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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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2年第19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60期
  • 成文日期 2012-08-23
  • 发布日期 2012-08-23
  • 发文字号 青政字〔2012〕68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1〕23号)精神,加强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教育培训对象及原则
      (一)本意见所称教育培训,是指由政府组织并提供相应补助,面向退役士兵开展的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
      (二)教育培训的基本原则是:技能为主、学历为辅,自愿报名、免费培训,属地管理、统筹安排,资格审查、考试选拔。
      (三)自2011年冬季起,当年退役的士兵,1年内可选择参加一次教育培训;确有特殊原因1年内不能参训的,经民政部门批准,可参加下一年度的教育培训。对退出现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在青全日制普通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退役士兵参照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执行。
      (四)有以下2种情况之一的退役士兵,不再进行培训:
      1.已安置工作岗位的;
      2.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复工、复职的。
      (五)有以下5种情况之一的退役士兵,不作为培训对象: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2.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的;
      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4.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5.被评定为1至6级的精神病患者。
      二、教育培训形式
      (一)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到指定的教育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时间为3至6个月,经考试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士兵可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的由承训单位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二)中等职业教育。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免试参加政府指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学历教育,学制一般为2年。学完规定课程并经考试合格的,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高等学历教育。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报考在青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享受国家及省确定的退役士兵报考优惠政策。退役士兵从普通高校应征入伍的,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三、经费保障
      (一)参加职业培训的退役士兵,经考试鉴定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合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培训和鉴定补助。具体标准和培训专业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青政发〔2011〕40号)执行;超出规定补助标准的培训专业,据实补助,最高不超过4500元。
      退役士兵通过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考入在青高校接受职业教育、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中等职业教育、技工院校教育的学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在每年6000元的额度内,据实补助,超过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
      从全日制高等院校征集的士兵退役当年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民政部门依据教育培训补助标准和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青岛市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人员情况统计表》,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年度经费,财政部门于当年年底前统一拨付到教育培训机构。生活补助费由教育培训机构补给退役士兵本人。
      (三)市内四区负责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其教育培训组织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其他区市负责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其教育培训组织工作由接收安置区市民政部门负责,经费由所在区市财政负担。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结合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需求情况,对当地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的办学情况、师资力量、实训设施等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确定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并签订教育培训协议。
      (二)宣传发动。每年退役士兵接收报到前,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将下年度招生简章(含学校简介、专业和学制、收费标准、报名条件、推荐就业方向等)报市、区(市)民政部门。民政部门会同军地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宣传工作,在办公场所、政务网站、新闻媒体等及时发布招生信息。
      (三)组织报名。退役士兵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等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限内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申请表》。民政部门负责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职业技能培训由各区市组织,适时开班。需跨区域参加教育培训的,由市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
      (四)制定计划。市、区(市)民政部门根据退役士兵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情况,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下达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五)招生入学。定点教育培训机构根据下达的计划组织招生,按时将《入学通知书》送达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持《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和证件,在规定时限内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同意后补办入学手续。无故不按期报到的,取消其参加教育培训资格。退役士兵学员档案按现行渠道管理。
      (六)统计上报。退役士兵入学和毕(结)业后,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入学人员统计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毕(结)业人员统计表》,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五、教学管理
      (一)专业设置。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着眼于市场和社会需要,针对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就业意向等实际情况,精心设置教育培训专业和课程,科学编制教育培训计划,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教学模式。要积极探索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教学模式,采用模块化、一体化等教学方法,强化实践环节,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培训时间的一半,帮助退役士兵尽快掌握技术技能,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三)日常管理。退役士兵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按专业混合编班,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编班。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日常管理,强化心理辅导,增强退役士兵自律自强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在退役士兵学员离校时将学籍档案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六、就业服务
      (一)面向社会需求,积极推荐就业。定点教育培训机构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推荐工作。要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将就业指导贯穿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全过程,积极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二)开展校企合作,实现培训就业。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要在充分利用已有校企合作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渠道,选择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建立完善符合退役士兵学员特点的校企合作机制。根据企业需求设置专业和安排课时,采取订单、定向培训方式,积极为企业培训急需人才。学校、学员、企业三方可采取共同签订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意向书等方式,明确学员培训和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三)搭建交流平台,创造就业机会。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要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洽谈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平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就业。
      (四)落实优惠政策,鼓励自主创业。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补助金发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并落实社会保障、收费、税费、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帮助其创办经济实体,从事个体经营。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促进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勇于自主创业。
      七、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经费测算、档案接转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承接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的经费使用、管理、教学等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所属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定、教学管理、技能鉴定、颁发证书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工作。
      (三)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所属院校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定、教学管理、考试考核、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
      (四)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审核提供的《青岛市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人员情况统计表》,按规定核拨教育培训补助经费,并对教育培训补助经费实施监督管理。
      (五)军队有关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参训管理工作。
      (六)定点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搞好教育培训保障和日常管理,为完成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学员推荐就业。
      八、检查考评
      各级政府要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与创建双拥模范城结合起来,加强对教育培训的监督和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考评,将退役士兵学员的教育培训合格率和实际就业率作为对承训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要求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对违规使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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