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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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2年第24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65期
  • 成文日期 2013-01-23
  • 编号 青政发〔2012〕55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精神,推进我市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步伐,增加农民就业,引领农民增收,保障农产品供给,维护市场稳定,现就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为农民服务的方向,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创新流通方式,不断拓展产业链条,推动龙头企业集群集聚,强化指导服务,选择部分优势特色企业,集约投入资金资源,加强政策扶持,带动农业园区和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全力打造现代化、国际性、开放型龙头企业及产业链,全面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尊重企业与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决策权,不搞行政干预;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探索适合不同地区的农业产业化发展途径;坚持机制创新,大力发展龙头企业联结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的组织模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现产值2500亿元,其中加工业产值突破2100亿元,主要农产品加工转化率(粗加工)达到80%,努力把我市建成全省乃至全国高水平的农产品加工出口基地。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打造100家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大型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形成5个相互配套、功能互补、联系紧密的龙头企业集群;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建设100个与龙头企业有效对接的生产基地;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培育30个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影响范围广的知名品牌;加强产业链建设,构建9个科技水平高、生产加工能力强、上中下游相互承接的优势产业体系。
      二、工作重点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强化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基地、畜禽养殖示范园区与标准化示范场等项目建设,改善生产设施条件。采取招商引资、企业兼并重组、企业上市融资等措施,重点扶持培植一批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产业集中度高的大型骨干龙头企业,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档次,推动企业由小到大、做大做强,促进规模化集约化农业发展。深入实施“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支持专业示范村镇建设,为龙头企业提供优质专用原料。将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纳入全市的“菜篮子”工程建设,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五)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鼓励龙头企业建立健全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农业“双百双千”工程建设,搞好蔬菜示范标准园、畜禽养殖示范园区与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产品标准体系,鼓励龙头企业参与相关标准制订,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推进龙头企业集群化发展。进一步优化农业产业区域和农产品加工业布局,促进农产品实现就地加工转化,推动农业稳定发展、农业综合效益提升和农民持续增收。积极构建企业与合作社、企业与农户利益紧密联结机制,拉长产业链条,实现生产、加工、运输、仓储、销售相链接,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和劳动力价值提升,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引导人口、资源与资本不断向产业区集中,带动农村城镇化和农业工业化,促进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融为一体,实现农业与工业、商业、运输业、金融业等产业的紧密结合,增强农村区域经济发展活力。引导城市资金、人才、技术、信息等要素向农村合理流动,增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实效,推动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七)大力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能力。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农产品龙头企业加工设施装备加速折旧、免征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地农产品初加工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予以扶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和保障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的合理用地需求政策。将龙头企业发展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的项目,纳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和科技部门农业科技进步项目。支持龙头企业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和开展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节能、节水等项目建设。专项资助研发和应用餐厨废弃物安全资源化利用技术和畜禽粪便集中资源化技术推广与应用,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中的作用。
      (八)创新市场流通方式。强化品牌建设,对申报和推介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原产地标记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龙头企业,按照年度和等级给予适当奖励。各级政府负责本区域品牌的宣传和保护,严厉打击仿冒伪造品牌行为。积极发展新型流通业态,鼓励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研发和应用农产品物联网,推广流通标准化,提高流通效率。专项支持龙头企业改善农产品贮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设施与设备。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承担重要农产品收储业务。强化市场营销,引导龙头企业参与农产品交易公共信息平台、现代物流中心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促进高效畅通安全的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超对接,积极开展直营直供。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展示展销活动,促进产销有效对接。
      (九)强化人才和创新能力建设。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业务骨干,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并享受当地政府人才引进待遇。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关键和共性技术研发。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落实好自主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发挥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中的主体作用,承担相应的各级创新和推广项目。
      (十)鼓励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引导和帮助龙头企业增强出口农产品竞争能力,积极开拓农产品出口新兴市场,不断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大型农产品展销会,扩大龙头企业市场影响力。加强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指导龙头企业和农户严格按照出口国质量标准进行生产。鼓励龙头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扩大农业对外合作,拓展发展空间。
      三、保障措施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产业化发展,牢固树立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把发展农业产业化作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强化农业部门的农业产业化工作职能,落实工作结构,保障工作经费,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农业产业化部门间协商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国土、科技、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畜牧等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十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作为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建立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相适应的财政扶持资金增长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深加工、新建扩建出口农产品基地,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十三)扩大金融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信贷结构调整基础上,采取授信等多种形式,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的支持力度。鼓励农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满足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
      (十四)优化发展环境。各级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要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集群区域设立农产品质量检测点,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订单农业的监管与服务,强化企业与农户的诚信意识,切实履行合同约定。对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或采取承贷承还、信贷担保等方式缓解生产基地农户资金困难的龙头企业,优先安排扶持资金和项目。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发生实际支出后,由税务部门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五)加强指导服务。建立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制度,对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健全农业产业化调查分析制度,加强行业发展跟踪分析,对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大力宣传农业产业化发展成就,对发展农业产业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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