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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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2年第17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58期
  • 成文日期 2012-08-20
  • 发布日期 2012-08-20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2〕41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努力把小城镇建设成连接中心城市、辐射新型农村社区的重要公共服务平台和新的区域经济增长极,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百镇建设示范行动”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2〕22号),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的意见》(青发〔2012〕4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域统筹,把加强小城镇建设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战略支撑,围绕培育小城市的目标,强化规划引领,通过政府推动、创新驱动、投资拉动、产业带动和区域联动,加快小城镇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功能集成、要素集约,走特色发展之路,使小城镇建设在推进经济发展、环境改善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高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实现科学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6年,全市建制镇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20%以上,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5%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新增建成区面积75平方公里,新增镇区人口75万人。即墨市龙泉镇、田横镇,胶州市李哥庄镇、铺集镇,胶南市王台镇、泊里镇,平度市南村镇、新河镇,莱西市姜山镇、南墅镇等10个省示范镇,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22%以上,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7%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建成区人口达到5万人,城镇化率达到63%。同时选择2个人口数量多、产业基础好、发展潜力大、区位条件优、带动能力强的示范镇,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力争建成地区生产总值过150亿元,地方财政收入过5亿元,建成区人口过10万人的小城市,努力把我市小城镇建设成为县域人口集中的新主体、产业集聚的新高地、功能集成的新平台、要素集约的新载体,成为经济特色鲜明、社会事业进步、生态环境优良、功能设施完善的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次中心,进入全国小城镇的先进行列。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编制管理,拓展小城镇发展空间。围绕小城镇发展目标,以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修编或调整小城镇总体规划,在镇区划调整后6个月内完成。加快编制小城镇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等专项规划,与小城镇总体规划有机衔接,在一年内完成。加快编制小城镇详细规划,到2013年底实现规划建成区详细规划全覆盖。镇政府负责小城镇总体规划修编或调整,具体编制工作要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按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评审报批,报市政府备案。省示范镇总体规划修编或调整,各有关市负责编制,由市政府审批,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各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评审报批。滨海公路沿线组团区域内镇的规划,按照《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和《青岛市滨海公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青政发〔2006〕45号)组织编制。同时,强化小城镇规划监管,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责任单位:五市政府、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
      (二)加快产业升级发展,增强小城镇经济实力。把发展实体经济、促进产业集聚作为小城镇发展的核心,根据地理区位、资源禀赋、历史沿革、经济基础等条件,明确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打造工业强镇、商贸重镇、旅游名镇。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着力发展特色产业,拉长产业链条,培育产业集群。高度重视发展现代农业,大力培育农林牧渔产品加工、仓储、物流、农业科技服务和信息传播等新兴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在小城镇集中建设发展产业园区,并纳入市级以上工业园区统一规划和全市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引导企业向园区集聚,承接大中城市产业转移。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镇商贸中心为依托,在中心镇建设集商业、服务、休闲、娱乐、文化等功能为一体的农村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培育形成镇级消费圈。市区大中型工业企业要按照全市工业产业规划优先向省示范镇转移,鼓励周边小城镇和村办企业迁入省示范镇产业园区,建立项目收益共享机制,处理好省示范镇与周边小城镇、镇村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园区与镇区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推动产城一体、镇园融合。优化产业发展环境,省示范镇可享受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五市政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小城镇承载能力。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要求,建设与小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础设施。要加快完善路网、水网、电网,加强供气、供热、通讯、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镇域基础设施和环卫管理一体化。保护好山岭、河流、林地等自然景观,珍惜和保护古建筑、老街巷、特色民居等人文景观,发掘和弘扬当地民居建筑风格,突出小城镇地域文化特色。精心设计建设或改造核心街区、重要建筑群、重点建筑物,努力建成一批小城镇建筑精品。鼓励省示范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打造绿色低碳小城镇,营造宜居宜业的城镇环境。
      责任单位:五市政府、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青岛供电公司
      (四)加大就业扶持力度,扩大小城镇人口规模。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9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40号),引导农民自愿到示范镇落户。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和服务业,增加就业岗位,与职工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使职工在小城镇落户安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城镇创业,鼓励农民、城镇失业人员进镇经商办企业,鼓励购房置业。鼓励居住达到一定期限的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条件适合的登记常住户口。结合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加快镇驻地及周边村庄整体改造,建设镇住宅小区,将原村民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吸引镇域农民进镇落户。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应随其登记常住户口。已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的进镇农民和申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和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统筹城乡就业,将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纳入统一就业政策和服务范围。
      责任单位:五市政府、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
      (五)强化公共服务功能,发展小城镇社会事业。各级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对社会事业的投入,积极推进便民服务、文体活动、科技服务、社区服务等设施建设。要按照省级规范化标准,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卫生院,有条件的可建设职业培训学校和一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已在小城镇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按规定签定劳动合同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小城镇加快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把登记为城镇户口的进镇农民和已在镇内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对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等权益的人员可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加强小城镇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创新完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医疗卫生、法律援助、社会治安等社会管理机制。加强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构建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社区自治组织和社区服务中心(平台)为主体的社区管理组织架构,形成基本公共服务、居民互助服务、市场低偿服务三结合的社区服务体系,及时将落户城镇和办理居住证的农村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
