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防台风和风暴潮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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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2年第18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59期
  • 成文日期 2012-07-18
  • 发布日期 2012-07-18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2〕116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防台风和风暴潮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防台风和风暴潮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工作重点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2.2 市防指成员单位及职责
      2.3 市防指办事机构
      2.4 城市组织机构
      2.5 区市组织机构
      2.6 其他组织机构
      2.7 应急分组
      3 台风和风暴潮预警
      3.1 预警基础信息与报告
      3.2 预警等级
      3.3 预警发布条件
      3.4 预警发布
      3.5 预警变更
      3.6 预警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及其他规定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汛情通报
      4.4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4.5 应急响应终止
      5 人员转移安置
      5.1 人员转移避险要求
      5.2 转移地点、路线
      5.3 转移准备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专业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善后工作
      7.1 灾后救助
      7.2 抢险物资补充
      7.3 损毁工程修复
      7.4 灾后重建
      7.5 保险与补偿
      7.6 总结与评估
      7.7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和促进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开展,提高防御台风和风暴潮灾害能力,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青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案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发生的台风、风暴潮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台风和风暴潮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1.4.3依法规范,科学管理;
      1.4.4预防为主,多措并举,坚持“防、避、抗、抢、救”相结合,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
      1.4.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1.5工作重点
      1.5.1组织沿海地带、近海养殖区、小流域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1.5.2组织出海船舶、海上作业人员及时回港避风;
      1.5.3港口码头、海堤闸坝、水库河道、桥梁隧道等工程安全保障;
      1.5.4高层建筑工地、广告牌、铁塔、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高空设施防风安全保障;
      1.5.5城乡低洼地区的防洪排涝;
      1.5.6重要交通干线、重要电力设施防汛安全;
      1.5.7做好预测、预警,及时向公众发布台风和风暴潮信息。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2.1.1青岛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是全市防台风和风暴潮的组织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为青岛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利局。
      2.1.2市防指由市长任指挥,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委总值班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青岛高新区管委、市供销社、青岛日报社、青岛报业传媒集团、市电政信息办、市广播电视台、市地震局、市农机局、市政府总值班室,青岛城投集团、青岛交运集团,市气象局、青岛海事局、市通信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山东省胶东调水局青岛分局、青岛市水文局,济南铁路局青岛工务段、中石化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中国联通青岛分公司、中国移动山东青岛分公司、青岛供电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和海军北海舰队司令部、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的负责同志为市防指成员。
      2.1.3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全市的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贯彻实施有关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防台风和风暴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工作制度等;组织召开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会议,分析预测台风发展趋势,安排部署防台风、风暴潮和救灾工作,制定各项应急措施,下达调度指令;动员社会参与防灾减灾,指导灾后重建。
      2.2市防指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市防台风和风暴潮宣传舆论导向,及时协调、指导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市委总值班室:负责向市委领导报送防台风和风暴潮有关信息,配合市防指做好防台风和风暴潮重大事件有关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防台风和风暴潮设施、重点水利工程项目的计划安排、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市内四区重要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工作,协调其他三区和五市解决灾区重要救灾物资的供应保障,指导市直工业企业等行业防台风和风暴潮及抢险救灾工作。
