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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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2年第2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43期
  • 成文日期 2011-12-06
  • 发布日期 2011-12-06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1〕32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我市应急救援资源,规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骨干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应急救援队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保障工作等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等对骨干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同级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划建设,确定队伍的种类、数量和规模,逐步建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同级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应急救援指令传递和情况反馈等。
      第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立足实际、按需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坚持“谁组建、谁管理,谁主管、谁保障”的原则。
      第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指挥调度,坚持“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分类调度”的原则。
      第二章 队伍组建与职责
      第八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人数按其最高出勤人数确定,市级称“青岛市应急救援支队”,区(市)级称“××区(市)应急救援大队”。
      其职责是承担消防救援和其他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海啸、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事故灾难,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第九条 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组建,人数按其最高出勤人数确定,名称为“××部队应急救援队”、“××武警应急救援队”、“××民兵应急救援队”。
      其职责是依据法律和有关军事法规的规定,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组建,人数依据行业应急预案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市级称“青岛市××应急救援队”,区(市)级称“××区(市)××应急救援队”。
      其职责是负责对行业突发事件实施专业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建,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市级称“青岛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区(市)级称“××区(市)应急管理专家组”。
      其职责是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规定,指导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 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由镇(街道)、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等组建,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名称为“××应急救援队”。
      其职责是依据本行业和本单位的规定,承担突发事件的先期救援任务。
      第十三条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由青年志愿者协会、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社团组织组建,人数根据实际力量构成确定。其中,依托青年志愿者协会、红十字会建立的志愿者队伍,市级称“青岛市青年志愿者应急救援队”、“青岛市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队”,区(市)级称“××区(市)青年志愿者应急救援队”、“××区(市)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依托社会其他组织建立的各种志愿者应急队伍,称“××志愿者应急救援队”。
      其职责是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特点,结合志愿者自身的专业技术和装备水平,协助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后,应明确队伍负责人、值班备勤地点、工作职责及任务等,建立队伍花名册,确定通讯联络方式,实行人员动态管理。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当将应急救援队伍(骨干应急救援队伍除外)主要情况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50%以上人员不间断备勤;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应当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在接到突发事件预警后,立即进入应急救援备战状态。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岗位工作制度、培训演练制度、装备维护保养制度、奖惩制度等,保证日常管理规范有序。
      第十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当制定年度应急救援队伍培训、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不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实效评估制度。重大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救援实效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第四章 指挥调度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行动时,由其组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度,带队负责人担任指挥员。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现场有两支及以上救援队伍时,按以下方式进行指挥:
      地方政府领导尚未到达现场时,由先到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的最高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所有救援队伍,组织救援行动;综合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由其统一指挥。
      地方政府领导到达现场、尚未成立现场指挥部时,由到场的地方政府最高领导担任总指挥,实施现场指挥,到场的各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员参加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成立指挥部后,所有救援队伍接受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二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在必要时可直接执行上级指令,参加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度命令后,应当立即按要求行动,同时按隶属关系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五章 后勤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其他队伍的建设与工作经费采取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助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抢险救灾时,所造成的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坏、损耗以及所付出的人力资源成本,由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或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经费渠道解决。
      第二十四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部门应当参照本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标准,并按标准配备、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救援装备,确保正常使用。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为队伍组成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降低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
      第二十五条 鼓励、支持应急救援队伍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使用应急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培养应急救援管理专门人才。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成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补贴、医疗、工伤、抚恤等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应急救援行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0年11月19日市政府应急办发布的《青岛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青应急发〔2010〕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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