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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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2年第17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58期
  • 成文日期 2012-07-19
  • 发布日期 2012-07-19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2〕38号
  •   为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重点车辆是指大中型客运车辆、大中型货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等。
      二、市政府决定,2012年7月20日至12月31日对全市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违法行为实行集中整治。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另行制定。
      三、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公安、交通运输、教育、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对企业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四、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机动车检验,并按时投保,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的,应当及时处理。机动车辆达到法定报废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大中型客运车辆及校车应当按照规定的座位数设置座位,按照规定配备安全带、安全锤、干粉灭火器等安全设备和卫星定位装置及行驶记录仪,定期对轮胎磨损情况进行检验;大中型货运车辆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下部防护装置、机动车号牌,不得私自改装车辆、改变车辆外廓尺寸。
      重点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违规上下人员,不得超员、超载、超速。
      六、重点车辆驾驶人应当具有与其驾驶车辆相应的驾驶资格和从业资格,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强制休息制度,客货运驾驶人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运输企业应当每月将聘用的大中型客货运驾驶人信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不得聘用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驾驶人。
      七、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对重点车辆进行检验,实行驾驶人员诚信考核制度,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应当加强对挂靠车辆的管理,组织驾驶员、押运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
      八、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驾驶人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8月15日前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和校车驾驶资格。
      九、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重点车辆从业人员电子信息管理档案,对重点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证件、从业资格证件、从业信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等信息进行动态监管。
      十、运输企业、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违反本通告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运输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以及发生致人重伤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二)驾驶人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或者一年内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计分满12分的;
      (三)交通违法行为频发,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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