      市教育局:组织、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做好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负责加强校舍安全排查和师生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师生防台风和风暴潮知识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阻挠、造谣惑众和破坏、盗窃、哄抢防台风和风暴潮设施及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台风和风暴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人员安全转移,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防台风和风暴潮抢险救灾车辆通行。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灾情的核查、评估、汇总上报,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情信息,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区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救灾捐赠、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防台风和风暴潮及其救灾专项资金保障,会同相关单位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依照相关规定对在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防汛办公室):组织、指导城市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负责建设行业、建筑工地的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组织协调城市台风和风暴潮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组织、监测、防治因台风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配合市内四区对危房进行摸底排查及受灾房屋的抢修。
      市市政公用局:负责组织做好市区内供排水、供气、供热等公用设施的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负责崂山水库防汛防台风安全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做好公路、港口、码头等重要交通设施的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组织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的安全工作,保障交通干线畅通。组织做好防台风和风暴潮物资、危险地带群众转移的运输保障工作。
      市农委:负责组织做好农业防台风和风暴潮、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协调做好种子、化肥等物资储备和调拨工作,做好农业生产自救、技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防洪排涝工程的行业管理。负责水库、河道等较大水利工程的防汛调度,负责洪水资源的调度、利用和管理,督导完成水毁工程修复。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台风和风暴潮灾害预防、应急处置及其灾后渔业生产恢复工作。按照行业应急预案,具体组织调度渔业船舶的避风、防护工作。
      市林业局:指导、协调全市林业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抢险现场伐木和清除河道阻水林木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台风和风暴潮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的综合协调及肉类、蔬菜、豆制品等“菜篮子”商品的供应工作,做好市场运行预测预警和信息上报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台风和风暴潮期间非煤矿山、危化品和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督导相关部门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指导协调台风和风暴潮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及时向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区(点)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做好各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区(点)的防台风和风暴潮督导工作。
      青岛高新区管委: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的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
      市供销社:负责指导做好供销社系统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检查督导市供销社直属单位落实防御措施。
      青岛日报社:按市防指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台风和风暴潮、雨情、灾情等信息,报道各地开展防台风和风暴潮抢险救灾活动,向社会宣传预防、避险和自救知识。
      青岛报业传媒集团:按市防指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台风和风暴潮、雨情、灾情等信息,报道各地开展防台风和风暴潮抢险救灾活动,向社会宣传预防、避险和自救知识。
      市电政信息办:负责做好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计算机通信网络的管理维护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对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按市防指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台风和风暴潮信息,跟踪报道防台风和风暴潮抢险救灾活动,向社会宣传预防、避险和自救知识。
      市地震局:负责做好防台风和风暴潮期间地震监测和预报工作,组织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准备。
      市农机局:负责防台风和风暴潮抢险、抢修所需农业机械的组织调配工作。
      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向市政府领导报送防台风和风暴潮有关信息,配合市防指做好防台风和风暴潮重大事件有关协调工作。
      青岛城投集团:负责组织做好所属单位及承建工地的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
      青岛交运集团:负责组织做好防台风和风暴潮物资的陆运工作,承担抗灾期间运输车辆的值班任务。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预报、分析台风和降雨发展趋势,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青岛海事局:负责组织做好辖区船舶防台风工作,指导、发布辖区防台风航行警告,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等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上搜救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台风和风暴潮期间的通信保障工作。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负责监测、发布海浪、风暴潮及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山东省胶东调水局青岛分局:负责组织做好青岛地区引黄济青工程和棘洪滩水库的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
      青岛市水文局:负责组织做好河道、水库水情、水位、流量和实时雨情的监测、预报工作。
      济南铁路局青岛工务段:负责组织做好铁路系统青岛段的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组织协调运力运送防台风和风暴潮期间的抢险、避险人员、物资和设备。
      中石化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负责组织做好防台风和风暴潮期间抢险救灾用油供应工作。
      中石油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负责组织做好所属库站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做好抗灾期间抢险救灾用油供应工作。
      中国联通青岛分公司:负责组织做好所辖通讯设施的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组织做好各级防汛防台指挥机构的有线通讯设施检查、维修和管护工作。
      山东移动青岛分公司:负责组织做好所辖通讯设施的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做好无线调度专用车应急调用准备。
