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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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2年第17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58期
  • 成文日期 2012-07-30
  • 发布日期 2012-07-30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2〕40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十五届青岛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上级领导机关和市委的指示、决定,以世界眼光谋划未来,以国际标准提升工作,以本土优势彰显特色,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提高执政能力,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寻标、对标、达标、夺标、创标,不断推动政府工作全面加速、提升、创新、增效、落实。
      第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更加重视民生改善和社会事业进步。依法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政府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完善公共服务政策,逐步建立惠及全民、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切实提高为人民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市政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对工作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程序和智力信息支持系统,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
      第十二条市政府重大决策是指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加强政府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的工作部署,市政府确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情况。
      第十四条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并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重大决策方案应当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舆情等方面的评估和合法性论证,必要时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坚持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前,应当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有关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提高运用法制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第十六条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报请立项的部门或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照有关立法程序执行。政府规章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行的,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按规定重新登记、编号、公布。
      第十九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受理并审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对涉及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责任主管部门依法提出答辩意见书等法律文书,按规定加盖行政应诉专用章,并负责具体应诉工作。
      第二十一条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界定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严格按程序执法,保障程序公正,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二条除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设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外,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相关工作按照市长工作分工,抓好推进落实。确因工作需要的,以联席会议、工作(项目)推进小组等形式抓好工作协调、推进和落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单独设办事机构,不核定人员编制,不核拨经费,不确定机构规格;不得替代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准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严禁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
      第五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媒体旁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府信息查阅点以及报刊、电视、广播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或在《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公文,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依法精简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建立一站式集中审批和网上办理模式,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完善便民服务网络平台。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和询问,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要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积极支持市政协参政议政,认真及时办理政协提案。
      第三十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信访制度,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认真及时处理通过政务服务热线、政府信箱、网络在线问政等渠道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网络民意,对重大决策方案进行舆情风险研判和评估,对重大决策事项民主决策过程、决策依据、决策出台后的成效和影响,及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各区市及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部门职责,做好舆情搜集、涉及事项处置和引导工作,对于批评类新闻报道和网上舆情,应当及时主动回应,认真调查整改;对于不实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决定其他需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青岛警备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市委有关部门,人民团体,部分中央、省驻青单位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缔结友好城市关系、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等重大事项。
      (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及年度计划等。
      (四)地方性法规草案。
      (五)市政府规章草案、政策规定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六)市政府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重点要办的实事筛选及工作进展情况。
      (七)重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政府财力投资计划、审计事项。
      1.专项资金使用安排意见;
      2.200万元以上重大预算外开支项目;
      3.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等重大审计事项的报告。
      (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大事项。
      1.监管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产(股)权变动和重大投融资事项;
      2.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事项;
      3.市国资监管企业调整重组方案。
      (九)城市规划及建设重大事项。
      1.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等事项;
      2.土地计划指标分配、重大项目用地供地条件,土地出让金返还、缓缴等土地管理问题;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减免缓等。
      (十)重大改革事项,制定和调整重要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邀请青岛警备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等内容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提出,或由区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市直单位提出,并报分管市长、市长同意。市属国有企业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市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或下设机构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报分管市长、市长同意。会议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厅进行初审,分管市长及副秘书长审查把关并签署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阅后,报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会议议题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对于经分管市长或秘书长研究认定不宜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又确需市政府决策的议题,由主办部门提请分管市长召集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不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三十八条会议议题在报送市政府审定前,应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完成以下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和审查工作:
      (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要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区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重点项目建设的,应征求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土地、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海洋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设置和编制事项的,应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编委会研究。
      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分管副市长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副秘书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列明各方理据,由分管副市长提出倾向性意见。
      (二)涉及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以及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并提供全国同类城市的情况和做法。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在完成上述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工作后,在提报市政府前,应当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九条副市长因故无法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应于会前向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请假,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副秘书长因故无法与会,应向秘书长请假。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与会,应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经批准后授权副职参加。
      第四十条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分管秘书长审核,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或授权有关领导签发,其中涉及法律问题的,须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工作会议年初由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提出年度会议计划,经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计划实施。确需临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主办部门应提前按规定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工作会议一般由分管市长出席,市政府部门具体负责会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提高会议效能,简化会议议程。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市政府部门、市直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议要求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各类会议,会议出席情况定期通报。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通知镇(街道)负责人参加,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只开到下一级对口部门,未经批准不得通知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三条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市召开的全国、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市政府。需市政府领导成员出席、市财政解决经费等的会议,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作出答复和安排。
      第八章公文处理
