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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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2年第19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60期
  • 成文日期 2012-09-01
  • 发布日期 2012-09-01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2〕46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一)各级政府随财力增长逐步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推动公共服务体系及融资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突出财政资金的普惠制原则,向小微企业倾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二)创新财政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投入机制。注重财政与金融相结合、与科技相结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综合运用贴息、资助、风险补偿、担保补助、创业投资等多种方式,引导银行及社会资本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投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负责)
      (三)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部门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允许对小微企业实施定向采购。(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四)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将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五)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0000元(含60000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七)小微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八)对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九)小微企业、市级以上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市地税局负责)
      (十)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税收政策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收政策扣除。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青岛银监局负责)
      (十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十二)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至2015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收入按3%征收营业税。(市地税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十三)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落实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市财政局、青岛海关、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二、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创办小微企业
      (十四)加大收费公示和收费政策宣传力度。编制《青岛市涉企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印制成册免费发放给企业,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全面落实企业缴费登记卡和企业物价联络员制度,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市物价局负责)
      (十五)在落实国家、省已出台的各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征收4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免征小微企业的7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对所有企业暂停征收(暂执行至2014年底)。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落地审批涉及的7项收费征缴环节。降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等1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落实省降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最低收费标准政策,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坚决取缔违法收费。按照“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措施。(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十六)缩短证照办理时间,各类企业登记许可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等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申请人创办中小微企业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工商局负责)
      (十七)放宽中小微企业注资、出资时限,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内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可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股东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余额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中小微企业,允许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市工商局、市商务局负责)
      (十八)支持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为公司制企业,工商登记及相关前置许可事项均依变更手续办理,并在收费等方面提供便利或优惠。(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消防局等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负责)
      (十九)对涉及质检业务的小微企业免费开展标准、计量、质量管理、食品安全、特种设备等知识培训工作。统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质监部门与检验检疫部门相互认可内外销产品的检验结果。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费用。(市质监局、青岛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十)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且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600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十一)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2011年12月1日后,招用本市户籍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并办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时间,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作为补贴开始计算时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至2014年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十二)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切实落实已出台的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自谋职业扶持金、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提高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成功率。实行财政奖励政策,对创业孵化基地内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根据经营收入、纳税情况、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由所在区市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二十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包括不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贷款咨询、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费用,不得将吸存费用转嫁给贷款企业。对小微企业贷款单列信贷规模,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增加就业、科技、服务及加工业等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对具有比较优势产业链条中的企业和项目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四)推进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大市级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降低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担保收费。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业务额1.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助。对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比上年多增部分再给予不超过1%的补助。对担保收费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差额部分给予保费补助,并重点补助小微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每家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建立再担保机制,为担保机构增加信用、分担风险。探讨建立银行与担保风险共担机制。(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五)畅通抵质押渠道。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担保抵押质押登记办法,及时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切实解决担保抵押质押难问题。(各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
