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中介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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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2年第24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65期
  • 成文日期 2013-01-23
  • 编号 青政办字〔2012〕181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中介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中介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方案


      为推动中介机构规范发展,引导中介机构诚信守法经营,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2012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厅字〔2012〕34号)精神,决定在全市中介机构中开展星级评定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星级评定工作,建立中介机构诚信档案,整合信用信息,促进中介机构自觉规范执业行为,努力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和社会责任感,逐步形成中介机构与服务对象互惠共赢的良性循环,不断优化中介市场环境,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责任分工
      中介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由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
      市工商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中介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收集中介机构星级评定结果,建立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并通过青岛市市场中介机构信用网进行公告。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等部门为中介机构星级评定部门(以下简称评定部门),负责建立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具体星级评定管理办法并进行星级评定,开展行业监督管理。
      三、评定范围
      凡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在我市从事中介服务的各类机构,均可自愿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参加星级评定。申报星级评定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证照齐全并在我市从事中介服务;
      (二)具有固定的营业服务场所,具有基本的服务能力;
      (三)具有一个会计年度以上的服务业绩;
      (四)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评定方法和评定标准
      (一)评定方法。
      中介机构星级评定采取定量与定性、年终评定与日常检查记录、考核与测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每年末,各评定部门对本行业中介机构的年度情况进行一次汇总评定,评定结果于次年的3月1日前报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通过青岛市市场中介机构信用网予以公告。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1年。
      (二)评定标准及考核指标。
      1.评定标准。
      中介机构星级评定标准采用百分制,其中,群众评议占40%,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考核占60%。考核总得分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的,考核结果为合格,方可参与星级评定,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不参与星级评定。星级等级表示中介机构在行业内的社会诚信、服务水平、执业能力、服务绩效等方面所达到的不同标准,按评分标准依次划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五星级为最高级别。90-100分为五星级,80-89分为四星级,70-79分为三星级,65-69分为二星级,60-64分为一星级。
      各星级等次的含义:
      五星级:中介机构办事时限同比最快,有收费标准公示制度,收费情况群众评议为非常满意;执业质量水平高,业绩突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信誉度高,市场竞争力强。
      四星级:中介机构办事时限同比较快,有收费标准公示制度,收费情况群众评议为满意;执业质量水平高,业绩较突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信誉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
      三星级:办事时限能按承诺完成,有收费标准公示,收费情况群众评议为较满意;执业质量水平较高,业绩比较突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信誉度良好,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二星级:有办事时限承诺制度,有收费标准公示,收费情况群众评议为较满意;执业质量水平较好,有一定的业绩;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信誉度好,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一星级:有办事服务承诺,有收费标准公示,收费情况群众评议为较满意;执业质量水平一般,业绩一般;能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信誉度一般。
      2.考核指标。
      各评定部门应根据以下标准设置本行业具体的星级评定考核、测评指标项(服务时限、收费标准应作为重点考核指标纳入)。
      (1)服务水平:是否按照要求制定完备的服务标准、办事流程;是否建立服务承诺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是否有明确的工作纪律、投诉监督电话和违诺追究措施,并公开作出承诺。是否在办理窗口或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服务地址电话等内容;是否提供群众满意的服务。
      (2)社会诚信:是否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受到各级管理部门处罚、处理;是否存在收取费用高于相关规定上限标准的乱收费行为;是否有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的行为;是否有不讲职业道德,故意贬低、诋毁其他中介机构的行为;是否有干预委托单位选择中介机构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报告、刁难服务对象被投诉等情况。
      (3)执业能力:是否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是否有合格的从业资质,是否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和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活动。
      (4)服务绩效:是否按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是否一次性告知所需文件资料,是否按承诺时限办结,业务报告质量、差错率情况。
      五、评定结果运用
      (一)每次评定结果将在青岛市市场中介机构信用网及有关媒体进行公告。星级评定结果作为政府采购、资金扶持、表彰奖励和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推荐的重要依据。
      (二)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在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应要求中介机构提供星级评定等级证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星级较高的中介机构。
      (三)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在设立中介服务窗口时,优先选择星级较高的中介机构。被评定为二星级及以下星级等级的中介机构,不得进入市、区市级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执业。
      (四)各评定部门和行使政府职能的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等单位要将相关中介机构的星级评定信息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五)对上一年度获得过国家、省、市级表彰的中介机构,在下年度评定中由评定主管部门酌情给予加分。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对采取虚假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星级认定的中介机构,由评定部门取消已评定的星级评定结果并予以公告,该中介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星级评定。
      (二)对已取得星级等级但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或服务中造成较严重不良影响的中介机构,由评定部门按照星级评定标准和考评办法及时降低或取消其星级等级,并予以公告。
      (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本行业的中介机构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应及时通报其资质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直至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四)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评定星级。
      1.不主动申请星级评定的;
      2.不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
      3.在执业过程中,提供或者帮助他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4.因违法经营,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机关处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5.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6.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出具虚假审计、验资、评估报告或者证明文件的;
      7.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的;
      8.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行贿、受贿或者利用执业便利等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有分包、转包、挂靠、回扣、虚假承诺、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无故中止放弃中介服务行为的;
      10.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评定部门要高度重视中介机构星级评定和管理工作,结合本行业的特点,认真研究制定本行业的星级评定办法,健全评价及管理制度,落实工作任务、机构人员、工作措施。
      (二)健全工作机制。评定部门应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分解任务,抓好协调和落实,统筹协调解决中介机构星级评定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三)落实监管责任。各评定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强化日常监管工作。根据中介机构的星级评定结果,实施差别监管,建立信用激励机制、信用预警机制、信用限制机制和信用惩戒机制。
      (四)加强督查问责。参与中介机构星级评定的各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加强廉洁自律,保证星级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市监察局将不定期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对在中介机构星级评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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