更多小微企业服务需求。根据小微企业的个性化需求,支持中介机构提供个案诊断和辅导,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十)加强对小微企业运行动态的监测分析。统计部门会同经信部门建立小微企业统计监测体系,加大经济运行分析中小微企业的比重,并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分析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状况,搞好信息引导和跟踪服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国土资源房管、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小微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
      (二十一)建立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督查、考核、评议机制。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情况的考核力度。市监察部门要把涉企部门的小微企业工作纳入监察范围,将小微企业作为单位社会评议代表对部门工作进行评议,企业对部门基层单位的投诉查处纳入对部门的考核中。建立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考核奖励制度,按年度对各区市新增小型企业个数、吸纳就业人数以及扶持小微企业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市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十二)市促进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本意见的贯彻执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抓好贯彻落实,市促进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意见的解释工作。
      本意见所指小型、微型企业,是2011年工业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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