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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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2年第16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57期
  • 成文日期 2012-07-17
  • 发布日期 2012-07-17
  • 〔青政发〔2012〕36号,QDCR-2012-001011, 2012年7月17日发布,根据《关于延长《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有效期的通知》(青政字〔2017〕54号)的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

     

      为保护环境,减少城市粉尘污染,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我市规划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建设工程应按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黄砂(含机制砂)、袋装水泥等材料使用人力或者搅拌机具在建设工程现场拌制各类砂浆。
      二、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一)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尚未进行墙体砌筑、抹灰施工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调整使用预拌砂浆。以上建筑工程散装预拌砂浆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
      (二)市政道路、公用管(涵)线、园林绿化等砂浆使用量少且施工作业线长的工程,在严防粉尘污染的条件下,可以利用移动搅拌器具使用袋装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及人行道路面搅拌砂浆。
      (三)铁路、地下轨道等大型基础设施工程的场站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和备案证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预拌砂浆产品应当具备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
      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凭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四、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用预拌砂浆。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在招投标时应当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要求使用预拌砂浆。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产品标准设计选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和质量控制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砂浆产品进场验收、施工质量控制进行日常监理。建设工程预拌砂浆实际使用量明显低于工程预算使用量的,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返。
      五、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区(市)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使用预拌砂浆工作的督导检查。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质量的监管,统计发布预拌砂浆产业生产、使用等各类信息,引导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内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市政公用、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七、自2012年8月1日起,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规划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自2013年1月1日起,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规划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八、本通告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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