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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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2年第16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57期
  • 成文日期 2012-07-30
  • 发布日期 2012-07-30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2〕33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
      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也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巩固扩大我市三年来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既定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2〕19号)、《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青发〔2009〕15号)精神编制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自2009年4月开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区(市)、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医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落实责任,统筹推进五项重点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实现了阶段性目标。
      (一)基本医疗保障实现全覆盖。截至2011年年底,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788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医保267.7万人、城镇居民医保70.9万人、新农合449.4万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实现市级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实现了住院加门诊统筹及补偿比例、起付线、封顶线、诊疗项目、用药目录“五统一”。医疗救助范围不断扩大。政府补助标准、政策范围内补偿比、最高支付限额全部超出国家、省规定要求,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大幅提高。
      (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2010年10月,基本药物制度全面覆盖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1年12月,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在规划内村卫生室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任务全面完成。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来,政府各级财政投入资金4.7亿元,保障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价格水平总体下降35%。门诊均次费用下降41.3%、住院日均费用下降21.8%、门急诊人次上升22%,“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改革原则得到贯彻落实。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建设,实现了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服务全覆盖。规划新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4处,新增和改造集体资产村卫生室1847处。全面实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基层在岗人员培训,中医临床骨干、乡村医生、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等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基层医务人员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实施,阶段性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显著提高。
      (五)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启动即墨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在管办分开、支付制度改革、分级诊疗、按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为下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奠定了基础。
      三年改革实践证明,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向正确、路径清晰、措施有力,尤其是在基层取得明显成效,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公平性、可及性、便利性得到改善,医药费用个人负担水平逐步减轻,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初步缓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效推动了民生保障和改善,促进了医药卫生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了社会公平,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清醒地看到,改革取得的成绩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与国家、省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公立医院以药补医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还有待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需进一步落实,基本药物制度覆盖面有待扩大,“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的就医格局还未完全形成,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等。特别是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体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矛盾集中暴露,改革的难度明显加大。同时,各区(市)改革进展也不平衡,巩固改革成效的任务依然艰巨。这些问题和挑战,必须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来加以解决。
      今后四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也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关键时期,各区(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医改部署,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制度优势,抓住基层综合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不断凝聚和扩大社会共识,把改革不断推向深入,为基本建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家、省医改文件精神,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以维护和增进全体人民健康为宗旨,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为核心,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以及监管体制等领域综合改革,着力在全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巩固完善和公立医院改革方面取得重点突破,增强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重构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提高医药卫生体制的运行效率,加快形成人民群众“病有良医”的制度保障,不断提高全体人民健康水平,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主要任务。加快推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通过支付制度等改革,明显提高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继续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有效运转,增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有序开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不断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社会力量办医取得积极进展。切实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人才队伍建设,有效改善基层人才不足状况,进一步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不断提升药品安全水平,逐步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理顺医药价格体系。进一步提高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医药卫生的监管。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提高。
      (三)改革目标。到2015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更加公平可及,服务水平和效率明显提高。卫生总费用增长得到合理控制,群众负担明显减轻,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25 %以下,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人均期望寿命达到81岁,婴儿死亡率降低到4‰以下,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9.5/10万以下。
      三、加快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
      充分发挥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重点由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在继续提高医保保障范围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通过支付制度改革,增强医保对医疗费用增长的约束作用。逐步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保障问题。
      (一)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7%以上,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9%以上。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以上。到2015年,各级政府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400元以上,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90%、80%、80% 左右,同时进一步提高22类重大疾病(罕见疾病)的新农合住院支付比例。通过调整补偿方案、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扩大保障范围,明显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提高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40万元以上、17.2万元以上、17.2万元以上。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继续稳步推进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统筹支付比例均提高到60%以上。
