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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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2年第17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58期
  • 成文日期 2012-07-25
  • 发布日期 2012-07-25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2〕39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扎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明确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家和军队改革相协调,以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为主、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由城乡有别到城乡一体的根本性变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退伍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各项改革举措,服从国家改革发展大局。要大力宣传我市改革开放取得的丰硕成果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好形势,激励退役士兵发扬敢吃苦、讲奉献、顾大局的优良传统,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适应形势发展和市场经济要求,勇于开拓,自主创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军队的丰功伟绩,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有关政策规定,宣传优秀退役士兵自强不息、艰苦创业的先进事迹,增强退役士兵建功立业的信心,确保安置改革稳妥推进,确保政策制度调整前后的平稳过渡。
      二、多措并举,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经费投入,切实做好改革前后安置工作的衔接,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部署,确保今年10月底前顺利完成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一)确保各项安置政策落实。自2011年11月1日起批准入伍的士兵退役时,要执行改革后的退役士兵安置新政策;之前入伍且新政策出台时正在服役的士兵退役时,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执行新政策,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强化指令性安置保障措施,按规定为符合政府指令性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上岗就业机会。
      民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订安置计划。事业单位计划按照参加双考人数的10%下达,国有大中型企业计划原则上不少于计划安置总数的60%。公务员招考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役士兵。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在部队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以及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对转业士官等上述五种重点安置对象,下达的事业单位计划不少于全市事业单位计划的80%,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中央驻青单位优先安置。市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于2012年第三季度下达。
      继续完善和规范“三公开一监督”的阳光安置办法,采取档案考核与理论考试相结合,由高分到低分、公开选择岗位的形式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全面实行安置工作政务公开。退役士兵公开选岗后,不按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且未按照规定时间选择自谋职业的,视为放弃安置资格,纳入社会失业人员管理,政府不再为其安置工作,也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待遇。对符合总参谋部规定提前或推迟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按时接收。对经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与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各区市应参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照最长不超过10个月、转业士官3个月的待安置期,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凡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原单位应安排退役士兵复工复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置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加大安置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出发,提高认识,加大经费投入。一是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经济补助,具体标准另行规定。二是继续落实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金补助政策。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在部队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回地方后可继续选择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三是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好、用好各级财政下拨专项资金,合理分配和使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加强对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把落实退役士兵补助经费作为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退役士兵各项补助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三)加强城乡一体化教育技能培训,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要把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重点,全力抓好《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1〕23号)的贯彻落实。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营造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确保有意愿的退役士兵100%能参加教育培训;通过加强教学管理,科学制定教学大纲,组织好教学培训,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参训退役士兵的合格率达到90%以上;通过积极构建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服务网络,组织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采取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沟通平台,落实优惠政策,力求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要大力推行“订单式”培训,进一步探索和总结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经验和办法,建立和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及就业服务各项机制。对自主就业创业的退役士兵,在个体经营项目上,享受我市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落实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个体经营、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四)全力完成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任务。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各区市要通过建立伤病残士兵接收安置责任制,积极探索伤病残退役士兵保障新模式、新举措,确保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力求保障待遇有新的提升,全力完成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对2009年7月3日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实施以后接收的、分散供养的一至四级伤病残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房经费保障标准,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市财政按照每人补助8万(市内四区10万)的标准补助,区市财政补足购买6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的其余经费。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市财政补贴之和不足购房经费标准的,区市财政按购房标准补齐。
      三、加强领导,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分发挥市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规政策,层层抓好落实。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执行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予以处罚;对不履行法律义务、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一律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及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加强检查,强化责任,扎实工作,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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