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字体大小: 打印
  • 年度期数 2012年第2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43期
  • 成文日期 2011-12-26
  • 发布日期 2011-12-26
  • (青政办发〔2011〕36号  QDCR-2016-000104  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40号)的规定  有效期延长至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文化青岛,构建和谐社会,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快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许多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和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许多传统技艺后继乏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做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构建和谐社会、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三)目标任务。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符合青岛实际的较为健全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建立市和区(市)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公布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确定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抢救保护和有效传承弘扬,并形成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项目、全社会关心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氛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工作机制。
      二、全面摸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和价值
      (四)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抓好,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品种类别、项目数量、历史沿革、主体民族、传承人员、生存环境、分布保存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各区、市在普查后要写出普查报告,及时整理建档。普查中要注意发现和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实物和文献资料。
      (五)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认定工作。按照国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分类与范围,进行科学论证,弄清楚每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历史和科学价值。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对在普查中发现和征集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典型实物和文献资料进行整理,搞好保护,防止毁损、遗失。编辑出版市和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料丛书,组织有关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广泛深入的研究,编写专著,发掘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潜在价值。
      (六)集中展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利用现有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实物和文献资料等进行陈列和展示。有条件的区、市可通过积极筹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或在区、市博物馆中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区等形式的集中展示,让社会充分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网络服务内容,供群众查询。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体系
      (七)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资料库。在普查的基础上,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分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资料库。市和有条件的区、市要在书面档案和实物资料的基础上,建立电子数据库。
      (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市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要制定科学、严谨的评审标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认定,使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同时,要积极做好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工作。对被批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要通过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落实保护经费,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
      (九)建立切实可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市和区、市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其开展带徒授艺等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鼓励和支持各类学校和团体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密切相关的活动,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和责任保护单位要通过举办各类展览、展演、论坛、讲座和培训班等活动,推进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市和区、市两级文化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情况,分批分层次命名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学校。在部分中小学试点的基础上,形成传承学校的上下衔接,促进传承人才培养机制的建立。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中小学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计划,编入乡土特色教材,在广大青少年中普及推广。
      (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工作。研究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律,通过筛选项目,抓好试点工作,积累工作经验,不断推动保护工作全面开展。筛选一批具有独特历史文化价值且工作基础较好的项目予以重点扶持,进一步突出主题,弘扬特色,形成一批富有地方特色和较大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项目。鼓励、资助非遗传承人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培养新人。
      四、积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势和作用
      (十一)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促进文化青岛建设。要大力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藏的文艺创作素材,努力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优秀的文艺表现形式繁荣文艺创作,不断推出新的文艺精品。要大力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深受群众喜爱的各类文化活动,积极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仍在民间流传的健康民俗活动,用以丰富群众文化活动,特别是用以推动节庆文化活动、广场文化活动、社区文化活动、农村文化活动、老年文化活动和青少年文化活动的广泛开展。
      (十二)合理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要将合理开发利用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更好地结合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使之融入现代经济社会生活,在开发中加强保护,在利用中加快发展。要加快传统手工技艺的开发,做大做强传统工艺美术产业。要加快传统表演艺术和传统民俗活动的开发,打造新的文化旅游品牌,积极推介非物质文化旅游项目。
      (十三)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搞好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思想品德教育。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教育部门,要经常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思想品德教育。要通过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书展、专题讲座、专题学术研讨、专题实物展示以及专题兴趣小组活动等形式,增进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对青岛历史文化的了解、以及对祖国历史文化的了解,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爱国主义热情和民族自豪感。
      (十四)努力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广泛开展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要积极组织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出国或到香港、澳门、台湾等地演出、办展,进行文化交流,进一步宣传青岛,不断提升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要注意学习借鉴外国和港澳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进一步促进文化的全面发展。
      五、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十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建立由市文广新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民族宗教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文化市场执法局、青岛日报报业集团、市广播电视台、市文物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青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市也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广泛吸纳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机制。
      (十六)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不断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明确近期和中长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保护目标。各级财政应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根据本区、市财力增长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同时,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捐赠和赞助,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
      (十七)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责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检查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加强指导、检查、监督。对发现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能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工作的,要按规定变更责任单位或变更责任人。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保护不力的,要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违反相关法律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加强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各区、市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相对丰富的区、市配备1名以上的专职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相对丰富的镇(街道)文化服务机构配备1名以上的专兼职人员。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队伍的培训力度,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培训体系。
      (十九)加大宣传力度,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要通过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经常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作用及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知识,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及场所的行为和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各级文化部门要充分利用好每年一次的“文化遗产日”,认真组织开展好“文化遗产日”期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宣传,以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附件:青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试行)
      
      附件:
      

    青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当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第五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青岛地区民族传统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青岛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青岛地区民族传统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青岛地区民间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青岛地区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当提出五年保护计划,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七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以向所在区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申请。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传承于不同区市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应当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八条 区、市文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市文化主管部门申报。市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市文化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 原则上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项目分别在已列入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中遴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在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和市直属单位申报的项目中遴选。
      第十条 项目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五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材料。
      第十一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人员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
      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文化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推荐项目,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四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推荐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
      第十五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入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市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六条 市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七条 对列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区、市政府应当给予相应支持。
      申报主体应当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列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清除出名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