      青岛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做好所辖电力设施的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确保各级防汛防台指挥机构、大中型水库、河道等重要部位及其他抢险救灾工作的电力供应。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责组织做好受灾地区财产损失调查和已保险财产的理赔工作。
      海军北海舰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根据市防指工作部署,指挥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做好防台风和风暴潮无线通信工作,协助做好海上及陆域灾区的救助工作。
      青岛警备区: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根据市防指工作部署,指挥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做好城市应急警备工作。
      武警青岛支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根据市防指工作部署,指挥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2.3市防指办事机构
      市防办承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省防总的决定、命令,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的部署要求,组织、协调全市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分析台风和风暴潮发展形势,督导各地及有关部门落实防台风和风暴潮措施;及时向市政府、市防指提出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部署建议,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及相关部门通报工作信息;负责防台风和风暴潮相关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和调度。
      2.4城市组织机构
      青岛市城市防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市防办”),办事机构设在市城乡建设委,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指导城市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
      2.5区市组织机构
      各区市防指统一指挥所辖区域的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监督、协调、指挥本辖区的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
      2.6其他组织机构
      2.6.1镇(街道)防指负责镇(街道)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
      2.6.2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以及有防台风和风暴潮任务的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临时组织机构,在同级防指的领导下,做好自身的防台风、风暴潮和抢险救灾工作。
      2.7应急分组
      防台风和风暴潮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技术专家组、抢险救援组、监测预报组、应急通信组、救护和防疫组、治安警戒组、灾情调查和灾民安置组、物资生活保障组、经费保障组、综合信息和新闻发布组、综合协调组等应急组,处置紧急情况下防御台风、风暴潮工作。
      各应急组主要职责分工:
      (1)技术专家组:由城乡建设、市政、水利、海洋与渔业、气象、海洋、水文、海事、安全监管等部门专家组成,负责对台风和风暴潮灾害发展趋势、处置措施、损失影响和善后恢复等提供咨询、评估和决策建议。
      (2)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组成,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海上救援由青岛市海上搜救中心按照《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0〕154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3)监测预报组:由气象、海洋、水文部门组成,气象部门牵头,负责为受台风威胁区提供气象、海浪、风暴潮、洪水、雨水情监测及其预报预警信息服务。
      (4)应急通信组:由通信管理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市通信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救护和防疫组:由卫生、农业部门组成,卫生部门牵头,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6)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加强交通管制,实施重点防御区域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7)灾情调查和灾民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城乡建设、交通、水利部门组成,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灾情调查、评估、统计上报,负责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
      (8)物资生活保障组:由发展改革、商务、财政、经济信息化、粮食部门组成,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和市场供应。
      (9)经费保障组:由财政、民政、水利部门组成,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筹集安排抢险救灾所需经费和向上级部门申请救灾款,统一管理上级拨付的专项救灾经费。
      (10)综合信息和新闻发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制定新闻报道方案,把握宣传舆论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抗灾宣传报道和自救防护知识宣传。
      (11)综合协调组:综合协调以上各应急组的工作,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视情可调整分组。受台风和风暴潮威胁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青单位等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
      3台风和风暴潮预警
      3.1预警基础信息与报告
      气象部门负责监视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实时掌握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发布台风预警预报信息。海洋部门负责海浪、风暴潮的监测,发布海浪、风暴潮预警预报信息。水文部门负责水库、河道水情监测和洪水预报。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工情、险情监测和报告。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积涝及防洪排涝工程工情、险情监测和报告。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测预报工作。
      上述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应通过办公网或传真,及时报送市防指及相关单位,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发布信息。
      市防办负责收集、汇总台风和风暴潮信息,分析形势,提出防台风、风暴潮预警发布和响应启动建议。
      3.2预警等级
      根据台风和风暴潮影响程度不同,预警等级由低到高划分Ⅳ、Ⅲ、Ⅱ、Ⅰ四个级别,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
      3.3预警发布条件
      3.3.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Ⅳ级预警(蓝色):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台风影响,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发布风暴潮蓝色预警、海浪黄色预警,沿岸受到较大影响;