      (二十六)扩大小微企业低收费贷款周转金服务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投融资机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按要求开展中小微企业低收费贷款周转金业务。市财政按贷款周转金0.3%的比例将补助资金拨付投融资机构,由投融资机构将补助资金支付给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企业利用政策性贷款周转金,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续贷审批情况及时通报制度,严防银行工作人员参与企业贷款民间过桥谋利活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负责)
      (二十七)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工作的意见》(青政字〔2012〕58号),将对金融机构的专项资金支持作为风险补偿金,用于购买金融机构的预期新增不良贷款。市财政筹集3亿元信用保证金,用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对蓝色、高端、新兴板块及其他市政府重点支持发展领域的新增信用贷款,市财政将承诺风险补偿比例提高至5%。(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八)加快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以政府增信方式鼓励各银行与担保机构、银行与小微企业间建立组团担保、小企业互保、小企业互助资金池等多种形式的低息贷款平台。用活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指标,对已下达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指标可直接拨付用作中小微企业贷款平台增信资金。发挥政府部门信息优势,建立小微企业资信情况交流平台。鼓励行业协会、重点园区、创业基地、企业互助组织等设立面向小微企业的互助基金,开展小微企业互保业务,其中由独立法人机构负责运营的,视同担保机构予以相应补助。鼓励发展社会化融资服务平台,引导社会融资机构、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专业化的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服务平台和融资服务站点。(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九)完善政府增信资金补充机制,扩大低息统借统还贷款平台贷款规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鼓励小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融资。建立融资租赁业务补助机制,对通过融资租赁渠道融资的小微企业,经审核确认,按不超过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青岛银监局负责)
      (三十一)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免费信用评级,推动信用信息征集,完善市级企业信用数据库和信用信息查询平台。每年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更新不低于300家。(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二)鼓励中小企业通过集合票据等实现债券融资。其中,对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免收反担保费,反担保由市担保中心承担,市财政每年按反担保额的1%(单户企业不超过100万元),以注入资本金方式拨付市担保中心。鼓励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同支票据中,若中小企业发行总额超过50%,大型企业可享受反担保费补助政策。市财政按照集合债券发行总额度的5%承诺设立风险缓释金,进一步为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增信,在风险缓释金承诺额度内,实际发生的违约风险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与市担保中心各负担50%。(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转制为村镇银行。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人机构组建和分支机构设立工作,加强存量村镇银行风险评估和业务指导,鼓励并引导其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按照银监会要求,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参股设立村镇银行。(青岛银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办负责)
      (三十四)鼓励各银行机构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审批管理体制,优化信贷流程,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设立小微企业贷款专用窗口,开辟小微企业贷款“绿色通道”,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续贷项目允许展期或借新还旧创新融资产品与服务模式,支持小微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加大对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各类金融产品的宣传力度,积极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市金融工作办负责)
      (三十五)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9%。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营优秀的优质大型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上限可适度放宽。适度提高单一持股者持股比例上限,除主发起人外,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市金融工作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市工商局负责)
      (三十六)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的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不明码标价等行为。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在严格检查的基础上,督促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收费进行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青岛银监局、市金融工作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物价局负责)
      四、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三十七)实施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培育计划。推进中小企业“百家专精特新企业升级工程”、“千家高成长小企业成长工程”和“万家初创型小微企业培育工程”。在资金扶持、融资担保、土地供应、税收减免、创业服务、教育培训、市场开拓、中介服务等各方面予以倾斜。对每年认定的“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和企业,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并优先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推动小微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打造细分行业领军企业成长梯队。(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三十八)加大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对高成长型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采取滚动支持的方式进行重点培育,进一步拓宽种子期企业(成立时间在18个月以内)科技创新项目的支持范围,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市科技发展关键技术攻关计划、公共领域科技支撑计划技术标准研制项目实施。(市科技局负责)
      (三十九)促进中小企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积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支持,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研发中心建设和专利开发及申请活动,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
      (四十)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四十一)支持小微企业实施品牌战略。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品牌经济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19号),设立品牌培育引导资金,完善知名品牌奖励政策,重点培育引导小微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构筑品牌培育培训平台,通过多种形式对小微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在全市小微企业中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高质量保证能力。引导小微企业主动对接品牌大企业,围绕产业链配套调整产品结构。(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五、支持小微企业多渠道开拓市场
      (四十二)帮助小微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加大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引导、支持力度,通过举办跨国采购会,邀请国际零售巨头来青进行“一对一”对口采购洽谈,参加国际知名专业展会等形式,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在产业链和配套体系较为完善的产业集聚区推进出口基地建设工作,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推进落实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简易承保方案,增强企业的出口风险抵御能力,帮助企业用好自贸区关税优惠政策,扩大对新兴市场出口份额。(市商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青岛检验检疫局负责)
      (四十三)引导小微企业开拓国内市场。选择国内有影响的城市,通过组织企业走出去参加展销会、推介会和举办展会等形式,为企业扩大品牌影响和产品销售开拓渠道。提高小微企业开拓市场财政资金补贴,增加小微企业参加行业性专业展会的展位、特装等补贴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
