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长效治理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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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2年第17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58期
  • 成文日期 2012-07-17
  • 发布日期 2012-07-17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2〕114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长效治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长效治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5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抓、部门联动,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建立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秩序,确保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完好和道路运输安全畅通。建设完成标识统一、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Ⅰ、Ⅱ类治超检测站和治超信息管理系统,货物运输源头监管、源头治超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落实到位,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更加健全,车辆驾驶员、货物运输企业、货运场站经营档案更加完善,超限运输“黑名单”制度和网上公布制度全面落实,建立健全规范执法和舆论监督机制。
      二、职责分工
      (一)交通运输部门。
      1.组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2.派驻执法人员深入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3.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4.完善信息共享和追踪处理工作,建立健全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落实追踪处理工作,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5.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二)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经济信息化部门。
      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四)物价部门。
      指导和监督检查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依法查处违规向运输业户收取检测费、停车费、车辆看管费,对超限超载当事人超规定标准收取货物装卸费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工商部门。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六)质监部门。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单位名单。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七)安全监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青岛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19号)的规定,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处理。
      (八)法制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审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九)宣传部门。
      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治超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监察机关(纠风机构)。
      对相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三、整治内容
      (一)源头监管。
      1.加大货运车辆生产及改装监管工作力度。
      经济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车辆生产制造企业检查,并使检查工作制度化。发现车辆生产制造企业未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有关规定生产车辆的,要督促企业整改,依法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车辆强制性认证证书,责令生产企业召回超标车辆,并依法处罚。工商部门要会同质监、经济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改装企业的检查和监管,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查获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以及超长超宽商品车运输车辆,由交通运输、经济信息化、质监、公安等部门联合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拆解。
      2.加强货运车辆查验审核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经济信息化、质监部门,由质监部门依法处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货运市场准入审核,规范货运市场经营行为。要坚决杜绝非法生产、改装及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规定用途的车辆进入道路货运市场。已经进入的,要限期纠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机构的监管,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以及未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检验货运车辆的,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重点货物运输装载源头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要对2006年以来省交通运输部门公布的、年货运量5万吨以上的重点货物源头单位重新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向社会公布。经公布的货运源头单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港航管理机构实施派驻管理或重点巡查,落实货运源头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按标准装载、配载货物。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道路运输货物装载场(站)、货站、码头的检查,切实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对货物源头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纵容或允许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的,应责令改正并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二)路面治理。
      1.加强路面治超执法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共同做好治超工作,完善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要坚持以固定治超站为依托,以流动检查为延伸,以计重收费调节为补充,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特大桥梁为重点,加大对盲区盲点、市界入口、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切实加大货车检测和执法检查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肃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对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并监督违法行为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及时纠正违法状态。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绕行较多的路段,要根据需要加大流动检查力度。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的市际交界地区和路段,要加强区域协作,共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整治活动,协同打击和遏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
      高速公路的监管采取计重收费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入口设置货车专用车道标志、劝返超限超载车辆调头标牌,从源头控制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加强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经济调节力度,确保计重收费与强化治超互相促进。
      农村公路治超工作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各区市交通部门要采取“堵住入口、把住源头、打击绕行、取缔驳载”多管齐下的措施,在县道、镇道和村道主要出入口和节点位置,科学合理地设置限宽限高标识及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2.全面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监管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要以各类公路桥梁特别是普通公路大型以上桥梁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安全巡查和车辆通行现场监管。对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桥梁,桥梁管养单位要立即进行安全隐患整治。短期内难以整治的,要及时增置相关提示及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程序采取限载通行或限行、禁行等措施。对实施交通管制的路段和桥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管,维护车辆通行秩序。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以客、货运交通流量密集的路段为重点,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强化信息共享、监管处罚与追踪处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治超检测站点建设和信息系统联网工作,加快推进治超管理信息系统与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与共享,促进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和联防联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非法超限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扣分制度,及时抄告超限车辆和从业人员违法信息,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严格实施吊销车辆营运证和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四)加强治超工作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重点地区和路段的督导检查。对货运车辆拒检逃逸、聚众闯卡、故意滞留、阻塞交通、“车托”带车绕行逃避检查等严重影响和破坏治超工作秩序的行为,要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处理。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增强依法行政和为民服务的理念,坚决落实治超执法工作“五不准”和“十条禁令”的规定,对治超人员违反规定执法或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要强化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治超工作列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重点,继续落实地方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将超限超载治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一并布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确保治超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区市要明确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办公室的人员和职责,落实治超经费,进一步改善治超工作的办公、执法条件。要加快解决治超停车卸货难的问题。交通运输、纠风、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对辖区内的停车卸货场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的,联合上报省治超办及有关部门,由省治超办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后联合向社会公示。公布后,由执法单位租用,不得向运输业户收取检测费、停车费、车辆看管费,货物装卸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卸货场租赁费等所需费用由所在区市政府解决。
      (三)做好舆论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治超工作宣传机制,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加强治超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努力提高道路货运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引导相关企业和人员按章装载、合法装载。要积极学习和借鉴先进地区的治超工作经验,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治超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治超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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