      (3)其他需要发布蓝色预警的情况。
      3.3.2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Ⅲ级预警(黄色):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台风影响,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发布风暴潮黄色预警、海浪黄色预警,沿岸受到较严重影响;
      (3)其他需要发布黄色预警的情况。
      3.3.3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Ⅱ级预警(橙色):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台风影响,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发布风暴潮橙色预警或风暴潮黄色预警、海浪橙色预警,沿岸受到严重影响;
      (3)其他需要发布橙色预警的情况。
      3.3.4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I级预警(红色):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台风影响,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发布风暴潮红色预警或海浪红色预警;
      (3)其他需要发布红色预警的情况。
      3.4预警发布
      预警以市防指文电形式发布。市防办根据台风和风暴潮影响情况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市防指秘书长组织会商确定预警级别,报市防指常务副指挥同意,按下列权限签发:
      (1)I级预警(红色)由市防指指挥签发。
      (2)Ⅱ级预警(橙色)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
      (3)Ⅲ级预警(黄色)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签发。
      (4)Ⅳ级预警(蓝色)由市防指副指挥或秘书长签发。
      3.5预警变更
      预警级别应逐级变更(升级和降级),也可越级变更。由市防办提出变更建议,按程序签发。预警级别变更后,原级别预警自动解除。
      3.6预警解除
      根据台风和风暴潮发展变化及实际影响情况,由市防办适时提出预警解除建议,由预警发布签发人签发。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及其他规定
      对应一般(Ⅳ)、较大(Ⅲ)、重大(Ⅱ)、特别重大(Ⅰ)预警级别,分别设置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签发程序、权限及启动条件与相应级别的预警规定相同,应急响应变更、终止与预警变更、解除规定相同。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Ⅳ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秘书长签署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命令,并主持会商会议,分析台风和风暴潮形势,研究部署防御措施。
      市防指加强值班,有关责任人到岗到位,及时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有关信息,加强重点防洪工程调度。
      (2)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安排部署本行业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每日向市防指报告防台风和风暴潮情况。
      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并及时发布台风、海浪、风暴潮和洪水预测预报信息。海洋与渔业、海事部门向渔业船只、海上其他船只、浅海养殖作业人员发出防风警告。有关主管单位对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以及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等重要部位(设施)适时发出防风警示。水利部门核实大中型水库及河道水情,加强值班值守和不间断监控巡查,落实预泄预排方案。新闻媒体及电信运营企业实时播报台风和风暴潮相关信息,并不定期播报汛情通报。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
      (3)相关区市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本地区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适时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加强值班值守,工程险情、灾情等有关信息每隔6小时逐级上报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4.2.2Ⅲ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签署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并主持会商会议,重点研究部署海上、沿海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做好有关应急队伍、物资调度准备,检查督导落实重点防御区域和重要防御对象安全防范措施。
      市防指有关责任人、专家到岗到位,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气象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青岛海事局、青岛市水文局(以下简称“九部门”)向市防汛指挥中心派驻联络人员,及时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有关信息,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督导落实防台风和风暴潮措施。
      (2)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采取应对措施,有关情况每隔4小时报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加强值班,密切监测台风动向和海浪、风暴潮、洪水预测预报。海洋与渔业、海事部门组织督导渔业船只回港或就近避风、海上其他船只及其作业人员落实防风避风措施,浅海养殖人员撤离上岸。国土部门加强巡查监测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点隐患区域。有关主管单位对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以及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等重要部位(设施)采取预防措施。水利部门加强重要河道险段和病险水库的巡查,严密监控运行状态。有关应急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新闻媒体及电信运营企业实时播报台风和风暴潮相关信息,不定期播报汛情通报。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
      (3)相关区市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本地区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适时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有关防汛责任人到岗到位,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财产的转移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工程险情、灾情等有关信息每隔4小时逐级上报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4.2.3Ⅱ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签署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命令,主持会商会议,适时向各地派出工作组,协助有关区市做好防御工作,研究部署人员转移、停业、停课、前海旅游景点关闭、胶州湾跨海大桥交通管制等重大问题,组织指挥重大险情抢险救灾工作。
