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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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2年第19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60期
  • 成文日期 2012-08-21
  • 发布日期 2012-08-21
  • 发文字号 青政字〔2012〕66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在各区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不懈努力下,全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市容环境明显改善。但在一些区域尤其是一些新建居住区内,违法建设行为仍时有发生。为有效遏制违法建筑的蔓延,严厉打击并及时查处各种违法建筑,保障违法建筑查处工作有序推进,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宜居青岛、打造幸福城市”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遏制新生、减少存量”原则,进一步健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全民参与”管理体制,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快速处置,协作配合,实施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
      二、总体目标
      通过加强对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网格责任、部门联动、舆论宣传、群众参与、督查考核、资金保障等系列工作机制,实现对新生违法建筑“零容忍、严打击、停增长”,维护城市管理正常秩序。通过对剩余存量违法建筑的全面摸底排查、分类建立档案、逐年清除等措施,在三年内彻底清除城市重点区域及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各类违法建筑。
      三、落实网格责任,巩固违法建筑防控体系
      充分发挥市、区市两级数字化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及各社区城管工作站的作用,进一步落实网格责任制,明确划分各级各部门的违法建筑查处责任区,实行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定标准管理,完善对违法建筑从防控、发现、制止、查处到拆除的全过程责任体系。同时,按照确定的网格责任区域,各区市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和密度,各司其职、实时防控,及时发现并处置各类新生违法建筑。
      四、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各区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巡查发现和通过举报、信访、媒体反映等渠道获得的违法建筑线索,定期梳理统计,移交相关违法建筑资料、及时反馈相关审批资料和处理信息,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告,实现违法建筑查处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各区政府牵头组织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城管执法、规划、国土房管、建筑、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是违法建筑的查处主体,负责对辖区内的违法建筑依法调查取证并按程序实施处罚。
      规划部门负责对建设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对许可过程中涉及的恢复性建设项目,要在当事人依法申请、并注销原房地产权证后,再予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程序依法办理工程验线、验收手续。
      国土房管部门负责依法对违法建筑违法占地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对经相关部门查证,属违法建设的房屋,不得办理产权过户、抵押等交易手续。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开工建设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维护违法建筑拆除现场秩序、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查处阻碍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工商、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照时,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筑开展经营活动的,依法不予核发营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企业依法不得向违法建筑工地和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应服务。
      五、强化舆论宣传,营造抵制违法建筑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加大对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正面引导,提高广大市民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对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各相关部门要主动联系媒体予以曝光,争取广大市民对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社会关心、全民动员、抵制违法建筑的氛围。
      六、完善群众参与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市、区市、镇街、村居四级各有关部门要分别设立违法建筑举报投诉电话,同时健全网络、媒体等多渠道的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城管工作站及物业管理公司的作用,积极动员、鼓励群众参与监督、举报各类违法建筑行为。要保证举报投诉渠道的畅通,对通过各种渠道受理的举报投诉问题,及时转有关责任部门核查处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人。各区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定期将违法建筑发现、查处情况,以及拟实施拆除的违法建筑通过媒体或公示栏等进行公示,接受市民群众和媒体监督,提高社会满意率。
      七、严格督查考核机制,实行工作责任追究
      要加强对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督查考核,重点督查各区市对新生违法建筑的预控、查处及拆除工作。同时,各区市也应当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绩效考核目标。
      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监察,严格落实问责制,督促有关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不主动履行职责、互相推诿扯皮、干扰阻碍查处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八、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保障机制
      为加强对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青岛市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管执法局局长任副总召集人,各区市政府、市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统筹负责全市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和检查考核。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会议,对全市的违法建筑查处工作进行调度,通报各区市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好全市违法建筑查处工作日常数据、资料收集、汇总和统计上报,研究制定违法建筑查处相关政策法规。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对违法建筑拆除费用标准进行充分调研,根据违法建筑的不同结构形式和拆除工作实际,分类制定违法建筑拆除费用标准。按照“财权与事权相一致”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市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经费,保障违法建筑查处工作需要。市财政根据市容环境整治行动工作要求和全市拆违工作完成情况,安排资金用于对各区市以奖代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由各区市政府承担。各区市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统一组织辖区各有关部门联合做好执法巡查、信访举报、违法建筑查处及强制拆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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