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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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2年第19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60期
  • 成文日期 2012-07-19
  • 发布日期 2012-07-19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2〕118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对从事营运的大中型客货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等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源头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2012年7月20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监管和整治,全力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实现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重点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减少,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解
      (一)清理排查阶段(7月20日—8月15日)。
      1.加强重点车辆摸排。一是摸清底数。各区、市交警部门要立即对辖区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检验、审验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监管责任落实到辖区中队及民警。二是建立台帐。对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要建立一车一档,一人一档,详细记录单位、企业、车辆、人员基本信息,重新核对联系方式,确保信息准确有效。三是落实情况。对于逾期未检验的重点车辆,要逐车排查车辆状态及未审验的原因。对于逾期未审验和未提交体检证明的驾驶人,要逐人查询驾驶证状态,核对联系方式是否有效,查明未检、未审原因,分门别类进行整理,提高工作针对性。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是交通运输、公安、教育、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出台青岛市“营运车辆驾驶人黑名单制度”和“营运驾驶人退出制度”。二是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包括站场经营者,下同)、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道路运输质量信誉及源头治理档案,对存在不良记录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实施重点监管,对安装和使用GPS动态监控系统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摸底排查。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安全监管局
      3.强化校车管理。完成对校车使用单位、运营单位,专用校车、过渡时期的非专用校车以及校车驾驶人的排查摸底,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在8月15日之前申请办理相关营运手续、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和校车驾驶资格。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4.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管,督促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16日—12月15日)。
      1.加强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源头管理。一是全面落实重点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及驾驶人审验工作,对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严格把关。二是督促车辆所属单位落实专人负责大中型客货车检验、驾驶人审验工作及事故、违法、记分的清理工作,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驾驶人管理档案。三是每月对重点车辆及驾驶人进行清查,对未及时清理交通违法记分,逾期未审验、换证,机动车临近检验期限以及逾期未检重点车辆,要通过交通安全信息发布平台发送手机短信、书面通知等方式督促重点车辆驾驶人参加审验、换证、清理交通违法记分,对逾期未审验、换证的,要书面告知运输企业,使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检验率达到100%,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检验率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强化路面管控。一是加大对重点车辆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把检查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状况和驾驶人驾驶资格情况作为路面执勤执法的重要内容,对发现存在机动车逾期未检验,安全状况不符合标准,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换证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并抄告机动车登记地和发证地车辆管理所。对发现轮胎花纹深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按照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责令驾驶人消除违法状态。二是每月根据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依法查处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强化重点车辆驾驶人的从业资格监管。一是规范客货运驾驶人职业准入关。对客运、货运尤其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的资质进行认真复核。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营运资质。二是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组织驾驶员、押运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三是对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二客一危”车辆(即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要暂停营运车辆资格审验。四是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对重点车辆驾驶人诚信考核,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调离驾驶人工作岗位。五是严格落实客货运驾驶人聘用制度。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对新聘用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从业资格和安全驾驶记录进行审查,不得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的驾驶人。督促企业每月将聘用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信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4.全面落实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一是对重点车辆要采取登记备案制度,对交通违法行为频发的车辆及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二是对营运大中型客货车发生一次造成3人(含)以上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联合监察、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责任调查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青岛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三是依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考核问责工作的意见》(青厅字〔2012〕33号),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规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
      5.强化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一是加强中小学校车及过渡时期非专用校车的日常管理,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日常检查制度、定期教育制度。二是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三是督促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四是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的校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五是8月底前完成全市在用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的审核、申报工作,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组织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全面自查,对过渡时期的校车进行一次安全技术临检。9月1日起,对驾驶人不符合条件和校车安全技术状况不达标的,要责令停止接送学生,并将符合条件的校车及驾驶人及时建立台账,抄送公安、交通部门。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6日—12月31日)。
      市政府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整治工作测评组,对照工作目标,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青岛市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加强协调配合。每月召开一次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管理专题会议,加强协作沟通,强化工作联动,搞好配合衔接,重大问题、紧急事项及时报告或通报,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立足目标任务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细化工作措施,一级抓一级,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分解到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督导组开展督导检查,对于工作措施不落实、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做好信息沟通。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汇总整治工作情况和经验作法,每月25日前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青岛市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黄龙华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金柯寿市教育局副局长
      余东风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效林市交通运输委副主任
      贺照兴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赵中国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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