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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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2年第17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58期
  • 成文日期 2012-06-27
  • 发布日期 2012-06-27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2〕98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原《青岛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政办发〔2006〕3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3.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1.3.3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采用先进科技,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处置。
      1.3.4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加强日常监测和宣教培训,及时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和因素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1.3.5 反应迅速,应对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做出反应,研判风险,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4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具体分级标准按国家、省专项预案的规定执行。
      1.5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突然发生食源性疾患,危害或可能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性疫情的,按照《青岛市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实施。
      2. 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属于Ⅰ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主任任总指挥,副主任任副总指挥,服从国家、省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属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安委分管副主任任总指挥,市食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所在区(市)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核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5)向国务院、省政府及国家、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2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食安办、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盐务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青岛大港海关(筹)、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及各区(市)政府组成。工作职责是:
      市委宣传部负责信息发布方案的制定及外宣报道口径;根据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加强对舆论的引导和管理。
      市食安办负责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做好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工作,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市级资金的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病员救治,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农委负责种植环节农产品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养殖环节水产品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养殖环节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等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市盐务局负责食盐产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协助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对无证流动摊贩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监督环境污染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青岛大港海关(筹)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调查处理以及应急处置工作。
      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技术鉴定以及应急处置工作。
      各区(市)政府应按事故级别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负责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协助处置和善后等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2.3 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安办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区(市)、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市委、市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经指挥部同意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市食安办会同市卫生、公安、监察及相关监管部门,或由指挥部确定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由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部门进行调查,依法依纪进行问责。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等,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建立救治绿色通道,提出救治措施,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4)专家咨询组。
      由市食安办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新闻信息组。
      由市委宣传部会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处置宣传和舆论引导,并采用适当方式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检测评估组。
      根据工作需要,指挥部成立检测评估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检测机构等,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7)维护稳定组。
      由公安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治安管理,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建立监测体系
      (1)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体系,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
      (2)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资源,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能,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食品质量的监测检验,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分析和预测食品安全形势,并及时向市食安办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3)市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分析研判本市食品安全风险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确认后,各相关单位应及时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4)各区(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动态情况和变化趋势的分析,建立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
      (5)对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预警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2.1 建立食品安全预警体系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预警发布级别分别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2 预警发布
      (1)Ⅰ级和Ⅱ级预警信息由市食安办提出预警建议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经市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组织统一对外发布。
      (2)Ⅲ级预警信息由市食安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食安委领导批准后,由市食安办发布,并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3)Ⅳ级预警信息经市食安办核实、批准后,由各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4)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5)对于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市食安办在上报的同时,要及时向宣传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6)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经市食安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市食安办应及时上报省食安办或国务院食安办,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地区进行通报。
      3.2.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食安办、各区(市)食安办、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市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收集、宣传和相关情况通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判;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发布进展情况、评估结果和防范性措施,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区(市)、各相关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
      (3)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可以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措施的信息。
      3.2.4 预警调整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意见,市食安办提出预警调整的建议,经批准后,由权限部门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通报相关部门。
      3.2.5 预警解除
      依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变化情况,经确认事故危害基本消除,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由原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4.信息报送
      4.1 建立报告、举报制度
      市食安办会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举报系统,向社会公布受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举报电话,并保障系统有效运行。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向本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举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隐患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2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4.2.1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企业及餐饮服务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单位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4.2.2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4.3 报告时限和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发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发地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举报,也可直接向市食安办报告。接受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应及时向同级政府食安办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并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对经核实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报请同级食安办协调监管职责部门处理。对于食品安全事故核实、处置过程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及时报请上级食安办协调。
      事发地政府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或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食安办、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食安办应及时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并及时向市有关部门通报。市食安办在接到一般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食安委,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食安办。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蔓延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通报。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事故结束。
      4.4 报告内容及要求
      4.4.1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4.2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4.3 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先期处置
      5.1.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5.1.2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及时对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现场动态信息进行评估,对初步判断为Ⅳ级以上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按规定上报。
      市食安办对于初步判断为Ⅳ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应迅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报各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同时做好启动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2 分级响应
      5.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发生后,应在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政府迅速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区(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必要时,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市应急指挥部各专业小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为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派出的应急支援队伍提供条件保障。各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履职,落实有关工作。
      5.2.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应急响应
      (1)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安办应立即向市食安委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2)市食安办立即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向市食安委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由市食安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置工作。必要时,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事发地区(市)政府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现场总指挥应由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担任。
      (4)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根据需要启动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新闻信息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等处置小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5)指挥部开通与省政府、省食安办及事发地区(市)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区(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增援或保障。
      (6)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为区(市)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5.2.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
      区(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进行处置。有关事故情况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食安办应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提供支持。
      5.3 应急处置措施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针对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即组织有关部门或工作组,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有效利用医疗和药品资源,组织和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并采取妥善安置、救助等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人员伤害。
      (2)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检验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抽样检验,尽快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与事故有关的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现场调查完结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4)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报请省政府、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依法从严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哄抢财物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6)必要时,启用本级财政设置的应急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危害性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2)级别降低。
      对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的,并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应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5.5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市政府及区(市)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奖惩
      6.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救援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会同各工作组及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逐级报送市政府、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7.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各级食安办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和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和及时收集。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7.2 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3 人员保障
      根据需要,市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7.4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办公室的委托,检测机构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 物资和经费保障
      市、区(市)两级财政、商务等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7.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 演习演练
      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食安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区(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辖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8 宣传培训
      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区(市)两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在实施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根据实际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各自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食安办备案。
      8.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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