      市防指责任人、专家组和派往大型水库、河道及重点水库技术负责人到岗到位,“九部门”等分管领导进驻市防汛指挥中心参与工作,及时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有关信息,适时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有关区市做好防御工作,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做好抢险救灾队伍、物资调度准备,全面收集整理工情、灾情和救灾行动等情况。
      (2)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加强检查督导,有关情况每隔3小时报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加强台风、海浪、风暴潮和洪水的监测预报。相关职能部门对可能出现航线停航、跨海大桥交通管制、停业、停课、景区关闭、公共交通调整等情况提前提出建议报市防指,经市防指同意,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市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市城市防办认真履行城市防汛职责,积极协调成员单位努力减轻城市内涝,维护城市生产生活秩序。海洋与渔业部门实时核查渔业船只回港情况,对尚未回港的采取应急措施;对停港避风的做好防碰撞等安全措施。海事部门按照行业要求做好海上船舶防风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救助工作。国土部门加强巡查监测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点隐患区域,提醒附近居民、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做好避险准备。水利部门做好水库、河道的控制运用及洪水调度,对下游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病险水库降低运行水位。有关主管单位组织做好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以及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等重要部位(设施)的防风避浪工作。民政部门做好救助灾民的准备工作。卫生部门组织落实抢险救灾医疗队。供电、通信管理及电信运营企业检查落实变电站、通信线路、基站等设施设备的防护措施,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和通信畅通。有关责任单位对高空建筑设施、广告牌等采取防护措施,加强监管。公安部门依法加强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维护。新闻媒体及电信运营企业实时播报台风和风暴潮相关信息,不定期播报汛情通报。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及公安消防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
      (3)相关区市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本地区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适时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防汛责任人到岗到位,预报受台风和风暴潮严重影响地区政府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船只避风、洪水调度、抢险救灾等各项工作,工程险情、灾情等有关信息每隔3小时报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4.2.4Ⅰ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指挥签署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并主持会商会议,研究部署防台风、风暴潮和抢险救灾应急工作,视情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应急组和派出工作组,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紧急动员部署。
      市防指责任人、专家组和派往大型水库、河道及重点水库技术负责人严守岗位,“九部门”等主要领导进驻市防汛指挥中心参与工作,及时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有关信息,适时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有关区市做好防御工作,检查落实市防指会商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做好抢险救灾队伍、物资调度工作,全面收集整理工情、灾情、抢险救灾行动和人员转移等情况。
      (2)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加强检查督导,有关情况每隔2小时报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加强台风、海浪、风暴潮和洪水的监测预报。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有关航线停航、跨海大桥关闭、停业、停课、景区关闭、公共交通调整等紧急措施。海洋与渔业部门准确掌握渔业船只避风情况,处置相关应急事件。海事部门加强所辖水域的交通管制,组织、协调、指挥所辖水域的船舶险情和事故处置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救助工作。国土部门加强巡查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点隐患区域,启动重点隐患区居民临时避让方案。水利部门做好水库、河道的控制运用及洪水调度,重要河道险段和病险水库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就位。有关主管单位适时对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人员采取应急避险措施,做好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等重要部位(设施)的防风避浪工作,及时修复损毁设施,防范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民政部门全力组织做好灾民救助。卫生部门组织抢险救灾医疗队开赴一线开展工作。供电、通信管理及电信运营企业落实抢修队伍、及时组织抢修受损设施设备,保障防台风、风暴潮重要用户用电和通信畅通。有关责任单位加强高空建筑设施、广告牌等的防护,防范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公安部门加强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维护。新闻媒体及电信运营企业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介,滚动播报相关信息。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及公安消防等抢险救灾队伍根据市防指要求投入抢险救灾。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
      (3)相关区市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本地区抢险救灾工作。适时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防汛责任人靠前指挥,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船只避风、洪水调度、抢险救灾等各项工作,做好参加抢险救灾部队的后勤保障,工程险情、灾情等有关信息每隔2小时报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4.3汛情通报
      汛情通报内容由市防办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市防指秘书长签批,市防指统一发布。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青岛日报等媒体根据通报内容予以编发。
      4.4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防台风和风暴潮及抢险救灾信息原则上由各区市防指审核、发布,涉及灾情的,由各区市防指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后发布。
      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的有关新闻报道,由各区市防指办公室会同党委宣传部门共同商定宣传报道意见。对本地有重大影响的台风洪涝灾害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报道,由市防办核实后,按重大突发事件报道有关规定进行报道。
      4.5应急响应终止