      (三)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方法,有效避免重复参保(参合)。进一步统一全市新农合补偿方案,到2015年实现新农合市级统筹。按照管办分开原则,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进一步落实基本医保经办机构的法人自主权。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四)提高基本医保管理服务能力。2014年实现与省内新农合即时结算。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2015年全面实现与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结算衔接。完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实现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推进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间衔接。
      (五)加强基本医保基金收支管理。职工医保基金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要坚持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结余过多的,可结合实际重点用于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增强基本医保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六)改革医保支付制度。结合疾病临床路径实施,在全市范围内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增强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医保分级评价体系。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加快形成分级诊疗制度。将符合资质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康复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执业医师信用档案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监管,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进一步完善资助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参合、参保以及其他各类互助保障措施的政策。逐步扩大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对救助对象在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要达到70%以上。制定低收入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和罕见疾病的医疗救助办法。建立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服务系统,依托医保(新农合)结算服务平台,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付费时直接给予医疗救助。
      (八)实施重大疾病、罕见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在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基础上,针对重大疾病、罕见病参保患者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在医疗保险管理平台上,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整合多方资源,通过“特药救助”、“特材救助”、“大额救助”、“特病救助”、“超限救助”等方式,实施多渠道的、有针对性的分类救助。
      实施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在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针对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22类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对超出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实施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对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城乡困难居民,患重大疾病、罕见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和社会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实施特殊救助。
      (九)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特殊大病保险等险种,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持续扩大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和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继续加强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加快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发展。
      (一)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补偿机制、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措施,巩固基层改革成效。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新农合支付政策,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健全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服务时间、质量和效率的考核,考核结果与确定财政预算,负责人聘用、奖惩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挂钩。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按照国家颁布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利用一定比例的业务收支结余提高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加快推进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工作,2013年9月底以前全部完成化债任务。
      (二)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扎实推进规划内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将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且已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公立医院、国有企业等单位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支持政策。对其他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确保每个街道(镇)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稳步推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工作,不断提高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
      (三)落实基本药物目录和采购。贯彻落实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做好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在公立医疗机构的配备和使用,组织开展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学习培训,合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出台《青岛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建设青岛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平台,依托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逐步实现对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实施统一集中采购。
      (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支持村卫生室、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一是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在三年医改建设的基础上,七区在2015年底前,按每个街道办事处规划设置1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区力争实现每个街道办事处1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五市到2015年,实现每个街道都有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起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下联动的协同机制。二是加快推进集体资产村卫生室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规划内个人资产村卫生室向集体资产村卫生室的过渡改造,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进一步完善县级公立医院、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
      (五)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乡村医生定向培养制度,为村卫生室定向培养大专或以上学历的乡村医生,培养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完善乡村医生的补偿、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使乡村医生享受到较高档次的养老保障待遇。探索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六)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把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作为强基层的关键举措,出台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政策,通过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执业医师招聘和设置特岗等方式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到2015年,力争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900余名全科医生,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镇卫生院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积极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关系,为居民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开展巡回医疗,推动服务重心下沉,服务内容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变。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全市门急诊总量的比例。
      (七)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医务人员到基层服务。建立城乡之间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制度,探索区(市)域人才统筹调配和柔性流动机制,促进人才资源向基层流动。鼓励开展全科医生区(市)镇联动试点项目,促进区(市)镇人才联动。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充实基层人才队伍。严格落实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累计1年以上的政策。鼓励大医院退休医生到基层和农村执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落实津补贴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