      责任单位:五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农委、市计生委、市城乡建设委
      (六)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提高小城镇管理效能。五市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和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政府管理机制。调配和引进专业人员,突出加强规划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向小城镇延伸。搞好小城镇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建立市政养护、园林管护、环卫保洁专业队伍,保持镇容镇貌整洁有序。在小城镇公共建筑、住宅小区、新型农村社区推行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责任单位:五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农委
      四、推进举措
      (一)开展强镇扩权改革。按照依法放权、高效便民、分类指导、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镇级扩权改革,探索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扩大镇级管理权限。赋予省示范镇县级经济类项目核准、备案权和工程建设、市政设施、市容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权。规划、城建、城管、环保、水利等行政许可事项,可由五市相关部门在省示范镇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工作人员就地办理;也可按照“统一签订委托协议、统一规范操作流程、统一组织业务培训、统一授牌授印”的要求,依法委托省示范镇行使职权。非行政许可事项由五市相关部门直接交给省示范镇行使。权限下放后由省示范镇收取的行政性规费县以下使用部分,由镇安排使用。县(市)级审批权限内投资项目,由省示范镇初审,报县(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批准;需上报国家、省、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省示范镇初审,报县(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转报。所有下放、委托给省示范镇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一律进入镇便民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五市政府要编制省示范镇扩权事项目录,建立职责明确、权责对应的责任机制,确保扩权事项有效落实、规范运行。对省示范镇的重大审批事项,五市政府应建立审批联动机制,实行“一事一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责任单位:五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
      (二)努力保障发展用地。支持小城镇探索集约用地的方式和途径,鼓励开展“旧房、旧村、旧厂”改造和荒地、废弃地开发利用,支持进行迁村并点、土地整理,优先安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和存量用地挖潜节约的土地,要优先保障省示范镇重大项目和城镇发展建设需要。进一步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确保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规范流转。从今年起,对合并后的每个镇和省示范镇,市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亩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五市政府
      (三)适度扩大财权规模。五市要进一步完善对下财政管理体制,增强城镇、村经费保障能力,促进城镇化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在省示范镇辖区内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社会抚养费等五市非税收入,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用途外,要重点用于省示范镇。
      责任单位:五市政府、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
      (四)拓宽金融支持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城镇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效引导资金回流,确保新增存款按照规定的存贷比例在当地发放贷款。鼓励小城镇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改善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融资服务。支持小城镇吸收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园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小城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城镇重点建设项目发行企业债券。
      责任单位:五市政府、市金融办、市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乱、统筹安排”的原则,整合各级对小城镇的城建、交通、水利、环保、民政、商贸、旅游等各类补助资金,重点向省示范镇倾斜。市政府从2012年起,对合并后的每个镇五年注入2000万元专项资本金,对省示范镇五年再增加注入1000万元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五市进行等额配套。五市要整合资金,集中投放,用于补助小城镇城乡规划、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五市政府
      (六)加快培养引进人才。五市要加强小城镇人才培养、引进与交流工作,支持小城镇引进规划、建设、财经等专业技术人员,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到省示范镇任职、挂职和交流互派锻炼。市里每年对省示范镇主要负责人培训一次,两年内完成省示范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轮训。
      责任单位:五市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
      (七)不断优化机构设置。按照“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推进基层民主”的要求,科学界定省示范镇政府职能,重点强化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允许省示范镇在核定编制总数内,根据实际需要综合设置机构、配置工作人员。省示范镇镇区人口、经济总量达到一定规模后,可在各市的镇(办)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总额不突破的前提下,适当增加省示范镇的编制。市级以上开发区设在省示范镇的,鼓励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与镇党委、政府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理顺省示范镇条块关系,县(市)直部门(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派驻机构既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又要配合省示范镇党委、政府的统一协调,对其考核实行条块结合、以镇为主;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派驻单位须与镇党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办理;工作不力的,镇党委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
      责任单位:五市政府、市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市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小城镇建设的作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推动小城镇发展的具体措施。五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镇党委、政府是小城镇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在统筹县域发展中切实加大小城镇建设工作力度,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市金融工作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供电公司、五市政府
      (二)强化督导考核。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小城建设进展情况,加强现场督导,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协调市直有关部门,拟订小城镇建设年度工作目标,研究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制度,每年考评一次。建立省示范镇建设动态管理制度,对工作进展不力、发展缓慢、连续两年考评达不到要求的,报请省主管部门取消其省示范镇资格;对发展速度和综合实力位居前列的,适度增加资金补助额度,优先列入小城市培育试点范围。2016年,市政府对小城镇建设工作进行总评,对成绩突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五市政府
      (三)加大宣传力度。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扩大社会影响。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小城镇特别是省示范镇建设的新进展,宣传好的典型及经验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五市政府、市文广新局、市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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