      市防指根据市气象台或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发布的警报解除报告和应急响应的实施情况,适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应急响应。
      5人员转移安置
      5.1人员转移避险要求
      不同预警级别的转移人口及范围,由各区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转移安置应遵循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弱病残人员后一般人员,以及集体、有组织转移为主的原则。采取干部层层包干负责的办法,统一指挥、安全第一,周密组织实施。
      5.2转移地点、路线
      转移地点、路线的确定以就近、安全和便于转移为原则,具体由各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转移路线、安置地点每年必须查看,如有异常应及时修补或改变路线。区市、镇(街道)两级应在预案中编制具体的群众转移安置计划表,明确具体人员联络方式、转移方法、安置地点、相关责任人,并绘制人员转移安置路线图。
      5.3转移准备
      有人员转移安置计划的区市,每年汛前应制作明白卡,将转移路线、时机、安置地点、转移安置责任人等有关信息广而告知,落实到户。并制作标识牌,标明安全区、危险区、转移路线、安置地点等。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防指与各区市防指的通信联络通过防汛指挥平台网达成。各级防指与其防指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络通过办公网、在用有线和无线通信达成。各级防指与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通信联络通过在用有线或无线通信达成。公共信息的发布,可通过现有的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网络等各种传播媒体。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防台风和风暴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损坏的通信设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通信保障实施情况。市电视台、广播电台、青岛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及电信运营企业,应确保防台风和风暴潮信息及时准确播发、刊登。
      6.2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风和风暴潮抢险救灾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水利、公安、消防、卫生、市政、电力等部门应组织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各区市应当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抢险救灾队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各区市防指应建立防台风和风暴潮抢险专家库。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程序:市政府或市防指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由市防指根据需要向海军北海舰队或青岛警备区或武警青岛支队提出申请,由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各区市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应通过当地防指部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部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6.3专业保障
      交通运输、电力、卫生、治安保障分别由市交运集团、青岛供电公司、市卫生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责予以组织保障。
      6.4物资保障
      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物资仓库,贮备足够数量的防台风和风暴潮物资、器材与设备,必要时也可征用社会物资与设备。
      6.5资金保障
      防台风和风暴潮所需各项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工作需要。
      各级财政、民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筹措、落实抢险救灾资金和争取上级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督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6技术保障
      各级防指应加快完善台风和风暴潮预测预报系统建设,提高台风路径预报的准确性和灾害预警水平,增强洪水预报和洪水调度手段,不断提升抗洪抢险能力。
      6.7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防指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防台风和风暴潮知识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检验、改进、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企事业单位、公民应积极参与有关知识教育、宣传活动,增强灾害风险意识与自我防御能力,有义务自觉配合各级人民政府与防指实施防台风和风暴潮预案的各项工作。
      7善后工作
      7.1灾后救助
      发生台风和风暴潮灾害地区政府应组织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及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2抢险物资补充
      根据防台风和风暴潮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应将当年消耗的物资及时补充到位。
      7.3损毁工程修复
      损毁工程(设施)应急修复应结合灾后重建与永久修复要求进行。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恢复功能。
      7.4灾后重建
      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或其他要求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保险与补偿
      各级政府、保险部门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7.6总结与评估
      各级防指应针对每次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认真组织进行定性及定量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各区市防指、市城市防办应在防台风和风暴潮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总结报告、评估报告报市防指。
      7.7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解释
      热带气旋:发生在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的统称。本案所称台风是指具有较强破坏性热带风暴以上能级的热带气旋。
      风暴潮:指由强烈大气扰动,如热带气旋(台风、飓风)、温带气旋(寒潮)等引起的海面异常升降现象。通常按诱发风暴潮的大气扰动特性,把风暴潮分为台风风暴潮和温带风暴潮两大类。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案由市防办组织编制,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其他有关部门、基层单位、企事业单位防台风和风暴潮应急预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送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8.3预案解释
      《青岛市防台风和风暴潮应急预案》由市防办负责解释,各有关单位防台风和风暴潮应急预案由编制单位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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