      (四十四)充分发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聚集优势,鼓励小微企业使用电子商务降低成本、拓展市场。加强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合作,支持电子商务的公共平台建设,完善“青岛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功能,帮助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开拓市场。积极争取参与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相关试点专项,推动电子商务在我市重点区域和特色领域的创新发展,支持小微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拓展营销渠道。(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十五)改善通关服务。在全面推进分类通关的基础上,开展随附单证电子化试点,加快监管证件联网核查,实现企业全程无纸化通关。实行“5+2”工作制和24小时预约通关,为小微企业提供全天候通关服务,研究探索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验放、集中申报和不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等便利通关措施。扩大进出口企业享受预归类、预审价、原产地预确定等措施的范围,加大对企业的宣传、引导、服务力度,切实提高企业通关效率,降低物流通关成本。帮助小微企业用足用好区域性优惠原产地政策,增强优惠政策宣传的有效性、针对性。(青岛海关、青岛检验检疫局负责)
      (四十六)简化加工贸易内销手续。进一步促进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支持企业有效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在各业务现场设置内销征税专人专岗,简化内销征税审批手续,为企业提供商品归类指导及商品参考价格资料信息,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先行内销,在内销当月内集中办理内销征税审批手续,可分多次完成报关申报手续。(青岛海关负责)
      (四十七)开展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监管模式试点。积极争取开展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监管模式试点工作,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作为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将集成电路产业链中的设计、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企业等纳入保税监管范围。(青岛海关负责)
      六、帮助小微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十八)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重点帮助和引导小微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规范企业治理结构,开展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推广和标杆示范活动,对小微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进行扶持或奖励。引导鼓励小微企业利用管理咨询机构提高管理水平,支持管理咨询机构和志愿者面向小微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服务。制定贯彻《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意见,对小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
      (四十九)引导小微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加强对小微企业行政许可申请的预先指导帮助,提高受理和审批实效。加大检验技术咨询服务力度,为小微企业提供技术支撑服务。(市质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五十)整合高校、专业培训(咨询)机构等社会资源,做好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建立企业管理人员轮训机制,以成长型中小企业管理人员为对象,举办中长期工商管理知识培训和专题培训。依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企业家联合会等机构,对接国内高校和专业培训机构,搭建面向初创期小微企业的巡回培训课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工作部署,组织好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对来青创办小微企业的国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的通知》(青发〔2008〕19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
      七、促进小微企业集聚集约发展
      (五十一)加快小微企业产业园(基地)建设。引导、支持建设小微企业集聚园区,缓解企业用地难。鼓励支持各类投资主体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在产业集聚区内以“园中园”的形式,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租赁或出售给小微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市、区(市)政府在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小微企业发展用地,优先安排小微企业产业园(基地)土地指标。根据园区(基地)规模、多层标准厂房比例、配套公共服务、容纳小微企业数量等情况,经认定后给予补助或股权投资扶持,其中,补助方式最高不超过50万元,股权投资方式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五十二)优化小微企业集聚发展环境。选择重点中小企业聚集区、产业园区服务平台进行扩建升级,培育社会化技术、信息、物流、检测及创业孵化等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引导小微企业向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聚。支持小微企业入园发展,对进驻市级以上产业基地(园区)的初创小微企业,按其当年支付的租金给予适当补贴。(各区市政府负责)
      (五十三)根据产业布局和区域特色,研究制定各区域孵化器建设方向、规划布局和建设方案,5年内孵化面积达到1200万平方米,制定孵化器扶持政策,引导创新要素向孵化器聚集。(市科技局负责)
      八、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
      (五十四)全面提升中小企业服务能力。对市级平台进行升级改造,重点建设网上服务平台和资源数据中心。分期分批组织对中小企业集聚区、产业园区平台进行配套和规范建设。加大培育社会化专业平台和产业集聚区技术服务平台力度,构建完善全市三级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加强协同服务体系建设,构建中小企业服务联盟,发挥各类行业协会的作用。(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五十五)整合利用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等资源,构建面向企业技术创新的综合性和专业性服务平台,满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进一步完善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有针对性地指导小微企业应用大型仪器共享平台。建设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市科技局负责)
      (五十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面向小微企业的信息、投融资、创业、人才培训、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法律和财务会计等服务。鼓励和引导建立小微企业服务机构。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发挥在政策咨询、信息沟通、引资引智、行业整合、合作交流等方面的作用。(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
      (五十七)统计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每季度、分行业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和情况分析。(市统计局负责)
      (五十八)建立定点联系帮扶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选取一定数量的小微型企业作为定点联系企业,进行重点帮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区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五十九)加强指导协调。充分发挥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和政策评估,将小微企业有关工作列入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范围。各区市、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充分发挥区市和街道办事处责任主体作用,确保国家、省、市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市政府负责)
      (六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及时受理并严肃查处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或变相收取管理费、会员费、向企业索要“赞助”、“搭车”收费,以及占用依法应当划拨或退还给企业的税金、收费、罚款和补助金的行为。加大行政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企业年检搭车收费等不作为、乱作为,损害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相关责任。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市监察局负责)
      (六十一)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有效利用各类媒体,做好重点政策的宣传和解读,促使企业用足用好现有各类政策。大力宣传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和贯彻落实政策措施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落实政策措施的良好氛围,增强中小微企业发展信心。(市政府新闻办、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六十二)凡以往我市有关小微企业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的相关政策国家和省有规定且有实施年限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本意见执行期内,若国家和省出台优于本意见的新政策,按从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意见各项政策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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