      五、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按照“四个分开”的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由局部试点转向全面推进,大力开展便民惠民服务,逐步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一)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坚持公立医院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进一步明确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目的和应履行的职责,扭转公立医院逐利行为。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制定医疗机构发展设置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二)推进补偿机制改革。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治疗价格,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治疗价格。由于上述改革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补偿。在控制医疗总费用和不增加患者费用负担的前提下,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和新农合支付范围。市和区(市)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
      (三)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卫生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监控管理机制,建立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制止开大处方、重复检查、滥用药品等行为。改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采取总额预付、按人头、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费用控制等措施,主动控制成本。逐步实现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严格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降低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外自负医疗费用所占全部医疗费用的比例。
      卫生部门制定包括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品费用占医药总费用的比重等指标的医疗控费考核评价体系和控制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绩效考核、医院评审、财政补助的重要指标,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控制公立医院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公立医院所需全部药品从省网统一采购。制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办法,2012年开始,实行集中采购和配送,着力降低采购价格。
      (四)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强化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准入、监管等全行业管理职能。研究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由其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人事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管、绩效考核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任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新设立的公立医院不再明确行政级别。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和编制员额,并根据服务功能定位和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加强公共卫生职能科室建设。
      (五)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理事会与院长职责,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机构或理事会行使。建立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科学设置公立医院人员岗位,完善以人员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建立医师多点执业制度,促进医务人员合理有序流动。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确定财政预算,院长聘用、奖惩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职业化院长制度,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确定。提高医务人员经费支出占医院总支出的比例,逐步提高医务人员待遇。加强人员绩效考核,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逐步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重,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收入分配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作出突出贡献等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差距。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完善公立医院财务核算制度,严格控制非业务支出,加强费用核算和控制。
      (六)开展医院管理服务创新。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持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全面推行便民惠民措施。实施健康信息工程,加快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建立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2015年预约诊疗率达到40%以上,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实行弹性门诊制度,开展门诊“一站式付费”、住院“先诊疗、后结算”和志愿者服务,方便居民就医。大力推广优质护理,优化服务模式和服务流程。发展面向农村基层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
      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在卫生部公布的临床路径病种范围内,根据疾病谱和诊治技术实力,对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临床诊治技术进行优化,公立医院建立临床路径具体实施文本,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扩大临床路径实施病种,逐步推进临床路径电子化管理。推广应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推广中医中药,实施临床药师制度,规范抗菌药物等药品的临床使用。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推行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医学检查结果互认,提供网上查询检验检查报告服务,减少患者就医往返次数。
      (七)以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县级公立医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十二五”期间要把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放在突出位置。2012年选择在即墨市、胶南市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根据改革需要,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采购机制、价格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每个区(市)重点办好1所县级综合医院和1所中医院。巩固深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提高区(市)域薄弱学科医疗技术水平和疑难、危重急症的医疗救治能力。启动实施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5%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2015年前实现县级公立医院阶段性改革目标。
      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拓展深化试点内容,创新体制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按照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投入,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改制的不得改变非营利性质。改制过程中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六、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继续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等领域改革,增强各项改革的协同性,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一)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深化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15年达到50元以上,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增加符合我市实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到2015年,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均达到70%以上。
      要发挥好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在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糖尿病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充分融入中医药服务内容,开展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2.逐步增加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国家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总体部署,继续开展国家免疫规划,艾滋病和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适龄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白内障复明手术、农村妇女免费补服叶酸、农村卫生厕所改造、水质监测和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定在99%以上。逐步扩大两癌检查项目的受益人数,“十二五”期间完成全市约109万适龄妇女的首轮普查任务。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在中央规定服务项目基础上,适时调整适合我市人群疾病特点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点做好食品安全(包括餐饮、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慢性病防控、重大地方病防控、卫生应急等对居民健康有重要影响的公共卫生服务。
      3.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实施国民健康行动计划,实施“吃动两平衡”、“控烟、少盐、限油”、心理卫生等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和财政保障机制。主要媒体要加强健康知识宣传,在电视台开辟健康教育频道(或时段),设立健康教育网站、在报纸设立健康专栏。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
