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修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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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2年第4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45期
  • 成文日期 2012-01-10
  • 发布日期 2012-01-10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2〕4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健全地方志法规体系、推进依法修志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随着二轮修志的深入开展,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影响和制约着修志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深入贯彻两个《条例》,进一步促进地方志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地方志编修工作的均衡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依法修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地方志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编纂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一项服务当代、益泽后世的文化基础工程,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文化青岛的战略需要。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特别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政治责任,把文化建设摆在全局工作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修地方志是一项重要的公益性基础文化事业,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内容涵盖各行各业。仅《青岛市志》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就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驻青部队领导机关,中央、省驻青单位,以及走向市场的各类经济实体等。随着社会发展变化,地方志工作自身日趋精细化、专业化、社会化。第二轮修志及后续修志所面临的任务,比首轮修志更加复杂和多变,市、区(市)志及基层志书、地情文献的编纂出版,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去推进和统筹,已明显不适应地方志工作的需要。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深刻认识做好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推动地方志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二、强化措施,推进地方志工作健康发展
      市、区(市)政府要结合我市地方志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区(市)特点,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地方志工作科学发展。“十二五”期间,我市争取出台地方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12区(市)要于2012年底前制定出台关于地方志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两个《条例》的内容进行细化、延伸,为依法修志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一)贯彻两个《条例》,合理调整志书管理范围。目前,我市各区(市)的镇(街道)、村(社区)正在组织编修镇(街道)志、村(社区)志,部门志的编纂也非常普及。因此,要增加有关部门志、专业志和镇(街道)志、村(社区)志编纂的规定,鼓励组织编纂有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部门志、专业志及乡镇(街道)志、村(社区)志等志书。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志书的规范管理,确保志书质量,并接受当地史志工作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二)进一步明确市、区(市)两级史志工作机构的工作任务。市、区(市)史志工作机构按照总体工作规划,拟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书编纂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史志工作机构备案。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本级地方志书初稿进行评议,并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督查。强化开展地情调查研究,编写地情文献,培训编纂人员以及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史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等。承担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将编纂地方志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保障工作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方志初稿编纂或者资料报送任务,并对所编纂的地方志初稿质量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细化对地方志资料工作的具体要求。市、区(市)政府要对两个《条例》中关于地方志资料的收(征)集、保存的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对资料工作的各个环节要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史志工作机构和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要建立以地方史志资料年报制度为基础的资料征集机制,及时征集和妥善保存文字、口述资料以及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资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撤销、合并或者是消亡的,应当依法将所存资料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保存。资料移送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出让或者据为己有。史志工作机构和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征集资料时,要进行登记并出示凭据。收集到的资料要指定专人集中统一保管,妥善保存;编纂工作完成后,依法移交本级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征集的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损毁、出租、出让、转借等。
      (四)强化地方志书编纂质量等制度建设。明确市、区(市)两级政府是批准出版地方志的主体。出版地方志书要由上级史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出具审查验收报告,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开出版。出版行政部门要保证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的出版质量,依法加强监督检查。要增加有关地方志人才建设的内容,定期进行业务培训;鼓励在职业务人员通过各种形式,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从事地方文献开发和研究。
      三、切实加强依法修志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体现地方志官修的原则,细化有关要求,确保地方志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市、区(市)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总体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要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承担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市、区(市)两级史志机构要努力推进依法修志工作,积极争取本级人大和政府对地方志立法的支持,尽快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地方志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要做好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协调关系、征求意见等环节的工作,抓紧条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文本的起草,保证条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提高地方志立法质量。要加强对区(市)依法修志工作的考核,定期调度和督促检查,适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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