      第四十四条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办理,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上级机关来文,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受理、承办。
      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转办、处理。
      第四十六条请示、报告类公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必须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应当明确。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审批。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行业协会和部门管理机构等,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确需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应当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报文。
      第四十七条向市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应当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也不得以参阅件等非正式公文的形式报送。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当交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
      第四十八条凡上报市政府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市政府分管市长或分管秘书长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印章,须经市长、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同意方可用印。市长印章,须经市长或市长授权市政府秘书长同意方可用印。市政府办公厅印章,须经办公厅主任以上领导同意方可用印。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
      第五十条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市政府及各部门统一使用电子政务内网(涉密)和金宏网(非涉密)进行公文传递和流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五十一条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例行性和阶段性的工作部署、工作检查或要求下级上报有关情况、数据资料等一般不发正式公文。
      第五十二条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审修和送审、送签。市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厅审理的公文。
      第五十三条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主办部门代拟草稿并起草发文说明,代拟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并由主办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其他部门协商会签。
      第五十四条市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秘书处)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级业务部门行文,确需向下级政府行文安排部署工作的,应报经市政府分管市长审定同意后,在文中加注“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市政府授权部门行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行文,更不得对外发布指示性公文。
      第五十五条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和国家行政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公文,由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由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的市管干部行政职务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区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国(境)任务批件,由市长签发。
      (五)以市政府名义向国家行政机关、军队机关、驻外使领馆发出的函件,由市长签发。
      (六)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须请其他副市长审签;分管副市长认为必要时,可报请市长签发。
      (七)已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
      (八)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认为必要时,可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九章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事项办理
      第五十六条市政府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事项主要包括: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市政府下发的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四)市政府作出的其他重要决策事项;
      (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交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办理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保密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具体承办。市政府办公厅建立市政府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平台,负责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综合、呈报、反馈、评估和考核,确保重要决策和批示事项督查落实到位。
      第五十九条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立项通知。对督查办理的重要事项及时分解立项,经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核后通知承办部门。
      (二)跟踪督办。严格落实督查责任,全程跟踪问效。对宜公开、可量化、事关民生的重要决策事项,实施公开挂牌督办,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督查调研。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重大事项,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综合运用实地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督查调研,全面准确掌握真实情况,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四)反馈报告。办理情况报告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准确无误,并呈报有关领导阅示。
      (五)评估考核。健全评估考核机制,强化办理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十条承办部门办理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应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一)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健全目标责任体系,明确具体办理责任人,细化工作进度,强化工作措施。
      (二)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并按时报送办理情况报告。因故不能如期报送的,应在到期前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时限。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办理并负责起草和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主办部门要及时、主动与协办部门沟通,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如有意见分歧,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解决,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经协办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
      (四)办理情况报告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财政资金、重大项目、社会保障、国土规划、人事编制等事宜的,须经相关事权部门审核确认。
      第六十一条收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市委领导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厅要立即报送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单位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十章作风和纪律
      第六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自觉维护市委的领导,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和程序。需提报市委研究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正式向市委报告。市政府各部门需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属行政事务的,应先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研究后再报市委,为市委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十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文章或接受采访,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各部门拟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新闻及其他事项,须事先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六十四条建立和完善市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不断增强法治意识,自觉坚持依法行政。政府系统领导干部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文化、科技发展新趋势,加强学习研究,提高战略思维能力、统筹全局能力和解决复杂问题能力,带动各级形成浓厚学习氛围。
      第六十五条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每年到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市政府领导成员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
      第六十六条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遵守并坚决执行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正确对待权力、政绩和地位,力倡干事、反对无为,力倡创新、反对僵化,力倡团结、反对内耗,力倡高效、反对扯皮,力倡务实、反对虚漂,力倡清廉、反对腐败。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十七条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各区市、部门和各单位组织的事务性、应酬性活动,一般不发贺信(电)、题词。
      第六十八条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按有关程序报批。
      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访,经市政府有关副市长审核,报市长批准。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其他市管干部出访,经所在单位同意,由有关副市长批准。
      市政府组成人员在涉外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
      第六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市长外出或休假,须事先向市委报告,并由秘书长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副市长、秘书长外出或休假,须事先向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外出或休假,须向秘书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或休假,须向市长报告。
      外出请假报告,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须及时通知市政府办公厅。返回或休假结束后,须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政府办公厅。
      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第七十条市政府实行领导工作补位制度。互为补位的领导同志,其中一位外出、休假或工作冲突时,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补位的领导同志、副市长与协助工作的副秘书长原则上不同时出差、休假。如遇特殊情况,由市长或秘书长安排其他领导进行工作补位。
      第七十一条内事接待坚持统一安排、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以及省政府派出的各种工作组、检查组、巡视组、调研组等来青检查、指导工作,各部门应提前将接待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安排意见,由秘书长报市长、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地级市(州)政府的领导成员来青考察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接待方案,经秘书长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国家领导人来青的接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需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外事活动,由各主管部门提前将接待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安排意见,秘书长审定后组织实施。重要境外客人来访,接待安排意见须报市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十三条对市政府会议和有关领导出席活动的宣传报道要按有关规定掌握,宜于公开的要及时报道。一般性的会议、市政府领导一般性调研活动或检查工作,原则上不报道。
      第七十四条建立行政机关责任检讨制度,全面实施行政问责。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市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不严格依法行政,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工作失职、失误导致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六)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七)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本规则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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