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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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2年第5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46期
  • 成文日期 2012-02-22
  • 发布日期 2012-02-22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2〕15号
  •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摸清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推进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科学化、精细化和动态化管理,市政府决定,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中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清查时间、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基准日
      本次资产清查基准日为2011年12月31日。
      (二)清查范围
      本次资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2011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并同市级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三)清查内容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均属此次清查的内容。包括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主要包括:
      1.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等基本情况;
      2.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在建工程)、车辆占有使用和权属情况;
      3.其他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
      4.房屋出租出借和担保抵押情况;
      5.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济实体情况;
      6.国有资产政策、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7.其他需要清查的重大事项。
      二、资产清查的方法与实施步骤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采取单位自查与中介机构专项核查相结合、自查与专项核查压茬进行的方式。具体实施步骤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下旬)
      在做好资产清查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召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大会,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和组织部署工作,分别对资产管理人员、单位财务人员和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组织专题培训,明确本次清查工作的具体要求,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单位自查阶段(2月下旬-4月中旬)
      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现有人员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负债进行实地盘点、清查、登记、核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如实填报资产清查报表,形成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对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情况,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报批。
      (三)专项核查阶段(3月中旬-5月下旬)
      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核查。主要对各单位土地、房屋、车辆等重点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以及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对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损失等进行经济鉴证,并出具鉴证意见;对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并出具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中介机构的核查工作,及时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土地相关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行驶证、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抵押合同、对外投资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清理规范阶段
      通过资产清查,在全面摸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长效机制。
      1.市直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资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明晰资产产权,规范资产使用行为,盘活存量资产;加强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起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2.针对清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财政部门要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制定和完善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及收益监管等制度和办法,并加大监管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市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行政事业资产的动态管理。
      三、清查资料的报送
      按照“统一部署,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本次资产清查的资料报送分两步进行:
      (一)重点资产清查资料的报送
      1.单位资料报送。2012年3月10日前,各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完成本部门本单位土地、房屋、车辆等重点资产以及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等基本信息的自查工作,按规定填报相关报表,并对需要说明的事项附相应的文字说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电子资料报送方式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下同),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汇总报送市财政局(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报市财政局,下同)。
      2.中介机构资料报送。2012年4月20日前,中介机构应完成对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上述基本信息及重点资产的核查,出具重点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说明,连同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设置文件、土地相关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行驶证、房屋出租出借和担保抵押合同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后一并报市财政局。
      (二)其他资产清查资料的报送
      1.单位资料报送。2012年4月20日前,各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完成其他各项资产的自查工作,按要求填报其他各项资产的清查报表,形成单位整体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报市财政局。
      2.中介机构资料报送。2012年5月30日前,中介机构应完成对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其他各项资产的核查,并出具整体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报市财政局。对单位申报的待处理资产损失,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财办〔2007〕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逐项进行核实,详细说明原因,出具鉴证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资产清查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是进一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客观要求,是提升全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规范化动态化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加速、提升、创新、增效的要求,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本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统一组织实施。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成立资产清查领导和工作机构,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开展自查。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主管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对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报表要认真审核,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上报。
      (三)实事求是,确保质量。各部门各单位在资产清查过程中,要认真执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规定和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四)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各中介机构要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制定资产清查工作计划,扎实开展核查工作,出具的鉴证意见及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依据充分、证据确凿,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资产清查核查任务。遵守保密纪律,不得私自泄漏被核查单位资产和财务资料。
      (五)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逾期不报和敷衍应付、故意少报、漏报或瞒报的部门和单位,一经查实立即予以通报,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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