      4.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重大疾病防控、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卫生监督、农村应急救治、精神疾病防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能力建设。提高疾病监测、预防、控制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抓好健康城市建设、卫生先进创建、“健康山东行动”、病媒生物防治等重点任务,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成果,建立工作长效机制,控制和减少疾病传播流行。加强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公共卫生服务与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严格开展绩效考核和效果评估,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效益。建立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分工协作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全额安排。
      5.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特别是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基础设施、检测设备等指标达到卫生部标准要求。保证卫生监督协管覆盖率和卫生监督协管报告率均达到100%。
      6.建设防治结合型公立医院。强化公立医院公共卫生职能,将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与临床医疗服务紧密结合,明确公立医院健康教育与促进、传染病和慢性病防治、疾病监测等公共卫生职能和任务,规范公共卫生服务行为。核定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服务成本,建立公立医院开展防治结合公共卫生服务的长效保障机制。2012年在市立医院、市中心医院、市口腔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市急救中心5家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试点,2013年底前,在全市公立医院全面推开。
      (二)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1.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2015年每千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5张,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新增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五市和城阳区、黄岛区都有1所达到三级标准的区(市)级医院,继续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鼓励各区(市)整合辖区内检查检验资源,促进大型设备资源共建共享。医疗机构检验服务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加强准入和日常监管,实现检查结果互认。优化医疗机构布局结构,完善新区、郊区、卫星城区等区域医疗服务条件,加强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公共卫生和中医等薄弱环节,提高儿科、妇产、精神卫生、传染病、老年护理、康复等领域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
      2.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加强区(市)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和内涵建设,2015年全部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和二级甲等以上中医医院标准。以城乡基层为重点加强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中药房建设项目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到2015年,使80%的基层医务人员能够掌握并正确使用3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和200种中成药,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7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加强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能力建设,逐步建立起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网络。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加强中药资源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
      (三)促进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制定出台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政策,清理修改相关政策文件,放宽准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境外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依法开办私人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人才流动等方面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康复医疗机构发展,扩大和丰富全社会医疗资源。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
      (四)加强医疗卫生人才培养使用。政府设立专项经费,加大全科医学、公共卫生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实施中医药人才培养系列项目。组织实施境内外高层次卫生人才、卫生管理干部等项目培养,推进重点学科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积极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全市三级综合医院以及列入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市的医院,全面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扩大社会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将基层卫生人员全部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继续加强基层在岗人员培训,重点实施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区(市)通过定向培养、学历提升、岗位培训等方式加强乡村医生能力建设,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执业)医师过渡。
      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以区(市)为单位普遍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鼓励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
      (五)加强药品生产、流通监管。
      1.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披露,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2.健全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3.提升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强化药品生产监管,全面实施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加强基层药品监管,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区(市)创建活动。完善药品抽验工作机制,对基本药物和高风险品种实施全品种覆盖抽验,到2015年底,药品评价性抽验合格率达到97%以上。探索建立药品电子监管系统与药品供应保障系统互联互通。全面实现基本药物电子监管。
      (六)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2012年建立覆盖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内村卫生室和各项业务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基本完成市级公立医院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系统建设。到2015年,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药品器械、医疗服务等数据标准统一。实施“数字卫生”工程,逐步实现全市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药品监管和综合管理等应用系统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积极推广以“居民健康卡”为载体的“先诊疗后结算”就医“一卡通”模式,方便患者就医。
      (七)强化医药卫生监管。积极推动制定基本医保、基本药物制度、全科医生制度、公立医院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逐步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相适应、比较完整的卫生地方法规体系。建立我市科学规范的医疗机构评价体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自律。
      七、建立强有力的实施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要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形成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规划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细化年度任务,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制,把规划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定期通报制度,开展规划实施评估。要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发挥医务人员改革主力军作用,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要加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推进改革的领导力和执行力,确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规划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政府投入。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转变投入机制,完善补偿办法,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卫生投入政策,切实保障规划实施所需资金。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提高”的要求。市、区(市)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十二五”期间政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投入要高于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投入。基本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和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相应提高。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
      (三)实行分类指导。各区(市)要在中央、省和市确定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原则下,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鼓励各地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不断完善政策,积累改革经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注重改革措施的综合性和可持续性,推进改革持续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培训。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过程中取得的工作成绩和典型经验,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关爱患者的风气,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医改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水平,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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