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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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2年第19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60期
  • 成文日期 2012-07-18
  • 发布日期 2012-07-18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2〕117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处置我市境内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提高应急工作水平,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2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和《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中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地方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群专结合、依靠科技的工作原则。
      1.5灾情和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级,具体见下表。
      地质灾害灾情等级划分一览表等级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死亡人数X(人)
      或直接经济
      损失Y(万元)X≥30
      Y≥100010≤X<30
      500≤Y<10003≤X<10
      100≤Y<500X<3
      Y<100
      地质灾害险情等级划分一览表等级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受威胁人数X(人)
      或潜在经济
      损失Y(万元)X≥1000
      Y≥10000500≤X<1000
      5000≤Y<10000100≤X<500
      500≤Y<5000X<100
      Y<500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防治指挥部
      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全市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各区市政府分管副区市长
      成员: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农业、水利、安监、商务、卫生、旅游、粮食、食品药品监管、气象、保监、铁路、供电和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各一名。
      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根据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统一领导全市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灾情等级,及时请求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挥大型、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处置;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协调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调配应急资源;
      决策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划定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政策;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
      指导区、市应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处理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
      2.2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履行应急职守和综合协调职责;汇集、分析险情灾情信息,上报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发布3级以上地质灾害预报信息后,迅速通知预报区域国土资源部门,发布4级以上信息后,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对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区市应急机构、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有关部门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与省地质灾害监测机构联系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引发原因、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初步评估,为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有关新闻发布、接待慰问、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各类文件的起草和有关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工作;承担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定期组织修订青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分析总结年度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各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工作机构及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予以确定。
      2.3应急工作组织
      区市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主体,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领导、指导和监督下,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和抢险救援工作。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综合协调,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下设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支持、指导区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2.3.1抢险救灾组
      由市公安、武警支队、经济和信息化、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安监、供电、旅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出现险情时,应组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避免二次灾害。
      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向安全地带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利用其装备优势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经济和信息化、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安监、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通讯、交通干线、供水、输供电输油气等重要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旅游部门负责督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协调相关单位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2.3.2调查监测组
      由市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和环保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出现险情时,进行应急调查、监测和发展趋势预测,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根据气象、水情和汛情信息,适时进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提出划定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的建议,报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同时,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划定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的建议,报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和区市政府。
      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预警,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实时监测预报。
      环保部门负责对因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而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监测。
      2.3.3救护防疫组
      由市卫生、发展改革、农业、经济和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出现险情时,做好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做好急救准备工作,包括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调拨等。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当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农业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爆发流行。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重要抢险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灾区药品的检查和监测。
      灾区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置。
      2.3.4治安秩序组
      由市公安、民政、商务、教育、粮食、保监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出现险情时,维护灾区治安和稳定;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避险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避险人员的生活等。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依法打击蓄意扩大、恶意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等违法犯罪活动;负责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以及政府机关等重要部门和单位的安全,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民政部门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协同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做好救灾款物分配、发放和接受捐赠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须品的市场供应。
      保监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粮食部门负责灾区粮食的紧急供应、调配和管理。
      2.3.5信息报送和新闻发布组
      由市国土资源、市政府新闻办、民政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灾情发生后,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灾情的调查核实、上报,以及灾情发布与新闻报道工作。
      国土资源、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确认灾害等级,并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预测,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同时,及时将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的进展情况报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灾情初步核实情况及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做好宣传、报导等工作。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灾情数据以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的统计数据为准。
      部门内部应急信息上报工作,由各部门自行负责。
      2.3.6资金保障组
      由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救灾应急资金的筹集及下拨、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3.监测预防、预报预警
      3.1监测预防
      3.1.1监测网络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以群测群防为主,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通过监测及时掌握隐患点的动态变化情况,一旦发生地质灾害,争取及早发现,主动避让。
      3.1.2监测方式
      采取汛期巡查和常规监测相结合、专业单位监测和群众监测相结合、定期监测和汛期连续降雨时加密监测相结合的方法,以临灾特征较为明显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为重点,对隐患点变形情况、动植物异常情况、地下水变化情况等进行监测,并作出稳定情况的初步评价。
      3.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在总结上一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基础上,会同城乡建设、水利和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类型、规模、稳定性等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制和落实本地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出本地区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具体防灾措施,落实责任,协助有关部门确定避灾方案和紧急疏散路线。各区市编制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须在汛期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并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3.1.4群测群防
      各区市政府要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济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国土资源部门在防灾工作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位的基础上,做好对群测群防网络的核实和补充工作,对责任人员已经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新发现的隐患点要及时落实群测群防责任。
      3.2预报预警
      3.2.1预报预警工作机制
      市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市国土资源、气象主管部门和青岛地质工程勘察院三方共同承担。进入汛期,青岛市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系统开始值班,每24小时形成一次预报结果。遇有突发天气(中雨以上)时,加大地质灾害预报密度,间隔不大于6小时。突发天气过程结束后,及时解除预警,对预报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对隐患点的变化和发展趋势进行记录和分析,以指导群测群防。非汛期遇有突发天气时,应及时启动系统,进入应急值班。
      3.2.2预报预警系统完善和升级
      跟踪国内外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研发先进预报模型,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修正地质灾害数据库和气象数据库,改善和更新有关数据的精度和质量,不断提高系统预测的准确程度。
      3.2.3预报等级及发布
      预报等级按国家统一标准划分为5级:
      1级为提醒级,可能性很小;
      2级为提醒级,可能性较小;
      3级为注意级,可能性较大;
      4级为预警级,可能性大;
      5级为警报级,可能性很大。
