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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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2年第16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57期
  • 成文日期 2012-06-11
  • 发布日期 2012-06-11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青岛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有效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青岛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本方案。
      一、2011年地质灾害的基本情况
      2011年,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组织开展了1∶5万地质灾害调查,进一步完善了群测群防体系和预报预警体系,加快了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进度,启动了重大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年共发布3级地质灾害预报3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急值班300余次,应急监测200余次,组织疏散避让3次,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7次。除2011年7月2日发生一起小型泥石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万元外,全年未发生因地质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事件。列入《青岛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而未治理的地质灾害重要隐患点未发生明显变形,但仍处于不稳定状态,受强降雨和不合理的人为活动影响,仍有发生灾害的可能。
      二、全市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及威胁对象
      (一)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
      目前,我市境内存在的地质灾害以崩塌、滑坡、泥石流、海(咸)水入侵为主。崩塌、滑坡、泥石流为突发性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崂山、大泽山、小珠山、大珠山、铁镢山等山地丘陵区和有采矿坑分布的准平原区。海(咸)水入侵为渐变性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河流入海口处的下游平原区和平度西北部与莱州湾南岸咸水分布区邻接的地区。
      (二)地质灾害威胁对象。
      1.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地质灾害主要威胁坡下人员、建筑、桥梁、道路、交通、水利设施和景区游人安全。
      2.海(咸)水入侵不仅制约当地的工农业等经济生产,还会造成人畜饮水困难、地方病发病率增高等社会问题。
      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强降雨是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地质灾害的主要诱发因素。根据市气象台预测,预计2012年全市平均降水660-700毫米,属正常偏多,汛期将于6月下旬开始,9月上旬结束。预计西北太平洋(包括南海)共有20-24个热带风暴生成,较常年略少,8月上旬到9月上旬有1-2个热带风暴外围影响青岛地区及近海。根据我市降水特点,确定我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6月1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每小时降雨量大于50毫米、日降雨量大于100毫米或累计过程降雨量大于150毫米的时段是重点防范时段。
      对地质环境扰动强烈的人类工程活动,特别是切坡、采矿等活动易诱发崩塌、滑坡灾害,应当全年防范。
      四、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
      (一)防治重点。
      1.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事处青山滑坡;
      2.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事处返岭前滑坡;
      3.崂山风景区旅游沿线崩塌、滑坡;
      4.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书院水库公路旁崩塌;
      5.即墨市鳌山卫镇李家白庙崩塌;
      6.胶南市灵山岛毛家沟村沟南崖崩塌;
      7.胶南市灵山卫山子西崩塌;
      8.平度市大泽山镇所里头泥石流。
      对上述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各相关区市应逐一编制和落实单体应急预案,提前设定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准备安置地点,并让受威胁群众掌握疏散流程,组织应急队伍,随时投入应急工作,提高应急防范工作水平。
      (二)山区公路、山区乡村公路等县乡级公路和村级公路,特别是削坡通路地段,因地质环境扰动,个别存在滑坡、崩塌隐患,相关管理部门要重点防范。
      (三)切坡建房或采矿、修路等工程活动所形成的高陡人工边坡,易发生崩塌和滑坡地质灾害,各区市应将其作为地质灾害隐患重点巡查对象。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2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立足防大灾、应大急、救大险,切实做好今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工作玩忽职守,防灾措施落实不到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二)切实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通知》(国办函〔2011〕94号)要求,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民政、建设、交通、铁道、水利、卫生、安监、电力、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利、气象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做到预警信息、责任人信息、隐患点信息的共享。镇(街道)要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开展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急预案修编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市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区市要安排专项资金,抓紧开展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修编工作。同时,认真修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与本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衔接好。
      (四)提高应急工作水平。
      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紧紧依靠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队伍等抢险救援骨干力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关心、支持地质灾害防治事业,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格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灾前应急准备、临灾应急防范和灾后应急救援相统一、反应迅速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系统,做到信息畅通、协调及时有效。进一步完善应急专家库,配备应急装备,强化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尽力避免群众和抢险救灾人员二次伤亡。
      (五)加强预警预报工作。
      省、市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6月1日开始运行。根据气象情况,在山东卫视晚间新闻(18∶30)、山东人民广播电台新闻频道气象预报栏目(7∶00、19∶00)、“山东地质环境信息网”(www.sdgem.gov.cn)和青岛电视台“天气预报”栏目中发布3级以上预报预警信息。紧急信息将通过广播、短信形式发布。各区市应密切关注,及时传达,做好隐患排查、险情巡查和应急处置等防范工作。
      (六)不断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要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处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加强管理、严格使用,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效开展。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地质灾害防治,逐步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新机制。
      (七)加强“十有县”和“五到位”建设。
      各区市应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十有”,即有组织领导机构、有一划两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稳定经费渠道、有落实到人的监测体系、有国土所负责地质灾害联络员、有排查巡查报告决策等制度、有宣传画警示牌、有地质灾害气象预报、有报警简易器材和有对相关人员的培训。进一步加强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工作。即对辖区内居民建房地质灾害隐患简要评估到位,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员联系到位,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巡查到位,对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材料发送到位,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预案和人员到位。不断增强区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完善防灾机制、体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八)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严格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城镇规划、新村建设、矿产开发、重点建设工程等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作为项目审批、土地审批的前置条件。切实规范切坡建房管理,及时制止未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切坡建房行为。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三同时”制度,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地质灾害治理“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九)抓好地质灾害工程治理。
      各区市已安排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按照有关规范,切实抓好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工作,加快治理项目进度,确保治理项目按期完成。对于新发现和已出现险情的隐患点,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对隐患点情况进行判定,认定防治主体,提出群测群防和工程治理等建议报区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开展防范或治理工作。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分析地质灾害的成因后予以认定。
      (十)进一步强化宣传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规定和科学知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引导和科普宣传。指导群众认识地质灾害前兆,学会预防、避让地质灾害。组织防灾责任人、监测人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和法规知识的培训。利用世界地球日、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土地日、国际减灾日等特殊时日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农村和中小学生开展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重点防范期防灾工作结束后,各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区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于2012年9月30日前通过金宏办公网或传真报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传真电话:82687527。
      青岛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电话:白天:82663303, 82687527;夜间:82663290(含节假日),82661829;传真: 82687527,82663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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