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征收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年度期数 2012年第16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57期
  • 成文日期 2012-07-16
  • 发布日期 2012-07-16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2〕35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暂停征收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暂停征收以下7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工商部门(1项)
      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交通部门(1项)
      《汽车客货运单据》工本费
      (三)税务部门(1项)
      税务发票工本费
      (四)农机部门(1项)
      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五)贸促会(1项)
      暂准进口通关单证册收费(ATA单证册收费)
      (六)质监部门(1项)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1项)
      土地登记费
      二、自2012年7月1日起暂停征收以下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国土资源部门(1项)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二)海洋与渔业部门(2项)
      1.渔业环境监测费
      2.水产品质量检测费
      三、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大沽河治理期间临时性暂停征收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待大小沽河河道内砂场审批恢复后继续征收
      水利部门(1项)
      大小沽河河道采砂管理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