      预报等级3级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签批后,由市国土资源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署名,共同向公众发布。发布4级以上信息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3.2.4预报响应
      预报等级2级(不公开发布):预报地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加强与相关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各相关成员单位防汛防灾值班人员到岗、到位。预报区内隐患点群测群防人员密切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雨情,隐患点有关情况每12小时至少上报1次。
      预报等级3级(公开发布):预报地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加强与相关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各相关成员单位防汛防灾值班人员到岗、到位。预报区内隐患点群测群防人员实施加强监测,提醒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居民、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做好避险准备。隐患点有关情况每6小时至少上报1次。
      预报等级4级(公开发布):预报地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领导和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抢险队伍到岗、到位,做好预案启动准备。暂停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户外作业,启动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居民临时避让方案。预报区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安排人员,指导、协调地方开展隐患点排查、险情巡查、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等防范工作。群测群防人员实施不间断监测,隐患点有关情况每2小时至少上报1次。
      预报等级5级(公开发布):预报地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准备随时启动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紧急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关闭有关道路和旅游景点。各抢险队伍到隐患点附近安全区域待命,准备抢险。预报区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现场开展应急调查,调查结论应包括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影响范围;发生的可能性、诱发因素,会同水利、气象等部门提出紧急防范意见,第一时间通报当地政府和地质灾害应急机构。隐患点有关情况每小时至少上报1次,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以上现场应急调查及救援处置工作,应在确保安全前提下进行。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特大型地质灾害(Ⅰ级):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进行指挥,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属地区市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大型地质灾害(Ⅱ级):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向市主要领导报告。分管市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进行指挥,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属地区市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中型地质灾害(Ⅲ级):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向分管市领导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属地区市政府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分管市领导到场,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小型地质灾害(Ⅳ级):由属地区市政府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整个灾害处置由属地地质灾害应急机构、相关部门或属地区市政府全权负责处置。必要时,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到场,协助属地区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4.2信息报送
      4.2.1报送依据
      报送工作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报送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75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青厅字〔2008〕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应急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09〕49号)等相关规定开展。国家、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应及时执行。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各区市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逐级归口上报。
      4.2.2报送范围
      凡中型以上灾、险情,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小型灾情,避免10人以上死亡成功预报实例,都要按照不同的时限要求报送。
      成功预报地质灾害避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量要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以地质灾害实际影响范围测定,如倒塌房屋内居住人员或灾害现场活动人员等。
      4.2.3报送时限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属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须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通过金宏网或传真书面报告。地质灾害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应急信息,并同时报告所在区市政府。
      对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属地区市政府可在4小时内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对于中、小型地质灾害,属地区市政府可在12小时内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4.2.4报送内容
      地质灾害报送应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等级、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及发展趋势,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对地质灾害灾情的报送,还应包括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4.3.1.1当确认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时,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调动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的各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专业处置”的要求和预案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对是否转移群众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出决策;
      及时划分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加强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导致的二次人员伤亡;
      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做好报送工作,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大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在上级应急机构未介入之前,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属地区市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
      4.3.1.2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3.1.3发生的地质灾害属涉外突发事件时,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市有关部门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
      4.3.2扩大应急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由应急领导小组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4.3.3特别情况处理
      4.3.3.1突发地质灾害跨行政区的,属地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及时上报共同的上级应急机构,由上级应急机构协调应急工作的开展。
      4.3.3.2突发地质灾害与其他自然灾害同时或交叉发生,启动多个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的,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4应急响应结束及后期处置
      4.4.1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4.2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大型地质灾害,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或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决定后,宣布应急结束,同时报告主要领导;中、小型地质灾害,由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相关部门或属地区市决定后,宣布应急结束。
      4.4.3作出应急结束决定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4.4.4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险情、灾害应急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4.4.5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或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要根据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下发至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必要时修改本预案。
      4.4.6公众心理干预。应急处置结束后,属地区市政府应邀请有关心理专家,对社会公众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心理问题进行积极的疏导。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5.1.1应急队伍建设
      驻青部队、武警、公安部队和预备役民兵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和突击力量。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定期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地质灾害防治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
      5.1.2应急队伍调动
      中型以下地质灾害发生时,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属地区市政府按照预案调动自己的应急队伍进行处置。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发生时,按照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原则,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调动应急处置队伍。
      5.2资金保障
      要把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列入各级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落实应急资金,并保证足额到位。
      要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地质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财产和人身保险,完善灾后救助体系,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灾害补偿机制。
      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地质灾害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5.3物资保障
      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协调,必要时报请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各区市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5.4通讯与信息传递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重视通讯与信息传递体系的建设和升级换代,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5.5应急技术保障
      5.5.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5.5.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应用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5.6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5.6.1宣传教育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安全教育,提高应急机动能力,确保灾后应急抢险手段及时到位和有效。
      5.6.2演练
      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以及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5.7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相关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6.附则
      6.1名词解释
      突发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次生灾害,是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地质灾害应急,是指在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为了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生命线设施,是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讯、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6.2预案管理和更新
      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较严重的区市应当根据辖区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和及时修订各自的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区市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或更新,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6.3预案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青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青政办发〔2009〕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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