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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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2年第19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60期
  • 成文日期 2012-08-29
  • 发布日期 2012-08-29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2〕45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鲁政发〔2011〕39号)精神,确保实现《青岛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提出的2012年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达到17%的目标,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法定增长要求,切实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
      (一)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各区(市)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年初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积极采取措施,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对预算执行中的超收部分,要按照上述原则优先安排教育拨款,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的要求。
      (二)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各区(市)政府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新增财力要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要认真落实分类核定的各区(市)财政教育支出比例,并建立稳定的增长机制。各区(市)2012年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应达到:市南区16.4%、市北区22%、四方区28.7%、李沧区25.1%、崂山区21.3%、城阳区26.6%、黄岛区15.7%、即墨市26.8%、胶州市22.4%、胶南市19.5%、平度市23.2%、莱西市16.2%。
      (三)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各区(市)政府要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明显增加,不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二、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按照国务院要求,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
      (二)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征收。
      (三)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区(市)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四)进一步发挥青岛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作用。不断完善社会捐赠教育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家庭和公民个人更多地投资教育,扩大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途径。
      各区(市)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教育。同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三、科学安排财政教育经费,促进各阶段教育协调发展
      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同时,要按照国家、省、市出台的教育规划纲要有关要求,根据本地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科学统筹规划,优化教育投入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着力投向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促进各阶段教育事业协调发展。
      (一)加大对学前教育办学的投入力度。强化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高标准普及学前3年教育。各区(市)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2013年前,各区(市)财政预算内学前教育经费占预算内教育支出的比例要达到5%以上,不举办高中的区要达到10%。建立公办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村(社区)集体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并根据财力情况,逐步提高标准。
      (二)加大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保障力度。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统筹城乡、区域之间义务教育协调发展。建立生均公用经费保障和增长的长效机制,根据财力情况逐步提高标准。建立接收外来务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财政奖励补贴制度。扩大免费教育的受惠范围,增加免费项目。加大对普通中小学现代化学校建设的保障力度,到2020年率先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
      (三)加快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的推进力度。建立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保障和增长长效机制。实施新一轮普通高中布局调整,加快部分普通高中建设,到2020年全市所有高中达到省规范化高中标准。加快推进非义务教育学校及教育机构教职工绩效工资的实施。支持办好“新疆班”和“西藏班”等少数民族内地班,并逐步提高生均经费标准。
      (四)加大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支持力度。大力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建立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保障和增长的长效机制,确保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低于普通高中,加快推进中等职业学生免费教育。加快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布局调整,建设青岛教育园区,力争到2015年全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基本达到省定标准。提高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分别不低于30%和20%。加强职业教育内涵建设,创建13所国家中等职业教育示范学校和优质特色学校,建设50个校内实训基地和100个校外实习基地,创建100个对口就业率和优质就业率“双高”的名牌专业,促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着力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水平,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兼职教师资助制度。支持相关职业学校办好内地西藏中职班,并逐步提高生均经费标准。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加大对继续教育的投入,积极创建学习型城市。
      (五)加大对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的引导力度。努力提高高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优化高等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高校债务化解。实施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重点特色学科(专业)群市校共建活动,加大对海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支持力度,建设一批海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基地。加大支持力度,将“青岛高校名师”评选和“青岛高校基层党建创新工程”打造成为面向高校的品牌项目。着力推进与在青高校的市校共建工作。
      (六)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按照不低于普通初中生均公用经费8倍的标准,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保障和增长的长效机制。逐步对学前残疾儿童和中小学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逐步提高特殊教育教职工岗位津贴。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投入保障力度,加快特殊教育学校新建、迁建和改扩建进程,到2015年所有特殊教育学校达到国家《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七)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研究建立政府向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购买服务的经费投入制度。
      (八)加大对健全学生资助体系的落实力度。出台学前教育的资助政策,逐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进一步拓宽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切实减轻人民群众教育负担,保障公民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使人民群众共享加大财政投入和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
      (九)扩大教育开放,促进教育国际化发展。各区(市)要加大教育对外开放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有特色和优势的职业院校与国际优质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建立长期、稳定、有实质性合作项目的校际合作关系。
      四、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坚持依法理财和科学理财。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强化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提高预算执行效率,稳步推进预算公开。
      (二)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财政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教育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强化对重大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考评。建立教育经费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制度,将教育投入落实情况和使用效益作为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着力做好教育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完善教育经费支出标准,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经济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在教育经费使用管理中负有主体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经费管理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财政教育投入目标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本地区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相关工作。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各级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加大教育转移支付力度。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各区(市)政府要根据财力分布状况和支出责任划分,加大对本区域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扶持力度,市本级财政重点向农村和薄弱地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三)加强监测分析。各区(市)要加强对落实教育投入法定增长、提高财政教育支出比重、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各项政策的监测分析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分析评价指标,对各区(市)财政教育投入状况作出评价分析,作为市财政安排转移支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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